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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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西方一直宣扬人生而平等,中国也在宪法中将平等权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合理差别是提到平等权时不得不说的一个重要的点,在社会中,绝对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在生活中,这种例子也是很常见的,有很多人无法接受合理差别,缺乏一个正确的认识。其实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合理程度,合理依据,这个差别就属于合理差别。美国与韩国等国家的做法在世界范围内来说也是值得借鉴的。我们国家也可以从制度,机构等方面来改进。
  【关键词】:平等;合理差别;公民
  一、“平等权与“合理差别”概述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宪法对之最为经典性的表述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法性质上来说,它是原则上的权利或者叫概括性的权利。从宪法中来看,有这么几个方面:一是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四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權。从根本上来说,平等权只有在与具体权利相结合的情况下,才能体现出它真正的价值。
  合理差别是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合理差别是相对于绝对平等而言的,平等权具有相对性。由于多种因素,绝对平等在社会中无法实现,这时候,就出现了合理差别。平等权中的“不受任何差别对待”是不合理差别,我们禁止不合理差别,但并不禁止合理差别,合理的差别具有合法性。即只要满足合理程度与合理依据两个条件,合理差别是允许存在的。比如妇女有休产假的权利,而男性没有。这时候表面上来看,可能会觉得男性在休假的权利上受到了不平等对待。但是在现实中,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别,妇女担有怀孕生子的责任,所以宪法在法律上给予了妇女关怀。这就是合理差别。
  二、“平等权与“合理差别”在现实社会中的合理界定
  我们主要从公民的民族、教育程度、财产收入等方面来考察。
  从教育程度上来说,当两个教育程度不同的人一起应聘,一般来说,会录取教育程度高的人。这并不是一种歧视,而是从整体角度来看,高级知识分子发挥的作用在公司长远发展上比教育程度低的人要大。事实上,教育程度高的人比教育程度低的人更平等一些。教育程度高的人跟教育程度高的人相比,教育程度低的人跟教育程度低的人相比,才更平等。高低教育程度是他们的起点就并不平等。
  从财产收入上来说,高级人才的工资是一定会比一般人要高的,会造成社会贫富分化严重。虽然国家从税收上对高低水平工资进行不同等级的调整,但事实上还是会有很大程度的差别。这是合理的差别,就像身高不同的人坐一样高的凳子,虽然表面上是平等,但事实上让高个子坐矮凳子,矮个子坐高凳子对于这两个人来说才是平等。起点就不相同,合理差别是合法的。
  从民族角度来说,少数民族是比汉族要享有很多优待。比如有一句网络笑话“世界上最大的不平等就是56个民族,55个加分”。事实上因为汉族人占中国大部分,且历史上多是汉族人当政,又少数民族大多地处偏远,经济实力落后,文化水平较低等等,宪法对于少数民族的照顾与关怀,是合理的。
  另外还有性别上的,家庭出身上的合理差别等等,也是很有代表性的。
  三、“合理差别”的判断标准与平等权的实现
  在我国,近几年有关平等权的案例不断涌现,从四川的身高标准而引发的就业平等权案到芜湖的乙肝歧视案,深圳的地域歧视到男女退休年龄的性别歧视纠纷,上述事例的最终解决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或者建立起公民平等权救济的诉讼渠道。[1]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国外的做法:第一是美国的法院救济模式。在美国,如果公民遇到有关平等权的具体事例,他首先会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处理具体事例时,首先会依法判决,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有疑义,还可以提出审查的申请,那么,法院就应附带性地对当事人有疑义的这个法律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合宪,然后作出最终的判决。
  二是韩国的国家人权委员会救济模式。韩国的“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可分为对侦查机关的侵害平等权的差别行为的受理及调查,对相关机关提出更正劝告,进行人权教育等三个方面。”当公民的平等权受到侵害或对于差别行为的认定标准有异议时,被害方可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请。[2]
  转回国内,我认为中国要建立专门的宪法诉讼机制,给予公民一个在平等权被侵犯时能够有效维权的方向;在是否是合理差别的问题上也要请到专家和权威人士来进行证明;全国人大常委会要行使解释宪法的权力,让公民能够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结语
  正因为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所以在平等方面才更要重视,只有实现了平等,才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参考文献:
  [1]吴爽,张宏伟.论平等权与合理差别[J].理论观察,2009(01).
  [2]李星燕.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对国家机关侵害平等权行为的保障作用[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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