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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为判例法传统,法官审理案件时原则上应遵循先例。大陆法系为成文法传统,法官原则上只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做出裁判。但由于制定法先天不可克服的缺陷,信守成文法传统的国家日益重视判例在克服制定法固有缺陷上不可替代的作用。两大法系的判例制度存在诸多差异,文章通过比较分析两者的差异,对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