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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必要意义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得到认可。于2001年生效的《奥胡斯公约》“确认每个人既有权在适合其健康和福祉的环境中生活,又有责任单独并与他人共同为今世后代保护和改善环境,”并且“考虑到公民为了享受上述权利并履行上述责任,在环境问题上必须能够获得信息、有权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