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不如撞死不仅仅是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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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天接连发生的肇事司机二次轧人致死的新闻,在社会各界再次爆发出一片愤怒的声音。首先是四川都江堰市一位三岁孩童被一辆奔驰车先碾后倒轧死,紧接着成都一位载着10岁儿子的骑电动车的母亲被一辆卡车撞倒卷进车底,肇事司机在倒车取人时将男孩当场轧死,母亲则生命垂危……尽管肇事司机一再声称说倒车是为了救人,但似乎得不到人们的认同。一项网络调查显示,95.78%的网友认为司机倒车的目的是杀死孩子,另外有38.75%的网友认为,造成类似惨剧屡屡发生的原因是“有关赔偿法律不完善”。
  “撞伤不如撞死”,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于法律层面而言,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赔偿方面是存在着相当大的弊病的,不然的话,也不会一再有“撞伤不如撞死”事故的不断重复发生。为此,有人评价说,这一制度弊病,充分体现了“坏的制度可以让人变成鬼”的说法。这样的评价,从道理上而言,自然是没有错的,实事求是地说,“撞伤不如撞死”的盛行的确体现了部分司机欲钻司法空子的投机心理。
  但显然,仅仅依附着法律条文的解释以及由此导致的经济赔偿的迥然不同,还是不能完全解释“撞伤不如撞死”引发的种种争议,这只能说明的确有相当一部分司机期望以“撞死”的方式来降低自己的经济付出成本。而事实上,遇到同种情况时,还有大多数司机是选择了比较理性的方式,并没有采取“撞伤不如撞死”的极端方式的。
  这说明什么?即使法律上存在着让人钻空子的漏洞,即使司机之中存在着“撞伤不如撞死”这样恶劣的潜规则,但并非人人如此。显然,个人的道德素养在其中起到了很大的纠偏作用。如果一个人对生命心存敬畏之意,那么自然会在此类情况下,采取一个最人性化的方式,而非最经济化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所以,“撞伤不如撞死”表面上看是缘自于经济成本的多少,而实则是敬畏生命与否的根本问题。因为即使法律上规定了类似于倒车碾死之类的罪为故意杀人,能否将犯罪嫌疑人判死,依然存在着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仍然可以让一部分人有机可乘。而若不分青红皂白地将此类案例定性为死罪,又极有可能导致误伤误判。
  我们当然期待着现行的司法条文有更为科学、更为严厉的规定,但指望法律条文解决一切问题,实际上也并不现实。归根结底,“撞伤不如撞死”只是一瞬间的个人判断,当事人不可能完完全全考虑清楚之后再实施进一步的伤害行为。因此,我们应该在呼吁司法条文能对此拿出一个更为严密科学的修改方案之外,更期望所有的司机都能从内心深处树立起敬畏生命的意识。我想,也惟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撞伤不如撞死”恶性事故一再发生的问题。(王毅)
  
  撞伤不如撞死,谁之错?
  
  撞死比撞伤的赔偿还低,并不完全是法律的错,医疗费用居高不下、汽车保险不尽合理等社会问题,是导致这一法律错位的根本原因;至于被害人因二次碾压而死,也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错,因为法律制度是互为补充与完善的,在这个制度之外还有《刑法》,里面有“故意杀人罪”这一条。凡是二次碾压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可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过,在很多人眼里,汽车撞人似乎与杀人无关,能轻判就轻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才是对生命尊严的严重漠视。
  任何一个犯罪主体,在犯罪时都会权衡犯罪的成本,致人伤害的交通事故本来是没有主观故意的轻微犯罪,之所以瞬间演变为有主观故意的致人死亡的恶性犯罪,其中的原因很多。但是,最最重要的一个诱因心理还是“侥幸心理”,就是在二次碾轧之后,不会受到刑事处罚。虽然我们不能天真地指望每一个肇事逃逸的司机都能归案,但是只要有超过一半的肇事逃逸司机最终都被法办,那么司机的理性就会告诉他们,逃逸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
  在一个物欲膨胀、功利浮躁的社会,人们对于生命价值的尊重,已经让位于对价值利害的判断。法律的意义,就是用一道道的基本底线来保证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其实,假如可能的犯罪分子慑于法律的威严而不实施侵害行为,不也正是使他免遭法律的惩处而受到“保护”了吗?对于行走在罪与非罪边缘的人来说,法律的有效执行与昌明,不正是拉你一把的清醒剂吗?可是,如果法律失去了它的执行力,成为摆设,它的威慑作用就非常有限,反过来可能成为主张犯罪的催化剂。当然,法律的执行需要高额的社会成本,可是我们如果今天不付出这种成本,明天就将会为此而支付更加高的社会成本。(徐浩然)
  
  撞伤要赔一辈子,不如撞死赔一次?
  
  在赤裸裸的利益权衡中,人变成了禽兽。可是,在我们谴责天良泯灭、禽兽不如的同时,又不得不面对一个尴尬的事实: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处理的结果,把一个人撞成重伤、尤其是导致终身残废,较之直接撞死,肇事者要面对更多的纠缠、要付出更高的代价。撞死一个人最多赔偿三四十万元,可撞伤一个人则可能赔偿上百万元,种种利益算计就让部分肇事司机或选择逃逸,或选择丧心病狂。
  按理,撞死人必然要比撞伤人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可是,简单明了的常识变成法律法规时,为什么就客观上制造了让人升级犯罪的“诱惑”?这是需要我们深思的。
  第一次碾过涉嫌的是交通肇事,第二次碾过涉嫌的却是故意杀人,面对如此疯狂“杀手”,靠提高死亡赔偿金来制止是远远不够的。当车主一次次铤而走险丧心病狂时,真正能对他们起到威慑作用的,只能是严厉的刑法。只有公正无情的法律利剑,才能真正斩断车祸中的道德沦丧者的任何侥幸。而在道德层面上,泯灭的人性又岂是法律能够拯救得了的?(羊晚)
  
  如果我是司机,我想他可能考虑的是如果小男孩没死,那接下来的赔偿或治疗,乱七八糟的费用肯定更高,死了的话可以不用管那么多后事,只是赔个钱就行了。这就是中国法律的漏洞,所以才会有这么悲惨的事情发生。
  (风起云涌)
  我曾驾车发生车祸,自己当时有过“跑”的念头,虽然“撞伤不如撞死”,我不赞成,但是,在现行的法律和保险制度下,在你自己没有这样的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你怎么选择?承担责任?实际是空话。
  (雪山飞狐)
  我们在这里说关心是没有用的,也许只有默默地为他的父母祝福吧!
  (jassonleo)
  我认为,撞伤后不加救治、撞伤后故意致对方死亡、在可能避免的情况下故意撞死人的,应该作重罪处罚,中国的刑法对故意犯罪的人来说太轻了。
  (eleneT-T铃)
  除非修改法律,不然这永远是个漏洞,可让人钻空子。谁都会在紧急时刻比较哪种做法对自己较有利。起码要让有上述行为的司机觉得故意轧死人跟撞后没轧死人的代价差很多,没轧死人的代价相对还要少一点,这样他就不会有那种极端想法了。
  (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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