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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裁判效力的相对性,另案生效裁判原则上对本案执行并无排除效力。但由于确认裁判的对世性,该生效裁判对本案执行具有一定阻碍效力。同时,另案生效裁判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应定位为关键证据,其并不具备直接排除执行的效力。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法官须依照确权——权利对比——禁止性因素排除的三步思路进行。另案生效裁在权属认定、权益衡量和禁止性因素排除方面均发挥关键作用。法官应在综合分析另案生效裁判和其他案件因素的基础上,作出案外人权利是否足以排除执行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