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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表达权是宪法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政府顺应民意,是人民政府的基本职责,这都与民粹无关。而群众的利益表达是否合理,应当由公众通过平和的对话、交流来解决。政府不仅要为公众的讲理创造条件,而且应当带头讲理,并成为平和对话和讲理的一方。政府不能无视民众的呼声,更不能动辄以“民粹”为由加以拒绝。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有目共睹。特别是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中国公众借助网上的渠道行使知情权和表达权,有力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公众行使表达权,政府顺应民意,一种依法行政的良性循环正在形成。但近年,针对公民网上的表达,出现了一种反民粹的声音,有人认为“民粹主义是当前中国最大的威胁之一”,而有的调查结论提出中国社会民粹化程度已经接近50%,于是有所谓“民粹一咳嗽大众就发烧”的说法。
中国的民粹真的如此可怕吗?民粹的本意最早来自俄文,原意是“人民主义”或“农民主义”,是19世纪60年代一种代表俄国农民利益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潮,后为广泛发展到其他国家。作为一种代表社会下层大众意愿的思想,民粹的表达有其正当性。特别是在大多数国家,劳苦大众往往代表着社会的多数,他们有表达的权利。但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任何价值观点都要经过民主法治的博弈。民粹由于其利益表达上的绝对化、非理性,事实上并不利于群众利益的保障。故在民主法治的发展中,很少有民粹的价值被保留下来,民粹成了绝对化、非理化的维护平民和下层群众利益观点的代名词。但民粹与民主有相似之处。民粹高举人民的旗帜,往往被认为是民主。但民粹是一种不合理的人民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服从多数,禁止少数人表达和剥夺少数人权利。从理论上说,民粹的不合理性其实正是早期直接民主制的特征。奉行简单多数,就是以多数人反对少数人,但多数人未必正确,而且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保护。禁止少数人表达和剥夺少数人权利,更会导致社会不公。当然,民粹作为一种思想倾向和行为,必须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即它必须打着人民的旗帜,禁止少数人讲话并剥夺少数人合法权益。简言之,民粹就是打着人民旗号,以多数反对少数,行反对或剥夺少数人合法权益之事,是一种本质上不利于人民利益的观点。
以这个标准来衡量,那么民粹就不是当年俄国所特有的。历史上,古希腊民主就有民粹的特点,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就是死于民粹。再后来,法国大革命也具有民粹的特点,少数服从多数成为民主的唯一原则,故虽为革命领袖,但当罗伯斯庇尔成为少数派的时候同样避免不了上断头台的命运。陈忠实写的小说《白鹿原》,生动地记述了辛亥革命以后中国农村的社会变迁,其中白鹿原上的农会一成立,就把三官庙的“老骚棒和尚”给铡了,“交农事件”中,浩浩荡荡的农民为了惩罚不参加交农的人,不少人家的锅碗被砸、房顶被揭,有两个乡性恶劣的财东绅士也遭到同样的惩罚,这都属于民粹。
毫无疑问,我国民主法治建设需要防止民粹。但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动辄把一些现象套上民粹的帽子是不合理的。针对公众的网上言论,说“中国社会民粹化程度已经接近50%”,耸人听闻。公民在网上和社会上的大量言论,是行使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表达权。这些表达不仅不民粹,而且是公民权利的要求和表现。为此,中共十八大一再强调: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所有这些,都可看作我们党和政府对公民在网上和社会上行使表达权和参与权等的大力支持,也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行使国家主人权利的表现。事实上,我国公众在网上的大量言论,并非不理性。如公众一再呼吁制定《高官财产公示法》,要求改革“三公消费”,实施全民医保,限制特权等,就是一种理性的民主法治要求。让我们看一位学生的高考作文是如何对待我们曾经有过的苦难:“真心希望有识之士在听到‘一切都会过去’时,都能异口同声地以一句‘一切都不会过去’来捍卫真理,以坚守住最后的底线。因为这是我们的责任,而我们——是社会的良心。”一个中学生有如此的理性,我们还担心什么民粹?
当然,网上也有一些比较激烈的言论。但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哪怕言论再激烈也是公民的表达权,不要轻易地戴民粹的帽子。正如伏尔泰所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讲话的权利!”这是民主的标志和力量,我们的社会要有这样的力量。反之,扩大民粹的影响,动辄给人戴上“民粹”的帽子,不利于我国民主建设,也不符合中共十八大所说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的概括。特别是,不适当地把人民群众的某些表达和观点指责为“民粹”,把某些群众利益代表称之为民粹,说他们“挑动群众与政府的对立”,更违背我国宪法和法律。公民的表达权是宪法权利,国家理应保护。政府顺应民意,是人民政府的基本道义,与民粹无关。华盛顿说得好:“道德是民意所归的政府所必需的原动力。”而群众的利益表达是否合理,应当由公众通过平和的对话、交流来解决。政府不仅要为公众的讲理创造条件,而且应当带头讲理,并成为平和对话和讲理的一方。政府不能无视民众的呼声,更不能动辄以“民粹”为由加以拒绝。民主法治建设应当鼓励并创造条件让社会的公众更多地就社会和国家的管理行使表达权。至于个别人的言论比较刺耳,也不可怕。正如美国一位法官所说:“一个人的粗话,却有可能是另一个人的抒情词。在这个拥有众多人口的高度分化的社会,这不失为一剂良药。时常充斥着刺耳杂音的社会氛围,并不意味着软弱,它恰恰是力量的体现。”
在这个问题上,特别要注意对具有公益精神的公民的保护,要区别民粹和民主的权利保障。民粹倡导“人民优先”,主张到人民中间去,但它要维护的“人民”利益具有极端性,因而不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民主法治条件下的权利保障所要维护的是人民的合法利益。对于这样的利益主体,我们的社会不但不能打压,还要创造条件使他们有权威受保障。因为维护人民的利益本身就是人民政府的根本职责。同时,在与政府的关系上,民粹“鼓动民众同政府对抗,”甚至不惜采用极端手段破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民主的权利保障是与政府讲理,向政府传达群众的合法意愿,这种行为使他们成为一种制约政府的社会力量,属于民主法治国家的正能量。这种行为不仅不会制造民众与政府的对抗,而且是化解对抗、平息对抗所必须的力量,其所包含的制约精神还是现代民主法治可贵的权力制约和监督,需要大力弘扬。透视一下我们社会不少地方出现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政府往往把一些群众利益的代表看成是麻烦的制造者,没有意识到他们是社会对抗的化解者,是政府权力的约束者。其实,我们的社会需要具有公益精神的公民,它有利于社会管理,有助于把权力关进笼子。新一届总理李克强在答记者问题的时候再一次明确:社会可以做好的,就交给社会。随着社会管理回归社会的进程,越来越多具有公益精神的公民参与到管理社会中来,不但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符合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方向,也有利于减少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化解政府和公众的直接对抗,促进政府的依法行政和反腐倡廉。
(作者系民进上海市委常委、华东政法大学政党理论研究所所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有目共睹。特别是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中国公众借助网上的渠道行使知情权和表达权,有力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公众行使表达权,政府顺应民意,一种依法行政的良性循环正在形成。但近年,针对公民网上的表达,出现了一种反民粹的声音,有人认为“民粹主义是当前中国最大的威胁之一”,而有的调查结论提出中国社会民粹化程度已经接近50%,于是有所谓“民粹一咳嗽大众就发烧”的说法。
中国的民粹真的如此可怕吗?民粹的本意最早来自俄文,原意是“人民主义”或“农民主义”,是19世纪60年代一种代表俄国农民利益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潮,后为广泛发展到其他国家。作为一种代表社会下层大众意愿的思想,民粹的表达有其正当性。特别是在大多数国家,劳苦大众往往代表着社会的多数,他们有表达的权利。但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任何价值观点都要经过民主法治的博弈。民粹由于其利益表达上的绝对化、非理性,事实上并不利于群众利益的保障。故在民主法治的发展中,很少有民粹的价值被保留下来,民粹成了绝对化、非理化的维护平民和下层群众利益观点的代名词。但民粹与民主有相似之处。民粹高举人民的旗帜,往往被认为是民主。但民粹是一种不合理的人民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服从多数,禁止少数人表达和剥夺少数人权利。从理论上说,民粹的不合理性其实正是早期直接民主制的特征。奉行简单多数,就是以多数人反对少数人,但多数人未必正确,而且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保护。禁止少数人表达和剥夺少数人权利,更会导致社会不公。当然,民粹作为一种思想倾向和行为,必须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即它必须打着人民的旗帜,禁止少数人讲话并剥夺少数人合法权益。简言之,民粹就是打着人民旗号,以多数反对少数,行反对或剥夺少数人合法权益之事,是一种本质上不利于人民利益的观点。
以这个标准来衡量,那么民粹就不是当年俄国所特有的。历史上,古希腊民主就有民粹的特点,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就是死于民粹。再后来,法国大革命也具有民粹的特点,少数服从多数成为民主的唯一原则,故虽为革命领袖,但当罗伯斯庇尔成为少数派的时候同样避免不了上断头台的命运。陈忠实写的小说《白鹿原》,生动地记述了辛亥革命以后中国农村的社会变迁,其中白鹿原上的农会一成立,就把三官庙的“老骚棒和尚”给铡了,“交农事件”中,浩浩荡荡的农民为了惩罚不参加交农的人,不少人家的锅碗被砸、房顶被揭,有两个乡性恶劣的财东绅士也遭到同样的惩罚,这都属于民粹。
毫无疑问,我国民主法治建设需要防止民粹。但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动辄把一些现象套上民粹的帽子是不合理的。针对公众的网上言论,说“中国社会民粹化程度已经接近50%”,耸人听闻。公民在网上和社会上的大量言论,是行使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表达权。这些表达不仅不民粹,而且是公民权利的要求和表现。为此,中共十八大一再强调: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所有这些,都可看作我们党和政府对公民在网上和社会上行使表达权和参与权等的大力支持,也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行使国家主人权利的表现。事实上,我国公众在网上的大量言论,并非不理性。如公众一再呼吁制定《高官财产公示法》,要求改革“三公消费”,实施全民医保,限制特权等,就是一种理性的民主法治要求。让我们看一位学生的高考作文是如何对待我们曾经有过的苦难:“真心希望有识之士在听到‘一切都会过去’时,都能异口同声地以一句‘一切都不会过去’来捍卫真理,以坚守住最后的底线。因为这是我们的责任,而我们——是社会的良心。”一个中学生有如此的理性,我们还担心什么民粹?
当然,网上也有一些比较激烈的言论。但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哪怕言论再激烈也是公民的表达权,不要轻易地戴民粹的帽子。正如伏尔泰所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讲话的权利!”这是民主的标志和力量,我们的社会要有这样的力量。反之,扩大民粹的影响,动辄给人戴上“民粹”的帽子,不利于我国民主建设,也不符合中共十八大所说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的概括。特别是,不适当地把人民群众的某些表达和观点指责为“民粹”,把某些群众利益代表称之为民粹,说他们“挑动群众与政府的对立”,更违背我国宪法和法律。公民的表达权是宪法权利,国家理应保护。政府顺应民意,是人民政府的基本道义,与民粹无关。华盛顿说得好:“道德是民意所归的政府所必需的原动力。”而群众的利益表达是否合理,应当由公众通过平和的对话、交流来解决。政府不仅要为公众的讲理创造条件,而且应当带头讲理,并成为平和对话和讲理的一方。政府不能无视民众的呼声,更不能动辄以“民粹”为由加以拒绝。民主法治建设应当鼓励并创造条件让社会的公众更多地就社会和国家的管理行使表达权。至于个别人的言论比较刺耳,也不可怕。正如美国一位法官所说:“一个人的粗话,却有可能是另一个人的抒情词。在这个拥有众多人口的高度分化的社会,这不失为一剂良药。时常充斥着刺耳杂音的社会氛围,并不意味着软弱,它恰恰是力量的体现。”
在这个问题上,特别要注意对具有公益精神的公民的保护,要区别民粹和民主的权利保障。民粹倡导“人民优先”,主张到人民中间去,但它要维护的“人民”利益具有极端性,因而不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民主法治条件下的权利保障所要维护的是人民的合法利益。对于这样的利益主体,我们的社会不但不能打压,还要创造条件使他们有权威受保障。因为维护人民的利益本身就是人民政府的根本职责。同时,在与政府的关系上,民粹“鼓动民众同政府对抗,”甚至不惜采用极端手段破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民主的权利保障是与政府讲理,向政府传达群众的合法意愿,这种行为使他们成为一种制约政府的社会力量,属于民主法治国家的正能量。这种行为不仅不会制造民众与政府的对抗,而且是化解对抗、平息对抗所必须的力量,其所包含的制约精神还是现代民主法治可贵的权力制约和监督,需要大力弘扬。透视一下我们社会不少地方出现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政府往往把一些群众利益的代表看成是麻烦的制造者,没有意识到他们是社会对抗的化解者,是政府权力的约束者。其实,我们的社会需要具有公益精神的公民,它有利于社会管理,有助于把权力关进笼子。新一届总理李克强在答记者问题的时候再一次明确:社会可以做好的,就交给社会。随着社会管理回归社会的进程,越来越多具有公益精神的公民参与到管理社会中来,不但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符合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方向,也有利于减少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化解政府和公众的直接对抗,促进政府的依法行政和反腐倡廉。
(作者系民进上海市委常委、华东政法大学政党理论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