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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经司法解释之后涌现出大量的选择性罪名,此举虽属无奈,但毕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此,有必要剖析其生成的原因或被选择的理由,以及其在客观上存在着哪些价值与不足,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尽可能减少产生选择性罪名的情况下,对那些不得不使用的选择性罪名,也要进行论证和提出必要的防范措施,从而终结不加限制地使用该罪名的法律历史,让刑法理性的光芒伴随着选择性罪名走完它的过渡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