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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院的重大任务之一无疑是保障和实现基本人权,在历史上,各国的“司法”所起到的(或正在发挥的)积极作用也是不能否定的。但是,其原因或理由则是各不相同的,近年来,有人指出了司法机构的一定的界限,在各国司法改革中正在得到试行,并且正在致力于设置司法法院以外的独立的人权救济机关。在亚洲各国,建设以实现“法的支配”为目标的统治机制这一基本观念也正在普及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