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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是小农宗法官僚社会。它的缘起是由于中国特有的三大社会需要。传统的三大社会需要始终没有发生变化,所以官僚体制地建立也就始终存在内在的需求。在官僚体制的垄断下,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也始终呈现出超稳定状态。这就是中国现代法制转型的起点。
【关键词】社会结构;社会需要;官僚体制;小农
一国法制乃是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特定条件下产物和映射。非有特殊大变故,是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我国自秦代以来确立的制度总体是稳定的。虽然历经游牧民族的侵袭,还是以制度的回归而告终。但是近代中国发生了与以往根本不同的大变革:中国对传统制度的变革走向了颠覆性地不可逆转的道路。
从根本上说,中国法制转型乃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被迫解体和改造所导致的。这才是中国现代法治转型的根本原因。中国的传统社会结构是中国被迫走向包括现代法制在内社会转型的起点,所以深入剖析传统社会结构是弄清中国现代法制转型难点的必要前提。
一、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缘起解析
一种社会结构的建立到底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呢?笔者认为,归根到底是由这个社会生存和发展面临的社会需要的压力以及特定的生产力决定的。以前我们只是单纯的认定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但是多线条的历史发展表明这个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生产力是在生产关系中发展起来的,但是如果没有强大的社会需要和压力,生产力的增进达到旧的生产关系许可的时候,也许会走向停滞,并不是当然地走向质的突破。因为如果支撑旧的生产关系的社会需要的压力是如此的强大,以至于压倒新生产关系建立的需求,生产力就会受到抑制,仅呈现量的累增,而不是质的突进,新的生产关系也就很难建立起来。
此外,新的生产关系的建立还需要一个适应它成长的空间。如果这个空间被传统社会结构所窒息,那么,生产力只是在旧的生产关系中生长,无法出现质的突变。
人类社会的生产关系的建立归根到底还是为了满足特定区域的人类社会需要。北美印第安土著经过数万年演进,依然停留在没有国家的阶段。因为该社会缺乏增进生产力的压力和建立国家机构的需要。奴隶制度在欧洲地区存在过上千年。古罗马帝国在它的末期由于缺乏变革社会的需求和压力,导致它的奴隶制度一直没有被突破,直到蛮族的入侵才结束死气沉沉的局面。
中国自春秋战国的竞争已经出现为了治水和赈灾,有必要控制更多的人口和土地来来应付此种压力的社会需要。黄仁宇先生在他的《中国大历史》中深入地分析了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治理水患和赈灾迫使中国再次走向集权和统一的社会需要。[1]到了战国末期,在中国北方出现了频繁入侵的游牧民族。燕、赵、秦都分别筑长城以抵御。游牧民族的侵袭也给了中原农业区走向统一的一个政治动力。自那时起,中国农业地区的三大需要:治水、赈灾、御边,基本没有多大变化。此种需要是中国生产力增进的总的制约力量,也是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总的制约力量。
战国末期各诸侯国变法之后,面目已基本雷同:上层社会的世卿世禄制基本瓦解,井田制也走向了终结,小农宗法社会已经居于主体。秦始皇凭借之,顺便就建立了中国的官僚集权体制,已是水到渠成了。
黄仁宇先生指出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是一个“潜水艇夹肉的面包”的结构:“上面是一块长面包,大而无当,此即是文官集团。下面也是一块长面包,大而无当,此即是成万成千的农民,其组织以纯朴雷同为主。中层结构简单,传统社会以‘尊卑男女长幼’作法治的基础,无意增加社会的繁复。上下的联系,依靠科举制度。”[2]这种分析很有见地。
中国与西方封建社会结构的差异就在于中国有着强大的官僚集权。早熟的官僚体制无处不在的笼罩着整个社会。它可以直接向小农抽税;而西方则不能。这一切都是由于中国特殊环境造成的社会需要的压力下形成的。
二、中国传统社会结构超稳定的原因解析
中国是农民起义最多和最频繁的国家,但是经过两千年的演化,还是没能突破这个小农宗法官僚社会。如果我们因袭以往的理论认为农民起义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那么,中国早就成了拥有高度发达生产力的现代国家了。简而言之,就是农民起义只是表明此种社会结构运转出现了危机,并不表明新的生产关系地出现。这种社会结构成为率被破坏而又率被重建的超稳定结构的根由从根本上说自然是中国自秦代以来建立此种社会结构的社会需要未发生根本变化。没有一个更重要的社会需要超过它们。所以中国无内外的压迫力逼使自己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结构。另一方面,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又排除了新的比旧的小农经济更富有效率的生产关系的成长。这样,生产力在传统社会结构中发展到一定时期,达到其容纳的饱和状态的时候,就会以破坏的方式,毁灭生产力,来实现它的重建。古人限于历史的局限,也只能反复以天命观和道德观来解释王朝的更替。
下面主要就此详细分析。
我国小农是通过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组织起来宗法社会,所以特别倡导人伦秩序。各级官僚的选拔和处理事务的关要都是要精通人伦秩序规范。
中央权力直接向无数小农征税征兵,以粗朴的结构和数量来对抗游牧民族的侵袭以及治水和赈灾。一遇到商业发展,反而手足无措,无法跟进:一方面无从放弃官僚体制和小农经济,另一方面对于局部的商业突进,官僚体制也无法更无心在制度上跟进。商人碍于中央集权的强大制约也无从自治和创设相应的制度,进而将此种生产关系发展到支配全社会的状态。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下面事例来予以说明。
北宋承接五代十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物资充裕。可是,这个国家的底层依然是亿万小农。生产力发展了,小农为什么没有分化出来呢?按照马克思考察欧洲资本主义的观点:农业生产力提高、农业人口流向工商业,工商业发展到支配全社会,形成资本主义生产体系。问题在于欧洲的工商业发展也不单单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还要存在一个较大的发展空间,需要一种社会的强迫力,一种法制系统的支撑。西欧资本主义发展的关键是西欧特有城市自治运动使得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能够成长到和封建关系决战的时候。 中国的小农没有发生大规模向工商业分化的原因在于没有工商业成长的足够的空间,所以中国的工商业发展永远停留在我们传统所谓的资本主义萌芽阶段。王安石变法的失败充分表明了中国这个社会结构演进的历史性悲剧。对于他的变法,传统的看法只是说由于触动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加上用人不当、内部分歧,导致变法的失败。现在看来这个观点是很肤浅的。变法的失败归根到底是用官僚体制驾驭现代金融方法管理亿万小农导致的。在这个问题上,黄仁宇先生看得很透彻:
王安石能在今日引起中外学者的兴趣,端在他的经济思想和我们的眼光接近。他的所谓“新法”,要不外将财政税收大规模的商业化。他与司马光争论时,提出“不加赋而国用足”的理论,其方针乃是先用官僚资本刺激商品的生产与流通。如果经济的额量扩大,则税率不变,国库的总收入仍可以增加。这也是刻下现代国家理财者所共信的原则,只是执行于十一世纪的北宋,则不合实际。[3]
具体分析可以发现:
在青苗钱中,以常平籴本作青苗钱,以官僚机构主持,春散秋敛,收息二分。但是无银行主持,缺乏法庭处理贷款的权利义务。更为糟糕的是王安石还给各地下了贷款指标。有些县官就将整数交给若干农民,也不问他们愿借与否,只责成他们彼此保证,秋后一体带利归还。甚至在执行时,若干县份被指摘并未贷款而向农民一体索息。
当时的苏辙指出:
“以钱贷民,使出息二分,本以救民,非为利也。然出纳之际,吏缘为奸,法不能禁。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妄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逾限,恐鞭箠必用,州县之事不胜烦矣。”[4]
这已经指出当时官僚机构主持青苗钱的弊病。从制度上说,没有中立的司法机关来裁断彼此的纠纷;缺乏民法的展开包括合同、破产等诸项制度;信用制度也没有建立。所以,苏辙才说:“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妄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逾限”
再说市易法。由于官僚机构直接出面买卖,结果,出现“买梳朴即梳朴贵,买脂麻即脂麻贵”的尴尬局面。[5]我们今天常说的:不能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所以要政企分开。可当时的人们却无发看清这一点。只能又归于道德的名目。
黄仁宇先生指出:
政府经商,财政部门的商业化,更无从合法合理。“食货志”又云:“自熙宁以来(神宗用王安石的时代),和籴入中之外,又有坐仓、博籴、结籴,表籴、兑籴、寄籴、劝籴、均籴等名。”如此其立法也缺乏系统。[6]
北宋期间中书管民,枢密管兵,三司主财,所有重要的数字已经不能对照,而下面则是亿万不识字的农民,社会上又普遍缺乏中层机构。
在中国官僚主义的体系内,政府局部的经商,通常没有好结果的。王莽、桑弘羊、韦坚和刘晏已是一串好例子。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两方面的距离都相去过远。[7]
上述一切表明:
1、中国官僚体制无法创造一系列符合商业发展要求的法律制度。这种创造需要确立私人财产权的固定化;需要有中立的司法机关;需要有厘清财产权利的民法。中国发展到两宋年间,生产力地发展、物资的丰富已经让当时的统治者感到了一种压力,所以王安石才大谈“为天下理财”。但是,官僚体制的垄断使得商业人士无从从体制外创制新的法制,而官僚体制又无意于建立可能由于商业自治造成中央权威减弱和小农经济的动摇的法制。王安石变法等于尝试直接通过这个体制来理财,其结果是适得其反。王安石变法的失败宣告了通过官僚体制以现代金融方法管理小农宗法社会之路是行不同的,也不可能造成一个现代商业社会。
2、中国的商业发展始终处于官僚体制支配之下,这排除了商业独立创制的可能性。
商业在中国历代都存在,并在社会财富增加,秩序稳定时,还能获得有限度地发展。唐代就有置绫机五百张的纺织作坊主而行商致富的也不在少数。[7]如果有人因此以为这是资本主义萌芽,完全是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因为,一方面中国的阶级系统的开放性,使商人可以向其它阶级、阶层流动;另一方面资本的累积增进需要现代法制的支撑,而中国传统社会为了首先满足中国农业地区的三大需要,必须以保护小农为要旨,不仅无意于现代法制的创造,而且还怕商业的扩展妨害小农经济的稳定,因而常采取抑制、打击政策。这就导致商业生产关系无法在这个国家里成长为支配地位,也就决定了商人无法成为强势阶级。
在此种境况下,中国商业总不能突破中国官僚集权体制和农业体制。商人虽富有,但地位较低,再加上风险高。因此,一富之后转而置地或捐官或难以增进。黄仁宇先生引用何炳棣研究清代盐商资料,指有盐商积资百万两白银,但最后也只是捐官或令子弟入仕;其下者则肆意挥霍。[8]这充分表明中国传统社会难有成就商业社会化的气象。
这样,中国虽经两千年演化仍为一小农经济社会,无论人口如何增加也只是数量上的增进,而缺乏质的突进。小农家族官僚三位一体的社会结构决定了它所能容纳的生产力,也决定了他所能容纳的财富。即使存在科技的增进,由于缺乏社会结构的支撑和转换,所以无法真正成长为生产力。在这个国家里,不是商业支配社会,而是社会支配商业、政治权力支配商业。
三、结语
特定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周围环境造成的社会需要的压力同该社会的生产力一同决定着该社会的社会结构。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建立的社会需要在两千多年里未发生根本变化,所以中国始终存在一个走向统一的中央集权的需要;商业的大规模的发展除了需要生产力的发展外,更需要法制的支持,造成一种社会的强迫力。在这个官僚体制下中国的小农经济始终无法大规模的发生向商业转化的可能性。商人阶层不能独立的创制新法制,而官僚体制也无意于为适应商业发展的要求创制新的法制。因为能够直接征调人力和物力的最便捷的方法还是直接对小农行使绝对的权力。生产力是在生产关系中发展的,商业生产关系地发展从根本上被抑制,使它始终作为小农宗法官僚社会的一个补充。这样,生产力地发展也必然受到极大抑制,无法出现质的突破。所以中国虽经上千年的演化还是一个小农宗法官僚社会。这就是中国现代法制转型的起点。
参考文献:
[1]参见黄仁宇:《中国大历史》三联书店1997年5月北京版第10-37页.
[2]黄仁宇:《放宽历史的视野》三联书店2001年1月北京版第59页.
[3]、[6]参见黄仁宇:《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三联书店1992年2月北京版第155-161页.
[4]《宋史》苏辙传.
[5]《续资治通鉴》卷六十九.
[7]参见许道勋、赵克尧:《唐玄宗传》人民出版社1993年1月版第286页.
[8]同[2]黄仁宇:《放宽历史的视野》第26页.
作者简介:
高永沛(1971-),男,江苏人,法律硕士,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部讲师,主要从事现代法治理论研究。
课题项目:
本文是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院研究现代法治社会根基课题论文。
【关键词】社会结构;社会需要;官僚体制;小农
一国法制乃是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特定条件下产物和映射。非有特殊大变故,是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我国自秦代以来确立的制度总体是稳定的。虽然历经游牧民族的侵袭,还是以制度的回归而告终。但是近代中国发生了与以往根本不同的大变革:中国对传统制度的变革走向了颠覆性地不可逆转的道路。
从根本上说,中国法制转型乃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被迫解体和改造所导致的。这才是中国现代法治转型的根本原因。中国的传统社会结构是中国被迫走向包括现代法制在内社会转型的起点,所以深入剖析传统社会结构是弄清中国现代法制转型难点的必要前提。
一、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缘起解析
一种社会结构的建立到底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呢?笔者认为,归根到底是由这个社会生存和发展面临的社会需要的压力以及特定的生产力决定的。以前我们只是单纯的认定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但是多线条的历史发展表明这个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生产力是在生产关系中发展起来的,但是如果没有强大的社会需要和压力,生产力的增进达到旧的生产关系许可的时候,也许会走向停滞,并不是当然地走向质的突破。因为如果支撑旧的生产关系的社会需要的压力是如此的强大,以至于压倒新生产关系建立的需求,生产力就会受到抑制,仅呈现量的累增,而不是质的突进,新的生产关系也就很难建立起来。
此外,新的生产关系的建立还需要一个适应它成长的空间。如果这个空间被传统社会结构所窒息,那么,生产力只是在旧的生产关系中生长,无法出现质的突变。
人类社会的生产关系的建立归根到底还是为了满足特定区域的人类社会需要。北美印第安土著经过数万年演进,依然停留在没有国家的阶段。因为该社会缺乏增进生产力的压力和建立国家机构的需要。奴隶制度在欧洲地区存在过上千年。古罗马帝国在它的末期由于缺乏变革社会的需求和压力,导致它的奴隶制度一直没有被突破,直到蛮族的入侵才结束死气沉沉的局面。
中国自春秋战国的竞争已经出现为了治水和赈灾,有必要控制更多的人口和土地来来应付此种压力的社会需要。黄仁宇先生在他的《中国大历史》中深入地分析了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治理水患和赈灾迫使中国再次走向集权和统一的社会需要。[1]到了战国末期,在中国北方出现了频繁入侵的游牧民族。燕、赵、秦都分别筑长城以抵御。游牧民族的侵袭也给了中原农业区走向统一的一个政治动力。自那时起,中国农业地区的三大需要:治水、赈灾、御边,基本没有多大变化。此种需要是中国生产力增进的总的制约力量,也是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总的制约力量。
战国末期各诸侯国变法之后,面目已基本雷同:上层社会的世卿世禄制基本瓦解,井田制也走向了终结,小农宗法社会已经居于主体。秦始皇凭借之,顺便就建立了中国的官僚集权体制,已是水到渠成了。
黄仁宇先生指出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是一个“潜水艇夹肉的面包”的结构:“上面是一块长面包,大而无当,此即是文官集团。下面也是一块长面包,大而无当,此即是成万成千的农民,其组织以纯朴雷同为主。中层结构简单,传统社会以‘尊卑男女长幼’作法治的基础,无意增加社会的繁复。上下的联系,依靠科举制度。”[2]这种分析很有见地。
中国与西方封建社会结构的差异就在于中国有着强大的官僚集权。早熟的官僚体制无处不在的笼罩着整个社会。它可以直接向小农抽税;而西方则不能。这一切都是由于中国特殊环境造成的社会需要的压力下形成的。
二、中国传统社会结构超稳定的原因解析
中国是农民起义最多和最频繁的国家,但是经过两千年的演化,还是没能突破这个小农宗法官僚社会。如果我们因袭以往的理论认为农民起义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那么,中国早就成了拥有高度发达生产力的现代国家了。简而言之,就是农民起义只是表明此种社会结构运转出现了危机,并不表明新的生产关系地出现。这种社会结构成为率被破坏而又率被重建的超稳定结构的根由从根本上说自然是中国自秦代以来建立此种社会结构的社会需要未发生根本变化。没有一个更重要的社会需要超过它们。所以中国无内外的压迫力逼使自己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结构。另一方面,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又排除了新的比旧的小农经济更富有效率的生产关系的成长。这样,生产力在传统社会结构中发展到一定时期,达到其容纳的饱和状态的时候,就会以破坏的方式,毁灭生产力,来实现它的重建。古人限于历史的局限,也只能反复以天命观和道德观来解释王朝的更替。
下面主要就此详细分析。
我国小农是通过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组织起来宗法社会,所以特别倡导人伦秩序。各级官僚的选拔和处理事务的关要都是要精通人伦秩序规范。
中央权力直接向无数小农征税征兵,以粗朴的结构和数量来对抗游牧民族的侵袭以及治水和赈灾。一遇到商业发展,反而手足无措,无法跟进:一方面无从放弃官僚体制和小农经济,另一方面对于局部的商业突进,官僚体制也无法更无心在制度上跟进。商人碍于中央集权的强大制约也无从自治和创设相应的制度,进而将此种生产关系发展到支配全社会的状态。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下面事例来予以说明。
北宋承接五代十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物资充裕。可是,这个国家的底层依然是亿万小农。生产力发展了,小农为什么没有分化出来呢?按照马克思考察欧洲资本主义的观点:农业生产力提高、农业人口流向工商业,工商业发展到支配全社会,形成资本主义生产体系。问题在于欧洲的工商业发展也不单单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还要存在一个较大的发展空间,需要一种社会的强迫力,一种法制系统的支撑。西欧资本主义发展的关键是西欧特有城市自治运动使得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能够成长到和封建关系决战的时候。 中国的小农没有发生大规模向工商业分化的原因在于没有工商业成长的足够的空间,所以中国的工商业发展永远停留在我们传统所谓的资本主义萌芽阶段。王安石变法的失败充分表明了中国这个社会结构演进的历史性悲剧。对于他的变法,传统的看法只是说由于触动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加上用人不当、内部分歧,导致变法的失败。现在看来这个观点是很肤浅的。变法的失败归根到底是用官僚体制驾驭现代金融方法管理亿万小农导致的。在这个问题上,黄仁宇先生看得很透彻:
王安石能在今日引起中外学者的兴趣,端在他的经济思想和我们的眼光接近。他的所谓“新法”,要不外将财政税收大规模的商业化。他与司马光争论时,提出“不加赋而国用足”的理论,其方针乃是先用官僚资本刺激商品的生产与流通。如果经济的额量扩大,则税率不变,国库的总收入仍可以增加。这也是刻下现代国家理财者所共信的原则,只是执行于十一世纪的北宋,则不合实际。[3]
具体分析可以发现:
在青苗钱中,以常平籴本作青苗钱,以官僚机构主持,春散秋敛,收息二分。但是无银行主持,缺乏法庭处理贷款的权利义务。更为糟糕的是王安石还给各地下了贷款指标。有些县官就将整数交给若干农民,也不问他们愿借与否,只责成他们彼此保证,秋后一体带利归还。甚至在执行时,若干县份被指摘并未贷款而向农民一体索息。
当时的苏辙指出:
“以钱贷民,使出息二分,本以救民,非为利也。然出纳之际,吏缘为奸,法不能禁。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妄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逾限,恐鞭箠必用,州县之事不胜烦矣。”[4]
这已经指出当时官僚机构主持青苗钱的弊病。从制度上说,没有中立的司法机关来裁断彼此的纠纷;缺乏民法的展开包括合同、破产等诸项制度;信用制度也没有建立。所以,苏辙才说:“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妄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逾限”
再说市易法。由于官僚机构直接出面买卖,结果,出现“买梳朴即梳朴贵,买脂麻即脂麻贵”的尴尬局面。[5]我们今天常说的:不能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所以要政企分开。可当时的人们却无发看清这一点。只能又归于道德的名目。
黄仁宇先生指出:
政府经商,财政部门的商业化,更无从合法合理。“食货志”又云:“自熙宁以来(神宗用王安石的时代),和籴入中之外,又有坐仓、博籴、结籴,表籴、兑籴、寄籴、劝籴、均籴等名。”如此其立法也缺乏系统。[6]
北宋期间中书管民,枢密管兵,三司主财,所有重要的数字已经不能对照,而下面则是亿万不识字的农民,社会上又普遍缺乏中层机构。
在中国官僚主义的体系内,政府局部的经商,通常没有好结果的。王莽、桑弘羊、韦坚和刘晏已是一串好例子。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两方面的距离都相去过远。[7]
上述一切表明:
1、中国官僚体制无法创造一系列符合商业发展要求的法律制度。这种创造需要确立私人财产权的固定化;需要有中立的司法机关;需要有厘清财产权利的民法。中国发展到两宋年间,生产力地发展、物资的丰富已经让当时的统治者感到了一种压力,所以王安石才大谈“为天下理财”。但是,官僚体制的垄断使得商业人士无从从体制外创制新的法制,而官僚体制又无意于建立可能由于商业自治造成中央权威减弱和小农经济的动摇的法制。王安石变法等于尝试直接通过这个体制来理财,其结果是适得其反。王安石变法的失败宣告了通过官僚体制以现代金融方法管理小农宗法社会之路是行不同的,也不可能造成一个现代商业社会。
2、中国的商业发展始终处于官僚体制支配之下,这排除了商业独立创制的可能性。
商业在中国历代都存在,并在社会财富增加,秩序稳定时,还能获得有限度地发展。唐代就有置绫机五百张的纺织作坊主而行商致富的也不在少数。[7]如果有人因此以为这是资本主义萌芽,完全是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因为,一方面中国的阶级系统的开放性,使商人可以向其它阶级、阶层流动;另一方面资本的累积增进需要现代法制的支撑,而中国传统社会为了首先满足中国农业地区的三大需要,必须以保护小农为要旨,不仅无意于现代法制的创造,而且还怕商业的扩展妨害小农经济的稳定,因而常采取抑制、打击政策。这就导致商业生产关系无法在这个国家里成长为支配地位,也就决定了商人无法成为强势阶级。
在此种境况下,中国商业总不能突破中国官僚集权体制和农业体制。商人虽富有,但地位较低,再加上风险高。因此,一富之后转而置地或捐官或难以增进。黄仁宇先生引用何炳棣研究清代盐商资料,指有盐商积资百万两白银,但最后也只是捐官或令子弟入仕;其下者则肆意挥霍。[8]这充分表明中国传统社会难有成就商业社会化的气象。
这样,中国虽经两千年演化仍为一小农经济社会,无论人口如何增加也只是数量上的增进,而缺乏质的突进。小农家族官僚三位一体的社会结构决定了它所能容纳的生产力,也决定了他所能容纳的财富。即使存在科技的增进,由于缺乏社会结构的支撑和转换,所以无法真正成长为生产力。在这个国家里,不是商业支配社会,而是社会支配商业、政治权力支配商业。
三、结语
特定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周围环境造成的社会需要的压力同该社会的生产力一同决定着该社会的社会结构。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建立的社会需要在两千多年里未发生根本变化,所以中国始终存在一个走向统一的中央集权的需要;商业的大规模的发展除了需要生产力的发展外,更需要法制的支持,造成一种社会的强迫力。在这个官僚体制下中国的小农经济始终无法大规模的发生向商业转化的可能性。商人阶层不能独立的创制新法制,而官僚体制也无意于为适应商业发展的要求创制新的法制。因为能够直接征调人力和物力的最便捷的方法还是直接对小农行使绝对的权力。生产力是在生产关系中发展的,商业生产关系地发展从根本上被抑制,使它始终作为小农宗法官僚社会的一个补充。这样,生产力地发展也必然受到极大抑制,无法出现质的突破。所以中国虽经上千年的演化还是一个小农宗法官僚社会。这就是中国现代法制转型的起点。
参考文献:
[1]参见黄仁宇:《中国大历史》三联书店1997年5月北京版第10-37页.
[2]黄仁宇:《放宽历史的视野》三联书店2001年1月北京版第59页.
[3]、[6]参见黄仁宇:《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三联书店1992年2月北京版第155-161页.
[4]《宋史》苏辙传.
[5]《续资治通鉴》卷六十九.
[7]参见许道勋、赵克尧:《唐玄宗传》人民出版社1993年1月版第286页.
[8]同[2]黄仁宇:《放宽历史的视野》第26页.
作者简介:
高永沛(1971-),男,江苏人,法律硕士,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部讲师,主要从事现代法治理论研究。
课题项目:
本文是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院研究现代法治社会根基课题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