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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本次世界经济金融危机,一些长期把经济自由化挂在嘴边的发达国家竟打出贸易保护主义和贸易自由化的“组合拳”。对此,掌握世贸组织制度体系有约束力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我们的处境。
一、世贸组织给予外贸出口方的权利
(一)在反倾销与反补贴行动中,生产企业的权利:当倾销或补贴给进口国国内企业造成重要损害时,只要申诉能得到占该类产品国内生产总值25%的生产企业的支持,那么该申诉方有权要求政府开展倾销调查,进而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二)对出口企业来说,《关税减让与承诺约束协议》增加了进入外国市场的可能性:在货物贸易方面,可望出口产品的所纳关税额不高于约束税率或约束的价值,出口量不会因为数量和其他限制的实施而降低。在服务贸易方面,如遵循义务承诺所规定的条件,可允许国内服务业部门与外方合资合作或形成其他合作安排。
(三)《装运前检验协议》规定的装运前检验服务的使用对贸易的影响:装运前检验服务有助于改善贸易环境,帮助政府控制进口产品过高或过低估价的不正当行为。其中规定,使用强制性装运前检验服务的发展中国家出口企业有以下权利:知道装运前检验公司进行实物检验和价格核实时所遵照的程序;他们有权就检验人员所确定的价格向装船前检验公司指定的高级官员提出申诉;在对指定的高级官员的决定不满意时,还可向一独立的审议团体提出上诉。
(四)出口规则规定:出口产品间接税应退回给出口企业;出口企业有权免交出口产品生产投入的关税或者得到退税;所有出口实施同样的税率。
(五)在应对国外对我方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行动中,出口企业的权利:被指控有倾销或出口补贴的出口企业在调查开始后马上收到通知;在这类调查中为维护其自身利益有权举证;当初步调查结果确定倾销幅度或补贴量和进口量为可忽略不计时,有权要求中止调查程序。
二、世贸组织给予外贸进口方的权利
(一)《海关估价协议》中所规定的可实施的权利中,要求世贸组织成员国政府通过立法来确保进口企业有权享有如下权利:全程咨询的权利;进口企业可对海关怀疑的申报价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企业可要求海关出示拒绝接受其申报价格的书面理由,以便能据此向高一级当局提出上诉。
(二)关税减让与承诺约束赋予进口企业的权利:在货物贸易方面,进口的原材料和其他投入所纳关税不会高于约束关税税率。
(三)《装运前检验协议》中规定的进口企业利益:装运前检验服务的使用可加速通关和制止与海关有关的腐败行为;装运前检验公司在价格核实前所进行的实物检验有助于确保进口产品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条件相符。
(四)《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确保进口企业和外国供应商迅速得到所需的进口许可证:进口企业和外国供应商有权要求进口国发放进口许可证的程序符合协议的规定;发放许可证当局不应因其在申报过程中所犯的笔误和其他小错误而进行不适当的惩罚;进口许可证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限内发放。
三、当前我国外贸企业必须积极应对的挑战
(一)必须把目标市场从国际市场转向国内市场。长期以来实施的出口导向战略在当前的世界经济形势下弊端日益凸现,在世界主要消费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我国大力启动国内市场消费时,外贸企业更应当把拓展市场的目光转向国内市场,并积极参与国内市场建设,把节能环保、生态等先进理念引入国内市场,使国内市场取得后发优势。
(二)在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发展和新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涌现的环境中求生存和发展。尽管世界经济尚未走出本次全球经济金融危机,但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难以改变。我国的外贸企业要坚定信念,在当前的困难环境中积极探索,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巩固市场,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拓展新的市场空间和提高市场占有率,在市场上力争成为有话语权的参与者而不是市场波动的被动接受者。
(三)在直接面对跨国公司的强大压力下自立自强。近年来,我国在引进国外直接投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投资出现了快速的增长。目前,跨国公司已在我国境内与土生土长的本土企业开展全方位的竞争。毫无疑问,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很大,具有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很多优势。本土企业应认真分析自己的优势和劣势,扬长避短,争取在灵活性、适应性、专业化等核心竞争力方面取得比较优势,并把这种优势发挥到极致,就能够实现长久的生存与发展。
(四)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从我国行业自律组织当前的服务水平看,还远远无法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手段,对行业自律组织采取一定的扶持措施,提供更便利的参与社会活动的主体地位、更多的学习和交流机会,以及更多的政策信息,从而激发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一、世贸组织给予外贸出口方的权利
(一)在反倾销与反补贴行动中,生产企业的权利:当倾销或补贴给进口国国内企业造成重要损害时,只要申诉能得到占该类产品国内生产总值25%的生产企业的支持,那么该申诉方有权要求政府开展倾销调查,进而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二)对出口企业来说,《关税减让与承诺约束协议》增加了进入外国市场的可能性:在货物贸易方面,可望出口产品的所纳关税额不高于约束税率或约束的价值,出口量不会因为数量和其他限制的实施而降低。在服务贸易方面,如遵循义务承诺所规定的条件,可允许国内服务业部门与外方合资合作或形成其他合作安排。
(三)《装运前检验协议》规定的装运前检验服务的使用对贸易的影响:装运前检验服务有助于改善贸易环境,帮助政府控制进口产品过高或过低估价的不正当行为。其中规定,使用强制性装运前检验服务的发展中国家出口企业有以下权利:知道装运前检验公司进行实物检验和价格核实时所遵照的程序;他们有权就检验人员所确定的价格向装船前检验公司指定的高级官员提出申诉;在对指定的高级官员的决定不满意时,还可向一独立的审议团体提出上诉。
(四)出口规则规定:出口产品间接税应退回给出口企业;出口企业有权免交出口产品生产投入的关税或者得到退税;所有出口实施同样的税率。
(五)在应对国外对我方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行动中,出口企业的权利:被指控有倾销或出口补贴的出口企业在调查开始后马上收到通知;在这类调查中为维护其自身利益有权举证;当初步调查结果确定倾销幅度或补贴量和进口量为可忽略不计时,有权要求中止调查程序。
二、世贸组织给予外贸进口方的权利
(一)《海关估价协议》中所规定的可实施的权利中,要求世贸组织成员国政府通过立法来确保进口企业有权享有如下权利:全程咨询的权利;进口企业可对海关怀疑的申报价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企业可要求海关出示拒绝接受其申报价格的书面理由,以便能据此向高一级当局提出上诉。
(二)关税减让与承诺约束赋予进口企业的权利:在货物贸易方面,进口的原材料和其他投入所纳关税不会高于约束关税税率。
(三)《装运前检验协议》中规定的进口企业利益:装运前检验服务的使用可加速通关和制止与海关有关的腐败行为;装运前检验公司在价格核实前所进行的实物检验有助于确保进口产品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条件相符。
(四)《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确保进口企业和外国供应商迅速得到所需的进口许可证:进口企业和外国供应商有权要求进口国发放进口许可证的程序符合协议的规定;发放许可证当局不应因其在申报过程中所犯的笔误和其他小错误而进行不适当的惩罚;进口许可证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限内发放。
三、当前我国外贸企业必须积极应对的挑战
(一)必须把目标市场从国际市场转向国内市场。长期以来实施的出口导向战略在当前的世界经济形势下弊端日益凸现,在世界主要消费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我国大力启动国内市场消费时,外贸企业更应当把拓展市场的目光转向国内市场,并积极参与国内市场建设,把节能环保、生态等先进理念引入国内市场,使国内市场取得后发优势。
(二)在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发展和新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涌现的环境中求生存和发展。尽管世界经济尚未走出本次全球经济金融危机,但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难以改变。我国的外贸企业要坚定信念,在当前的困难环境中积极探索,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巩固市场,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拓展新的市场空间和提高市场占有率,在市场上力争成为有话语权的参与者而不是市场波动的被动接受者。
(三)在直接面对跨国公司的强大压力下自立自强。近年来,我国在引进国外直接投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投资出现了快速的增长。目前,跨国公司已在我国境内与土生土长的本土企业开展全方位的竞争。毫无疑问,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很大,具有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很多优势。本土企业应认真分析自己的优势和劣势,扬长避短,争取在灵活性、适应性、专业化等核心竞争力方面取得比较优势,并把这种优势发挥到极致,就能够实现长久的生存与发展。
(四)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从我国行业自律组织当前的服务水平看,还远远无法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手段,对行业自律组织采取一定的扶持措施,提供更便利的参与社会活动的主体地位、更多的学习和交流机会,以及更多的政策信息,从而激发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