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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有穆随心的《试论职业安全保障中的政府行为》一文。文中指出,就容而言,职业安全保障中的政府行为有抽象和具体之分且各有其构成。抽象行政行为,即是依据职业安全法律制定相关规范。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出职业安全法律后,政府作为执法机关,首先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法规,使这些职业安全法律内容具体、明确,从而增强其操作性,形成完整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具体行政行为,即是为直接实施法律和行政规范(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其特殊性,一般不涉及征收、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