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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正在实施“做大做强”战略,无论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还是通过内生发展,都会涉及到新合伙人的加入问题。一方面,为了进入新市场或提供新服务,以及吸引和激励人才等原因,事务所必须提供晋升合伙人的机会;另一方面,新合伙人可能影响事务所未来的决策和发展。当新合伙人出现舞弊或过失时,其他合伙人投入到事务所的财产(甚至个人财产)会承担连带风险,而且当发现新合伙人不能胜任合伙人的职责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