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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如安等15位代表随着时间的推移,现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暴露出一些缺陷,如没有专门的章节对垄断性公用事业的义务进行界定。为此建议:根据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精神,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行修改,增加公用事业的专门章节,通过对消费者权利和垄断行业经营者义务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