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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世界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货物买卖风险的划分与转移成为一个重要问题,通过分析货物买卖风险的概念、特征和划分原则的分析,对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和中国《合同法》在货物买卖风险转移下的规定,提出中国企业分别作为卖方或买方时的进行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防范建议。
关键词:CISG;Incoterms 2010;中国《合同法》; 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意义上的贸易突破了地区的限制,国际贸易呈现出买卖货物多样化、运输方式多样化的特点,这在给国际贸易带来便利和高效的同时,也带来了货物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此,在交易过程中,风险的划分与转移成为国际贸易买卖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一、货物买卖风险概述
(一)概念
"风险"在我国属于外来用语,王利明在《民商法研究》中指出:"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1]《德国民法典》则规定为"物的意外灭失或意外毁损的风险"[2]。笔者认为,货物买卖风险内涵丰富,应区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风险是指买卖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损失,既包括归责于当事人的损失,也包括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产生的货物风险。本文所探讨的货物买卖风险是狭义上的风险。
(二)特征
在货物买卖风险概念的基础上,可以看出货物买卖风险具有的特征是:
第一,货物买卖风险的不确定性。风险是指货物在买卖过程中的毁损、灭失,而这都是指一种发生可能性,货物买卖风险也是一种可能性。
第二,货物风险产生的原因是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故意或过失等。
第三,货物风险要求产生现实损失,正是由于货物损害事实的发生,才涉及买卖双方的现实利益,才使得货物风险的划分具有现实意义。
(三)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确定原则
在理论界,风险转移始终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其核心是基于何种标准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关于确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原则主要有: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交付主义。
成立主义认为,除另有约定外,货物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时起转移。而由于合同订立时由卖方控制货物,这使得买方承担了较多风险,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所有权主义主张货物毁损或者灭失的風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其缺陷在于现在商事活动中,期货交易使所有权无法确定,而且货物的高度流通性决定了占有者和所有者常相分离,这使风险发生时的情况难以了解。
交付主义是指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交付主义的产生是多年的理论和实践总结的必然结果。它的主要理论依据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的"风险支配"思想,即货物风险责任应由能够最好地掌管和控制货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随着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风险随交付转移被各国国内法、国际法、惯例所采纳,成为了风险转移理论的主流观点。交付理论呈现出的优势体现在:第一,由实际占有货物的一方来承担货物发生风险时所受的损失,公平分配了风险的损失,占有人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更有利于及时防范风险和补救损失。第二,以货物的交付时间节点为标准,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更容易判断。
二、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法律规定及区别
(一)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法律规定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三部分第四章是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
(1)货物风险转移的后果
第66条规定,当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时,尽管货物已经毁损灭失,买方仍需要支付货款。但如果卖方对货物的毁损或者灭失存在主观过错,买方无需承担风险。
(2)货物风险转移时间
第67条是对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具体规定,采用了交付主义的思想,货物的风险转移以交付为准。同时规定了货物风险转移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货物特定化,即货物应当以一定的形式从其他货物中分离开来,成为合同项下的货物,如在货物上加标记,表明收货人,目的港等信息。
(3)路货交易风险
第68条规定了路货交易的一般规则和例外情形,一般规则即货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合同成立之后,货物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例外情形要求卖方应当将货物的遗失或者毁损在订立合同时告知买方,否则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不随着合同的成立而发生转移。
(4)不涉及运输货物和目的地交货的风险转移规定
第69条规定的是67条、68条外的特殊情况,第一款的基本规则是当卖方在其营业地或者双方指定的地点交付货物时,货物的风险随货物的交付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如果买方违反合同义务,拒绝接收货物,那么货物的风险自违约之日起转移到买方。第二款规定的是在第三方地点交货,货物风险转移时间也因此比第一款提前了,因为当货物处于第三人的控制之下时,卖方并不比买方处于更有利的风险防范位置。
(5)卖方根本违约时的风险转移
尽管第 67、68、69 条规定了货物风险转移的情况,但是该风险转移并不使买方丧失因卖方根本违约而应当获得救济的权利,这就是风险回转。在交易过程中,随着货物交付风险转移到买方,买方只要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如及时检验货物等,当发生根本违约情时,尽管此时货物可能已经毁损或者灭失,买方依旧可以向卖方行使抗辩权,如宣布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完整且详尽地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的相关事项,其是在交付主义的基础上,联系国际货物买卖的发展实际,解决了国际货物买卖中普遍发生的问题,在国际货物交易中适用广泛。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对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Incoterms 2010》)
Incoterms先后经历了多次修订,2010版是最新修订成果,其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合同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具有国际性的通用的解释。
Incoterms 2010在2000年版本的基础上,将贸易术语由 13个减为11个,同时以 DAP、DAT、DDP 取代了以前 D 组的贸易术语。而且,Incoterms 2010 采用新的分类方法,将术语分为 E,F,C,D 四组。它将 11 种术语分为两类,一类是适用于任意交通方式的术语,一类是仅适用于海运以及内陆水运的术语。
第一类术语包含 7 个术语,分别是 EXW,FCA,CPT,CIP,DAT,DAP,DDP。它们可以适用于一种或者是多种运输方式,甚至可以包括非海事运输方式。这一组术语将货物的交付作为货物风险转移的划分点。一旦货物交付完成,风险随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如果买方违约,那么自约定交货之日起或者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第二类术语包含4个术语,分别是FAS,FOB,CFR,CIF。这类术语所不一样的是只适用于海运或者是内河运输。卖方将货物交付到指定的船上,或者是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承运人,货物的风险随着货物的交付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同样地,买方违约时货物的风险自约定交货之日起或者货物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转移到买方。
3、中国《合同法》对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合同法》对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在第9章"买卖合同"中,它吸收了CISG和其他国家的一些规定。
(1)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合同法》第142条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国内强制性规定或公共政策的前提下,对货物风险转移的条款作出约定,且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优于法律规定。
(2)交付主义基本原则
随着现代贸易形式越来越复杂,采用所有权主义无法解决很多问题,于是我国《合同法》采用了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41条具体规定了,对于不需要运输的货物,规定风险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给买方后转移,对于需要运输的货物,风险自交付于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3)对路货交易的规定
依据《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对于路货交易,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
(4)违约时的风险转移
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由违约方承担风险责任,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合同法》第143条从买方角度出发,因其原因导致出卖人不能按时、按地交付货物的,从买受人违约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第 146 条从卖方角度出发,卖方违约时,卖方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以致根本违约的,买方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同时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
(二)货物买卖风险转移法律规定的比较
CISG、Incoterms 2010、合同法均对货物买卖风险转移作出了规定,只有了解三者在货物买卖风险转移方面的异同之处,才能更好选择适用的条款,有利于中国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过程中提供风险防范对策。
CISG是迄今为止国际货物买卖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主要解决买卖双方合同拟定和合同成立后权利义务承担问题,以及除少数几种货物以外的几乎所有货物的跨国买卖问题,比较原则化。Incoterms是对国际货物买卖中某些方面的习惯做法的编纂和成文解释,比较具体化,一旦被纳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当事人具有权利义务上的约束力。中国《合同法》是我国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的法律,由于中国在加入CISG时对买卖合同形式要求和合同效力问题做了保留,因此,除这两方面不适用公约外,其他纠纷有符合合同法的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适用合同法。
1、风险划分原则
CISG、Incoterms关于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总原则都是交付主义,中国《合同法》吸收了CISG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也采取了交付主义。
2、涉及货物运输时
在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CISG和中国《合同法》都规定了以装运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即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致卖方。但在Incoterms的D组术语(DAP、DAT、DDP)下,货物的风险应在交货期届满后才转移而不是货交第一承运人,这里显然存在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采用D组术语,那么应使用Incoterms关于D组术语的规定。
3、涉及路货交易时
CISG和中国《合同法》都规定了运输途中出售货物的,原则上风险自订立合同時转移。《合同法》只在第144条规定了"对于在运输途中买卖的货物,自合同成立时,货物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尽全面。CISG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这表明在单据交易形式的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也许会提早到货物交付承运人时,如果仍以合同订立为时间点,则加大了买方的风险承担。这一点上CISG更加严谨。而且CISG还赋予卖方在订约时有告知买方货物情况的义务,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Incoterms在CFR和CIF术语条件下,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转移至买方,这一规定也只和CISG的例外规定一致,即第68条第2款。
4、当事人违约时
Incoterms和中国《合同法》都依据公平原则,规定了一方当事人违约时,由违约方承担风险,CISG主要规定的是卖方根本违约时的风险回转问题。
5、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CISG、Incoterms都规定了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是将货物特定化,即以货物上加标记,或者以装运单据,向买方发出通知等方式注明合同的存在,货物特定化已经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 然而,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未提及货物风险是否需要将货物特定化,从理论上来看,货物的交付以及风险转移的前提是货物特定化,未将货物特定化将无从谈及交付和风险转移,而且买卖合同所有的条款应该都是在货物特定化的基础上来探讨的,因此,我国《合同法》有必要将货物特定化纳入。
三、中国企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防范对策
中国企业经历了从国内竞争逐步走向国际竞争的过程,如今的中国企业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然而由于中国参加国际贸易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加之国际的复杂环境,使中国企业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有必要提出中国企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充分利用协议优先适用原则
CISG第6条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所以一定要充分利用公约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二)交付行为引发的风险转移
当今主流观点是采用交付主义作为风险转移标准,交付行为的时间和地点是企业必须要注意的问题,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就交货时间、地点、交付行为、违约等这些严重影响货物风险转移的重要因素必须明确约定。
对于卖方而言,对于货物交付的时间和地点,卖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无约定时,卖方应严格按照选择的法律或贸易术语履行交货义务。对于买方而言,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接收义务,同时也要通知卖方相关收货时间、地点,协助卖方办理进出口手续,这不仅是风险避免的要求,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在单据交付情形下,对于卖方而言,只要及时将单据交付给买方即完成交付,风险也转移给买方,而对于买方,虽然单据交付使物的所有与实际占有相分离,但只要买方在接收时及时检验,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仔细检验,就能尽可能避免不必要风险发生。
(三)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转移
由于在涉及运输的货物情形下,货交第一承运人就完成了风险转移,所以作为卖方时,可选择最好不要或慎重约定在合同中规定指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当然如果买方坚持要求在指定地点交货,那么此种情形下卖方要谨慎选择信誉良好的运输机构,并且一定要获取清洁提单以降低风险,或一旦风险出现便于索赔。
而作为买方应尽量在合同中约定由卖方在指定地点交货,而如果卖方坚持不同意在指定地点交货而只同意约定交付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则买方一定要清楚货物是否存在问题,在不能满足此项约定时,买方应要求卖方选择信誉良好的大型运输机构,并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以降低风险。
(四)路货交易风险转移
在CISG和《合同法》规定下,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合同订立时起,风险即转移至买方承担。从卖方企业而言,只要按此规定进行正常货物销售即可。从买方而言,需要充分注意审查单据是否属于清洁提单和审查保险。如果该批货物投的是平安险,那么如出现单独海损是不赔偿的,所以我们还要关注货物运输路段的天气、气候等情况及运输工具的条件,如船舶的大小,抗风险的能力等。
(五)避免违约风险回转
在正常情况下,货物交付后,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但是如果卖方違约的话,风险将会从买方回转到卖方承担。因此,在交易过程中,为避免风险回转,卖方应当避免违约。这不仅仅是风险避免的问题,也是商事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买方违约也会影响卖方对货物风险的承担。很多国家的法律要求,即便是买方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拒绝接收货物,货物风险自约定之日起或者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转移到买方。但是卖方不能因为买方违约就将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卖方只有经历"合理的时间",并且是"自己有效保险不足部分"的风险才能够转移到买方。因此,对于卖方企业而言,即便是买方违约,卖方也不能就此怠慢。否则,卖方企业可能会遭受到风险的自我承担。
四、结语
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风险无处不在,为了避免风险和损失,不仅要了解CISG、Incoterms、国内合同法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并选择适用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同时也要在交易条件、运输方选择等多方面充分主义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达到尽量避免风险预防损失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6辑)[M].法律出版社,2004.
[2]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M].法律出版社,1991.
[3]崔建远.合同法(修订本)[M].法律出版,2000.
[4]李巍.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M].法律出版社,2002.
[5]杨大明.国际货物买卖[M].法律出版社,2011.
[6]张荣芳.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法专题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7]关云天,关博文.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经济与法,2014,(3).
作者简介:贾天雪(1990-),女,河北邢台人,中国政法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
关键词:CISG;Incoterms 2010;中国《合同法》; 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意义上的贸易突破了地区的限制,国际贸易呈现出买卖货物多样化、运输方式多样化的特点,这在给国际贸易带来便利和高效的同时,也带来了货物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此,在交易过程中,风险的划分与转移成为国际贸易买卖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一、货物买卖风险概述
(一)概念
"风险"在我国属于外来用语,王利明在《民商法研究》中指出:"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1]《德国民法典》则规定为"物的意外灭失或意外毁损的风险"[2]。笔者认为,货物买卖风险内涵丰富,应区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风险是指买卖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损失,既包括归责于当事人的损失,也包括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产生的货物风险。本文所探讨的货物买卖风险是狭义上的风险。
(二)特征
在货物买卖风险概念的基础上,可以看出货物买卖风险具有的特征是:
第一,货物买卖风险的不确定性。风险是指货物在买卖过程中的毁损、灭失,而这都是指一种发生可能性,货物买卖风险也是一种可能性。
第二,货物风险产生的原因是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故意或过失等。
第三,货物风险要求产生现实损失,正是由于货物损害事实的发生,才涉及买卖双方的现实利益,才使得货物风险的划分具有现实意义。
(三)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确定原则
在理论界,风险转移始终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其核心是基于何种标准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关于确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原则主要有: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交付主义。
成立主义认为,除另有约定外,货物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时起转移。而由于合同订立时由卖方控制货物,这使得买方承担了较多风险,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所有权主义主张货物毁损或者灭失的風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其缺陷在于现在商事活动中,期货交易使所有权无法确定,而且货物的高度流通性决定了占有者和所有者常相分离,这使风险发生时的情况难以了解。
交付主义是指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交付主义的产生是多年的理论和实践总结的必然结果。它的主要理论依据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的"风险支配"思想,即货物风险责任应由能够最好地掌管和控制货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随着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风险随交付转移被各国国内法、国际法、惯例所采纳,成为了风险转移理论的主流观点。交付理论呈现出的优势体现在:第一,由实际占有货物的一方来承担货物发生风险时所受的损失,公平分配了风险的损失,占有人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更有利于及时防范风险和补救损失。第二,以货物的交付时间节点为标准,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更容易判断。
二、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法律规定及区别
(一)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法律规定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三部分第四章是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
(1)货物风险转移的后果
第66条规定,当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时,尽管货物已经毁损灭失,买方仍需要支付货款。但如果卖方对货物的毁损或者灭失存在主观过错,买方无需承担风险。
(2)货物风险转移时间
第67条是对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具体规定,采用了交付主义的思想,货物的风险转移以交付为准。同时规定了货物风险转移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货物特定化,即货物应当以一定的形式从其他货物中分离开来,成为合同项下的货物,如在货物上加标记,表明收货人,目的港等信息。
(3)路货交易风险
第68条规定了路货交易的一般规则和例外情形,一般规则即货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合同成立之后,货物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例外情形要求卖方应当将货物的遗失或者毁损在订立合同时告知买方,否则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不随着合同的成立而发生转移。
(4)不涉及运输货物和目的地交货的风险转移规定
第69条规定的是67条、68条外的特殊情况,第一款的基本规则是当卖方在其营业地或者双方指定的地点交付货物时,货物的风险随货物的交付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如果买方违反合同义务,拒绝接收货物,那么货物的风险自违约之日起转移到买方。第二款规定的是在第三方地点交货,货物风险转移时间也因此比第一款提前了,因为当货物处于第三人的控制之下时,卖方并不比买方处于更有利的风险防范位置。
(5)卖方根本违约时的风险转移
尽管第 67、68、69 条规定了货物风险转移的情况,但是该风险转移并不使买方丧失因卖方根本违约而应当获得救济的权利,这就是风险回转。在交易过程中,随着货物交付风险转移到买方,买方只要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如及时检验货物等,当发生根本违约情时,尽管此时货物可能已经毁损或者灭失,买方依旧可以向卖方行使抗辩权,如宣布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完整且详尽地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的相关事项,其是在交付主义的基础上,联系国际货物买卖的发展实际,解决了国际货物买卖中普遍发生的问题,在国际货物交易中适用广泛。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对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Incoterms 2010》)
Incoterms先后经历了多次修订,2010版是最新修订成果,其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合同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具有国际性的通用的解释。
Incoterms 2010在2000年版本的基础上,将贸易术语由 13个减为11个,同时以 DAP、DAT、DDP 取代了以前 D 组的贸易术语。而且,Incoterms 2010 采用新的分类方法,将术语分为 E,F,C,D 四组。它将 11 种术语分为两类,一类是适用于任意交通方式的术语,一类是仅适用于海运以及内陆水运的术语。
第一类术语包含 7 个术语,分别是 EXW,FCA,CPT,CIP,DAT,DAP,DDP。它们可以适用于一种或者是多种运输方式,甚至可以包括非海事运输方式。这一组术语将货物的交付作为货物风险转移的划分点。一旦货物交付完成,风险随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如果买方违约,那么自约定交货之日起或者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第二类术语包含4个术语,分别是FAS,FOB,CFR,CIF。这类术语所不一样的是只适用于海运或者是内河运输。卖方将货物交付到指定的船上,或者是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承运人,货物的风险随着货物的交付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同样地,买方违约时货物的风险自约定交货之日起或者货物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转移到买方。
3、中国《合同法》对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合同法》对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在第9章"买卖合同"中,它吸收了CISG和其他国家的一些规定。
(1)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合同法》第142条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国内强制性规定或公共政策的前提下,对货物风险转移的条款作出约定,且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优于法律规定。
(2)交付主义基本原则
随着现代贸易形式越来越复杂,采用所有权主义无法解决很多问题,于是我国《合同法》采用了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41条具体规定了,对于不需要运输的货物,规定风险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给买方后转移,对于需要运输的货物,风险自交付于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3)对路货交易的规定
依据《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对于路货交易,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
(4)违约时的风险转移
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由违约方承担风险责任,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合同法》第143条从买方角度出发,因其原因导致出卖人不能按时、按地交付货物的,从买受人违约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第 146 条从卖方角度出发,卖方违约时,卖方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以致根本违约的,买方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同时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
(二)货物买卖风险转移法律规定的比较
CISG、Incoterms 2010、合同法均对货物买卖风险转移作出了规定,只有了解三者在货物买卖风险转移方面的异同之处,才能更好选择适用的条款,有利于中国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过程中提供风险防范对策。
CISG是迄今为止国际货物买卖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主要解决买卖双方合同拟定和合同成立后权利义务承担问题,以及除少数几种货物以外的几乎所有货物的跨国买卖问题,比较原则化。Incoterms是对国际货物买卖中某些方面的习惯做法的编纂和成文解释,比较具体化,一旦被纳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当事人具有权利义务上的约束力。中国《合同法》是我国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的法律,由于中国在加入CISG时对买卖合同形式要求和合同效力问题做了保留,因此,除这两方面不适用公约外,其他纠纷有符合合同法的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适用合同法。
1、风险划分原则
CISG、Incoterms关于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总原则都是交付主义,中国《合同法》吸收了CISG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也采取了交付主义。
2、涉及货物运输时
在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CISG和中国《合同法》都规定了以装运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即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致卖方。但在Incoterms的D组术语(DAP、DAT、DDP)下,货物的风险应在交货期届满后才转移而不是货交第一承运人,这里显然存在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采用D组术语,那么应使用Incoterms关于D组术语的规定。
3、涉及路货交易时
CISG和中国《合同法》都规定了运输途中出售货物的,原则上风险自订立合同時转移。《合同法》只在第144条规定了"对于在运输途中买卖的货物,自合同成立时,货物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尽全面。CISG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这表明在单据交易形式的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也许会提早到货物交付承运人时,如果仍以合同订立为时间点,则加大了买方的风险承担。这一点上CISG更加严谨。而且CISG还赋予卖方在订约时有告知买方货物情况的义务,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Incoterms在CFR和CIF术语条件下,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转移至买方,这一规定也只和CISG的例外规定一致,即第68条第2款。
4、当事人违约时
Incoterms和中国《合同法》都依据公平原则,规定了一方当事人违约时,由违约方承担风险,CISG主要规定的是卖方根本违约时的风险回转问题。
5、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CISG、Incoterms都规定了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是将货物特定化,即以货物上加标记,或者以装运单据,向买方发出通知等方式注明合同的存在,货物特定化已经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 然而,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未提及货物风险是否需要将货物特定化,从理论上来看,货物的交付以及风险转移的前提是货物特定化,未将货物特定化将无从谈及交付和风险转移,而且买卖合同所有的条款应该都是在货物特定化的基础上来探讨的,因此,我国《合同法》有必要将货物特定化纳入。
三、中国企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防范对策
中国企业经历了从国内竞争逐步走向国际竞争的过程,如今的中国企业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然而由于中国参加国际贸易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加之国际的复杂环境,使中国企业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有必要提出中国企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充分利用协议优先适用原则
CISG第6条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所以一定要充分利用公约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二)交付行为引发的风险转移
当今主流观点是采用交付主义作为风险转移标准,交付行为的时间和地点是企业必须要注意的问题,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就交货时间、地点、交付行为、违约等这些严重影响货物风险转移的重要因素必须明确约定。
对于卖方而言,对于货物交付的时间和地点,卖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无约定时,卖方应严格按照选择的法律或贸易术语履行交货义务。对于买方而言,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接收义务,同时也要通知卖方相关收货时间、地点,协助卖方办理进出口手续,这不仅是风险避免的要求,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在单据交付情形下,对于卖方而言,只要及时将单据交付给买方即完成交付,风险也转移给买方,而对于买方,虽然单据交付使物的所有与实际占有相分离,但只要买方在接收时及时检验,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仔细检验,就能尽可能避免不必要风险发生。
(三)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转移
由于在涉及运输的货物情形下,货交第一承运人就完成了风险转移,所以作为卖方时,可选择最好不要或慎重约定在合同中规定指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当然如果买方坚持要求在指定地点交货,那么此种情形下卖方要谨慎选择信誉良好的运输机构,并且一定要获取清洁提单以降低风险,或一旦风险出现便于索赔。
而作为买方应尽量在合同中约定由卖方在指定地点交货,而如果卖方坚持不同意在指定地点交货而只同意约定交付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则买方一定要清楚货物是否存在问题,在不能满足此项约定时,买方应要求卖方选择信誉良好的大型运输机构,并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以降低风险。
(四)路货交易风险转移
在CISG和《合同法》规定下,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合同订立时起,风险即转移至买方承担。从卖方企业而言,只要按此规定进行正常货物销售即可。从买方而言,需要充分注意审查单据是否属于清洁提单和审查保险。如果该批货物投的是平安险,那么如出现单独海损是不赔偿的,所以我们还要关注货物运输路段的天气、气候等情况及运输工具的条件,如船舶的大小,抗风险的能力等。
(五)避免违约风险回转
在正常情况下,货物交付后,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但是如果卖方違约的话,风险将会从买方回转到卖方承担。因此,在交易过程中,为避免风险回转,卖方应当避免违约。这不仅仅是风险避免的问题,也是商事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买方违约也会影响卖方对货物风险的承担。很多国家的法律要求,即便是买方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拒绝接收货物,货物风险自约定之日起或者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转移到买方。但是卖方不能因为买方违约就将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卖方只有经历"合理的时间",并且是"自己有效保险不足部分"的风险才能够转移到买方。因此,对于卖方企业而言,即便是买方违约,卖方也不能就此怠慢。否则,卖方企业可能会遭受到风险的自我承担。
四、结语
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风险无处不在,为了避免风险和损失,不仅要了解CISG、Incoterms、国内合同法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并选择适用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同时也要在交易条件、运输方选择等多方面充分主义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达到尽量避免风险预防损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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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贾天雪(1990-),女,河北邢台人,中国政法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