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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的主要矛盾来自婚财纠纷。现实中,常见的婚财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方借款,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一年来,刘庆宇将夫妻共有的20余万元积蓄都买了彩票,而后又背着妻子向双方亲友借钱。刘庆宇告诉妻子说:“你放心,我是以个人名义借钱,不会牵连你和孩子。”他的说法对吗?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依据此法律规定,如果刘庆宇借钱时,借条上明确约定为他个人债务的,而且出借人在明知刘庆宇是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情况下,予以出借的,此种情况下,应属于刘庆宇个人债务,不会牵连到周秀丽及家庭。但若因还款问题发生纠纷,周秀丽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分居期间约定各归各有,为何无效?
案例:李亚君与丈夫胡明于2010年3月达成试离婚口头协议,双方分居后,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年后,如无特别情况,再正式离婚。2010年底,胡明购买体育彩票,中得50万元大奖。李亚君要求与他同分这50万元,胡明说:咱俩早已试离婚分居,而且有言在先: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买彩票与中奖完全是我个人投资、个人所得,与你没有任何关系。胡明的说法对吗?
解答:胡明中奖所得50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亚君夫妻双方约定的试离婚,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登记离婚效力。
当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双方财产也有非共有的情形,法律对此有明确的限定。依据法律条规,胡明李亚君虽然约定了试离婚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只是口头约定,而《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李亚君可与丈夫协商,若不成,可起诉争取应得合法财产。
丈夫私自取走妻子存款,侵权吗?
案例:李凤秋和丈夫吴涛结婚多年来,工资等家庭收入由妻子掌管。今年初,吴涛发现李凤秋与杜某来往甚密,因此夫妻矛盾不止,感情越发疏远,李凤秋还流露出离婚之念。为此,吴涛背着李凤秋带上户口簿、结婚证和二人身份证到某银行,将妻子名下的9万元定期存款取出。李凤秋得知后要求吴涛返还9万元存款及利息,否则在离婚时一并起诉至法院。吴涛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解答:除非李凤秋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存款是别人存在自己名下的,否则,吴涛行为虽欠妥当,但不构成民事侵权。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视为共有财产。此财产无论存入谁的名下,不影响共有性质;而且夫妻有平等的处分权。所以,只要是夫妻共有财产,无论夫妻双方谁取款都是合法的。
单位补偿费,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张玉文与马燕协商离婚,在财产分割时,马燕要求分割张玉文的8万元企业破产安置费。张玉文却认为,这是企业对自己失去工作后的经济扶助,并非工资,分割安置费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解答:张玉文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破产安置补偿费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对方可以要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既然法律对此已经明确规定,那么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按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家暴受伤,能要求丈夫赔偿吗?
案例:在争吵中,金勇一巴掌将妻子刘梅的左耳打伤,几乎失聪。为治病花去费用近3000元。刘梅想起诉金勇,要求他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5000元,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解答:在合法婚姻关系中,金勇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三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刘梅只有在提出离婚时,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特别提醒的是,如果双方只是同居关系,那么男方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女方完全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民事侵权伤害赔偿。其赔偿范围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以及治病所需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等。
离婚时隐瞒财产,九年后可否起诉?
案例:晓楠与佟某九年前协议离婚,并对共有财产做了协商分配。上个月,晓楠无意中发现,佟某离婚时,隐瞒了一套两居室房屋。晓楠找到佟某,他却说,咱们都离婚九年了,无论这房子是我的与否,和你早就没关系了。九年过去了,晓楠还能起诉佟某吗?
解答: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晓楠不仅可以起诉,主张该房产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而且,还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少分或不分给”佟某。
(编辑李婉莉njlwl@163.com)
一方借款,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一年来,刘庆宇将夫妻共有的20余万元积蓄都买了彩票,而后又背着妻子向双方亲友借钱。刘庆宇告诉妻子说:“你放心,我是以个人名义借钱,不会牵连你和孩子。”他的说法对吗?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依据此法律规定,如果刘庆宇借钱时,借条上明确约定为他个人债务的,而且出借人在明知刘庆宇是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情况下,予以出借的,此种情况下,应属于刘庆宇个人债务,不会牵连到周秀丽及家庭。但若因还款问题发生纠纷,周秀丽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分居期间约定各归各有,为何无效?
案例:李亚君与丈夫胡明于2010年3月达成试离婚口头协议,双方分居后,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年后,如无特别情况,再正式离婚。2010年底,胡明购买体育彩票,中得50万元大奖。李亚君要求与他同分这50万元,胡明说:咱俩早已试离婚分居,而且有言在先: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买彩票与中奖完全是我个人投资、个人所得,与你没有任何关系。胡明的说法对吗?
解答:胡明中奖所得50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亚君夫妻双方约定的试离婚,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登记离婚效力。
当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双方财产也有非共有的情形,法律对此有明确的限定。依据法律条规,胡明李亚君虽然约定了试离婚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只是口头约定,而《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李亚君可与丈夫协商,若不成,可起诉争取应得合法财产。
丈夫私自取走妻子存款,侵权吗?
案例:李凤秋和丈夫吴涛结婚多年来,工资等家庭收入由妻子掌管。今年初,吴涛发现李凤秋与杜某来往甚密,因此夫妻矛盾不止,感情越发疏远,李凤秋还流露出离婚之念。为此,吴涛背着李凤秋带上户口簿、结婚证和二人身份证到某银行,将妻子名下的9万元定期存款取出。李凤秋得知后要求吴涛返还9万元存款及利息,否则在离婚时一并起诉至法院。吴涛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解答:除非李凤秋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存款是别人存在自己名下的,否则,吴涛行为虽欠妥当,但不构成民事侵权。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视为共有财产。此财产无论存入谁的名下,不影响共有性质;而且夫妻有平等的处分权。所以,只要是夫妻共有财产,无论夫妻双方谁取款都是合法的。
单位补偿费,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张玉文与马燕协商离婚,在财产分割时,马燕要求分割张玉文的8万元企业破产安置费。张玉文却认为,这是企业对自己失去工作后的经济扶助,并非工资,分割安置费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解答:张玉文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破产安置补偿费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对方可以要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既然法律对此已经明确规定,那么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按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家暴受伤,能要求丈夫赔偿吗?
案例:在争吵中,金勇一巴掌将妻子刘梅的左耳打伤,几乎失聪。为治病花去费用近3000元。刘梅想起诉金勇,要求他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5000元,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解答:在合法婚姻关系中,金勇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三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刘梅只有在提出离婚时,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特别提醒的是,如果双方只是同居关系,那么男方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女方完全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民事侵权伤害赔偿。其赔偿范围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以及治病所需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等。
离婚时隐瞒财产,九年后可否起诉?
案例:晓楠与佟某九年前协议离婚,并对共有财产做了协商分配。上个月,晓楠无意中发现,佟某离婚时,隐瞒了一套两居室房屋。晓楠找到佟某,他却说,咱们都离婚九年了,无论这房子是我的与否,和你早就没关系了。九年过去了,晓楠还能起诉佟某吗?
解答: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晓楠不仅可以起诉,主张该房产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而且,还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少分或不分给”佟某。
(编辑李婉莉njlwl@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