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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相关内容虽然遵循了积极的一般预防刑法观的理念,回应了社会大众所关心的问题,但也存在诸如刑法规定在形式上到底是行为规范还是裁判规范宗旨不明、相关行为到底是侵害公共安全还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模糊不清、相关犯罪到底是故意犯还是过失犯左右为难的问题.因此,必须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依照以行为规范的宗旨立法、以裁判规范的理念司法的观念,对草案中的相关条文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