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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们讨论了贯穿于全部临床干预行为过程的法定注意义务。将其归结为:注意义务是一种善意的,用以避免患者受到不应有伤害的,格外小心谨慎的,尽职尽责的注意和关爱。行为过程中,该认识到的,一定要认识到;应当作为的,一定要完善“注意”;作为时不完善“注意”就会违法。本期开始将进行法定说明告知义务的讨论。本节我们着重讨论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方式和知情权的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