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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美国法律的发展史向我们展示了一个国家发展进程中的共生性和原生性因素即法律与国家的普遍联系和法律对一个国家发展的巨大推动力。本文简要从法律的产生、宪法至上观念的深入人心等方面来阐释相关的问题。
关键词 法律 宪法 宪法至上
中图分类号:D905 文献标识码:A
国家的产生必然伴随着法律或类似于法律的东西的出现。一个国家的法律发展历程,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反映这个国家的社会发展过程,本文以美国为例加以说明。
一、法律的产生——对英国普通法的继承和改造
美国法的基础是英国的普通法。自从英国人踏上北美这块大陆之日起,英国法都或多或少地对这片土地产生着影响,大多数是强制性的服从,而没有其他选择的余地。随着英国殖民统治的加深,美国的反英运动开始高涨,最终导致了独立战争的爆发。在法律方面,也同样产生了对英国法的抵触,乃至试图用制度层面来摆脱英国法的影响和渗透,但最终以失败而告终。普通法被证明是太顽强的,不可被取代。它继续保持其活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梅特兰著名的警句中包含了最重要的原因:讲授的法是顽强的法。人们几乎从一开始就讲授普通法了。确实,对那些在独立以后创立了美国法的人,还没有一种正规的法律教育可以适用。从这也可看出另一个问题,法律教育对一个国家法律的发展道路会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美国法对普通法的继承也是有选择的,不是一概而论的、不加区别地予以吸收的,他们仅仅采纳了他们所处的不同环境没有要求他们舍弃的那些部分。普通法只要其本身是合理的,是适合于美国人民的生活条件和日常活动,与他们的联邦和各州的宪法、制定法的精神和文字相吻合的,都已经被他们的法院遵循和正在被遵循……可是,只要发现它不具备上述要求中的任何一项,他们的法院就毫不犹豫地修改它,以适应他们的环境。由此我联想到,在中国法制建设的今天,对传统法制的继承也是有必要的,我们要取其精华、剔除糟粕,只要对当今社会的发展有利,我们都要予以吸收。同时,面对国外先进法律制度,也不能纯粹运用“拿来主义”,而要加以鉴别。借鉴、引进的不只是先进的部分,更重要的是,适不适合的问题,这就像医生做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一样,还要考虑器官排斥的问题。如果不加以鉴别的话,将会产生“后遗症”。
二、宪法至上理念植根于国家和人民的生活
首先,我们引用了美国著名学者约翰•梅西•赞恩的《法律简史》一书,来对“宪法至上”概念作一个大概的了解:宪法是至高无上的,对政府及其一切机构都具有约束力。宪法对于任何人、任何国家机构制定的任何法规、任何政府官员的任何行为,都具有约束力,只要违背了这个至高无上的法律,就是无效的。早在宪章大会召开之前,对许多案子的判决就已经以此为准则了。这就是‘宪法至高无上’的含义,即宪法有绝对的最高的统治权,也可以说,一切都在宪法统治之下,这是美国人的信条,他们还认为统治一切的宪法来自于人民,它对一切政府权力的行使都具有约束力,由司法权保证它的实施,维护它的统治。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美国来说,是根本之根本。
其次,美国宪法条文的短小简练,令我们惊叹。到目前为止,美国宪法共7个条文和27条修正案,美国宪法的7个条文从1787年制定通过之日起至今,从未变动过。漫漫二百多年的历程,也说明宪法的久经考验,是众多精英思想的结晶,是人类历史经验的总结。它在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达成了一种微妙的平衡,这使它成为一个健全开明的典范。这个在当今被人们传为佳话的美国宪法至上地位,读过此书,我们才深知,其地位的确立却不是从制定通过之日起的。在这里,要说到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在法制发展过程中的作用。马歇尔大法官作出的著名判决——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大家是熟悉的,通过此案,马歇尔一方面加强了联邦司法部门与其他两个政府部门相抗衡的地位,使司法部门开始与立法、行政两部门鼎足而立;另一方面增强了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一个政府机构的威望与声誉,使最高法院成为宪法的最终解释者。可以说,这是美国政治制度史和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个伟大的里程碑。马歇尔传记的作者史密斯赞扬说:“如果说乔治•华盛顿创建了美国,约翰•马歇尔则确定了美国的制度”。如此重要的影响力,使得我们看到宪法至上的地位在美国的现实当中得到了真正而有效的确立。
最后,联系到我国,要走的路还很长,当然,宪法要真正在我国的现实中发挥作用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国家要逐步确立相关的制度,要从制度上重新定位,使我们的司法得到某种程度上的独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宪法的实施也应该是应有之义。
三、总评
《美国法律史》这本书总体上给我们的感觉是层次清晰、结构完整。囊括了美国从建国到当代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里面穿插了一些著名的法官、案例简评,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等等,并且将一些著名学者的思想渗透其中,如同我们在和一个深邃的思想家在对话,如何把法律思想运用到法律制度当中去。一个没有思想的躯体就如同行尸走肉,而把自己的思想如何加以表达和运用,则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而“法治兴,则国家盛;法治败,则国家衰”!
(作者:安徽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史专业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译.美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
[2]何勤华、李秀清著.外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
关键词 法律 宪法 宪法至上
中图分类号:D905 文献标识码:A
国家的产生必然伴随着法律或类似于法律的东西的出现。一个国家的法律发展历程,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反映这个国家的社会发展过程,本文以美国为例加以说明。
一、法律的产生——对英国普通法的继承和改造
美国法的基础是英国的普通法。自从英国人踏上北美这块大陆之日起,英国法都或多或少地对这片土地产生着影响,大多数是强制性的服从,而没有其他选择的余地。随着英国殖民统治的加深,美国的反英运动开始高涨,最终导致了独立战争的爆发。在法律方面,也同样产生了对英国法的抵触,乃至试图用制度层面来摆脱英国法的影响和渗透,但最终以失败而告终。普通法被证明是太顽强的,不可被取代。它继续保持其活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梅特兰著名的警句中包含了最重要的原因:讲授的法是顽强的法。人们几乎从一开始就讲授普通法了。确实,对那些在独立以后创立了美国法的人,还没有一种正规的法律教育可以适用。从这也可看出另一个问题,法律教育对一个国家法律的发展道路会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美国法对普通法的继承也是有选择的,不是一概而论的、不加区别地予以吸收的,他们仅仅采纳了他们所处的不同环境没有要求他们舍弃的那些部分。普通法只要其本身是合理的,是适合于美国人民的生活条件和日常活动,与他们的联邦和各州的宪法、制定法的精神和文字相吻合的,都已经被他们的法院遵循和正在被遵循……可是,只要发现它不具备上述要求中的任何一项,他们的法院就毫不犹豫地修改它,以适应他们的环境。由此我联想到,在中国法制建设的今天,对传统法制的继承也是有必要的,我们要取其精华、剔除糟粕,只要对当今社会的发展有利,我们都要予以吸收。同时,面对国外先进法律制度,也不能纯粹运用“拿来主义”,而要加以鉴别。借鉴、引进的不只是先进的部分,更重要的是,适不适合的问题,这就像医生做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一样,还要考虑器官排斥的问题。如果不加以鉴别的话,将会产生“后遗症”。
二、宪法至上理念植根于国家和人民的生活
首先,我们引用了美国著名学者约翰•梅西•赞恩的《法律简史》一书,来对“宪法至上”概念作一个大概的了解:宪法是至高无上的,对政府及其一切机构都具有约束力。宪法对于任何人、任何国家机构制定的任何法规、任何政府官员的任何行为,都具有约束力,只要违背了这个至高无上的法律,就是无效的。早在宪章大会召开之前,对许多案子的判决就已经以此为准则了。这就是‘宪法至高无上’的含义,即宪法有绝对的最高的统治权,也可以说,一切都在宪法统治之下,这是美国人的信条,他们还认为统治一切的宪法来自于人民,它对一切政府权力的行使都具有约束力,由司法权保证它的实施,维护它的统治。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美国来说,是根本之根本。
其次,美国宪法条文的短小简练,令我们惊叹。到目前为止,美国宪法共7个条文和27条修正案,美国宪法的7个条文从1787年制定通过之日起至今,从未变动过。漫漫二百多年的历程,也说明宪法的久经考验,是众多精英思想的结晶,是人类历史经验的总结。它在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达成了一种微妙的平衡,这使它成为一个健全开明的典范。这个在当今被人们传为佳话的美国宪法至上地位,读过此书,我们才深知,其地位的确立却不是从制定通过之日起的。在这里,要说到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在法制发展过程中的作用。马歇尔大法官作出的著名判决——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大家是熟悉的,通过此案,马歇尔一方面加强了联邦司法部门与其他两个政府部门相抗衡的地位,使司法部门开始与立法、行政两部门鼎足而立;另一方面增强了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一个政府机构的威望与声誉,使最高法院成为宪法的最终解释者。可以说,这是美国政治制度史和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个伟大的里程碑。马歇尔传记的作者史密斯赞扬说:“如果说乔治•华盛顿创建了美国,约翰•马歇尔则确定了美国的制度”。如此重要的影响力,使得我们看到宪法至上的地位在美国的现实当中得到了真正而有效的确立。
最后,联系到我国,要走的路还很长,当然,宪法要真正在我国的现实中发挥作用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国家要逐步确立相关的制度,要从制度上重新定位,使我们的司法得到某种程度上的独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宪法的实施也应该是应有之义。
三、总评
《美国法律史》这本书总体上给我们的感觉是层次清晰、结构完整。囊括了美国从建国到当代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里面穿插了一些著名的法官、案例简评,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等等,并且将一些著名学者的思想渗透其中,如同我们在和一个深邃的思想家在对话,如何把法律思想运用到法律制度当中去。一个没有思想的躯体就如同行尸走肉,而把自己的思想如何加以表达和运用,则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而“法治兴,则国家盛;法治败,则国家衰”!
(作者:安徽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史专业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译.美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
[2]何勤华、李秀清著.外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