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法规的制定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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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随着中信集团公司这艘金融巨舰浮出水面,金融控股公司的浪潮慢慢波及开来,成为业内人士心仪的话题。金融控股公司将在中国金融业发展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鉴此,我们访问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
  
  《经济导刊》:您对金融控股公司有深入的研究,请您谈谈目前国内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动因?
  夏斌:几年前我们就在关注和讨论这方面的问题,由于时机不成熟,只是局限于设想。
  其实人民银行很早以前就有意改组中信公司,因为其带头搞了“金融百货”。人民银行对信托业的第5次整顿不是针对中信集团公司这样运作较规范的企业,而是有其他的原因。“主要是一批公司出现了流动性问题,这些问题的背后原因,有长期定位不清、经济过热时遗留的一堆问题以及一些管理者渎职的问题等。但整顿是为了发展,在整顿的过程中就遇到了像中信这样综合性很强的机构,如何进行重新整合?我们当时组织了有关的研究人员专门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并设想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解决这些问题。动因就是这样。但如何在中国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2000年我们曾主动起草过《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当时只能在内部讨论。时至今日,国内任何法律法规条文均未涉及“金融控股公司”这6个字,包括此次批准中信控股的成立,也没有带“金融”字样。在法规不具备的情况下,如何监管也是不确定的。
  
  《经济导刊》:目前我国有哪些公司最有可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
  夏斌:按照目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哪些最有可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我认为由易到难的顺序依次是:工商企业、信托公司和集团租赁公司。而其他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商业银行)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是不能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除非它违规。
  
  《经济导刊》:为什么现在有些机构对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特别积极呢?这种热情的背后是什么呢?
  夏斌:目前有大量的企业集团纷纷研究,抓紧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分析其动因,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获取稀缺资源的利润。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已经进入产品相对过剩的时期。在经济结构大调整的阶段,实业投资收益增长缓慢,稀缺的金融资源的收益诱惑,使得工商企业集团寻求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机会。
  二是利用控股的金融机构筹资功能。大量筹集资金,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有两种主要类型,一种是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尽可能扩大筹资、融资功能,为其主营业务服务,扩大主营产品的市场份额;另一类是把集团公司的整体经营规模做大,扩大集团公司的市场份额。当然不排除有些国内集团公司不知金融为何物而盲目控股金融机构,有些集团收购了金融机构后还不清楚自己想做什么。
  三是贯彻分业经营的原则,解决历史遗留的违规问题。例如平安保险公司投资信托投资公司、招商银行投资招商证券等。这一切与现行分业经营法规相悖的历史遗留问题,可以通过股权调整,形成金融控股公司来解决。
  四是防范内部的金融风险。为了有效防范集团内企业风险的传播,提高专业管理水平,一些企业集团已控股了数个金融机构,有必要统一整合信息资源、电脑资源、内部审计稽核资源等。
  五是寻求规模经营的协同效应,提高集团业务和产品的竞争力。
  六是看好资本回报率。一俟时机成熟,将择价出售。
  可见,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既有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自身的矛盾,也有企业要克服融资的瓶颈,还有的企业是为了从中渔利。
  
  《经济导刊》:目前对金融控股有法律界定吗?控股的比例是什么?如何界定对金融企业是实际控股还是参股?
  夏斌: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规对金融控股进行严格的法律界定。按照传统的商业运作模式,持股51%才是控股。但按照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25%以上的入股就要合并报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家企业持股25%,另一家企业持股26%,而这两家企业背后实际上是一个共同的股东,它们加起来的股份不就是51%吗?这种情况怎么来监管?这些都没有法规去界定。
  
  《经济导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有其特性及表现形式,你认为它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夏斌:的确,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分析它的主要来源,我想首先是缺乏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度安排。银行、证券、保险3个监管部门在如何监管金融控股公司方面没有实质性的制度安排。目前仅仅停留在就事论事的阶段,没有建立三方制度性的联席会议制度。监管信息欠沟通和不正常的内部交易防范措施的欠考虑是风险的主要来源。我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具体体现在5个方面:
  一是资本不充足的风险;二是高财务杠杆的风险;三是不正当的内部交易的风险;四是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风险;最后是大量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风险。这些观点我在有些文章中已具体阐述过。
  
  《经济导刊》:很多人对金融控股与混业经营的关系混淆。您能否谈谈看法?
  夏斌:我们讲的金融控股始终和混业经营是两个概念。后者是从法人主体的角度来讲。我们从来没有说金融控股就是混业经营,最多只是间接实现了而已。混业经营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而金融控股公司下面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不同法人尽管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但单就一个法人而言,仍是分业经营。
  
  《经济导刊》:有些人认为金融控股公司不是一个金融机构,不需要对它进行监管,何况我国在金融分业监管的框架下,由谁来监管?
  夏斌:目前很多企业都在搞金融控股,而且有的控股公司其主要资产是金融资产。我个人的倾向还是要监管。至于监管的内容和形式,是否与监管银行、证券公司一样,可再研究。将来应由谁来监管,也可以研究。假设由一个部门监管,这只是从主管的角度讲,并不是说其他的监管部门就不管了,而是说由谁来负主要的责任。从具体监管内容方面,也有很多需要研究之处,例如集团的高管人员要不要管?资本充足率怎么计算?怎么进行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如何协调?财务杠杆的比例用什么指标来控制……诸如此类。这些监管的具体内容需要加以明确,否则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难以监控。
  
  《经济导刊》:目前分业监管原则不能改变的前提下,监管部门的机构如何设置,是由银行、保险、证券这三方的监管部门协调形成一个机构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还是各方分别监管?
  夏斌:这个问题上面我已谈过。在分业监管的原则不变的前提下,首先应考虑确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律依据。其次再考虑由谁监管的问题。国外的一般做法是看这个金融控股公司中哪一家金融性子公司的资产最多,就由这个子公司的原监管部门来监管。该公司的主要资产在银行业,就由银行监管部门来监管;在保险业就由保险监管部门来监管。比如中信证券的资产规模大于中信实业银行、中信保险,那么中信集团就归证监会管,如果中信实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大的话,就归人民银行管。但不排除监管部门之间要有一个监管制度的安排,互相通报,沟通信息。牵头监管并不等于其他部门就不管了,重点是落实协调、分工。
  具体到有关监管制度的安排,金融控股公司与单个金融机构的特性是有较大差异的。研究其风险监管,除了要研究其分别由各金融子公司业务本身形成的信用、市场、利率等一般风险外,必须研究由其“集团控股”这一组织架构特性带来的特殊风险。
  
  《经济导刊》: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如何处理?如何界定不正当的内部交易?
  夏斌:金融集团内部如果没有一点内部交易就不叫“集团”了。我们提出的是反对不正当的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那么什么是不正当的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呢?有关部门要进行充分协调,要根据我们现行的法规、制度进一步制定监管原则,明确什么是不正当的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防火墙是为防止金融集团内部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内部风险传递。但是现在的情形还不仅仅是风险,有的已构成直接违规了。这就迫切需要界定什么是不正当的内部交易,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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