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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10年下半年开始,在广东省梅县某村一出租屋内,接受他人投注的同时自己也参与投注六合彩赌博,然后再利用手机报给上手庄家。张某从2011年1月份上旬开始利用互联网某六合彩赌博网站会员账号,接受他人和自己投注进行赌博,再把当期的投注额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然后张某从上手庄家手中返回当期投注额的3%至13%不等水钱(好处费)。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张某和2名参赌人员,扣押一批没有被销毁金额高达6万元的六合彩投注单据。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赌博、开设赌场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三种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2)如果嫌疑人涉嫌犯罪,触犯几罪?
(一)“文义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位价顺序
文义解释,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证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文义解释能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证;而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法律自身的目的所做的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可以使法律决定与特定社会的伦理与道德要求相一致,从而使法律决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当性。“客观目的解释”的位阶高于“文义解释”,按“客观目的解释”:“组织3人以上赌博”应解释包括庄家张某,即符合赌博罪构成要件之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因此犯罪嫌疑人张某已经涉嫌赌博罪。
(二)刑法中关于“罪数”问题
在我国,区分罪数的标准,通说是“犯罪构成说”,即以犯罪构成的个数确定犯罪的个数: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犯罪构成的为数量,应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的最终形态为基础,并结合犯罪构成的类型,经具体分析而确定。
本案中,第一阶段,犯罪嫌疑人张某自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1月份期间,通过电话接受他人投注,同时自己也参与投注六合彩赌博,从现场扣押的六合彩记账单和六合彩投注单金额高达6万元,其行为符合赌博罪构成要件,涉嫌赌博罪。第二阶段,犯罪嫌疑人张某从2011年1月份至2月底利用互联网某六合彩赌博网站注册的会员账号,接受他人和自己投注进行赌博。犯罪嫌疑人张某在这段期间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特征,涉嫌开设赌场罪。在这里主要注意和连续犯的区别,连续犯在刑法中是处断的一罪,而犯罪嫌疑人张某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赌博行为,实施多次两个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先后触犯两个不同的法益。因此根据《刑法》第303条第l款、第2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目前,香港六合彩在农村已构成蜘蛛网脉络状态,对建设和谐新农村有巨大危害性:(1)农村大量资金流失,摧毁农村经济基础,破坏社会生产力,影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2)村民无心生产劳作,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破坏农村社会正常生活秩序。(3)助长了封建迷信,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影响农村精神文明建设。(4)衍生其他犯罪,危害社会治安,造成社会不稳定。(5)影响了国家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而实践中公安机关打击“六合彩”赌博犯罪存在问题:第一,“六合彩”上下线庄家之间采取单线联系,活动隐秘且上线庄家、幕后老板多在港台地区遥控指挥,一般很难查获,查获的仅是六合彩的下线庄家,难以堵住六合彩犯罪的源头。第二,六合彩赌博犯罪具有犯罪的隐蔽性,证据大部分为纸质易被销毁和新型网络赌博“六合彩”,且涉赌人员大部分为广大人民群众,造成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大。第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滞后,对于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的定性不明确,实践中一般把它归到赌博罪。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应重拳出击,紧紧依靠法律法规,开拓法律途径打击六合彩赌博的犯罪分子,如对出现新型网络赌博“六合彩”行为,对其取证难就可以依开设赌场罪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10年下半年开始,在广东省梅县某村一出租屋内,接受他人投注的同时自己也参与投注六合彩赌博,然后再利用手机报给上手庄家。张某从2011年1月份上旬开始利用互联网某六合彩赌博网站会员账号,接受他人和自己投注进行赌博,再把当期的投注额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然后张某从上手庄家手中返回当期投注额的3%至13%不等水钱(好处费)。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张某和2名参赌人员,扣押一批没有被销毁金额高达6万元的六合彩投注单据。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赌博、开设赌场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三种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2)如果嫌疑人涉嫌犯罪,触犯几罪?
(一)“文义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位价顺序
文义解释,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证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文义解释能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证;而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法律自身的目的所做的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可以使法律决定与特定社会的伦理与道德要求相一致,从而使法律决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当性。“客观目的解释”的位阶高于“文义解释”,按“客观目的解释”:“组织3人以上赌博”应解释包括庄家张某,即符合赌博罪构成要件之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因此犯罪嫌疑人张某已经涉嫌赌博罪。
(二)刑法中关于“罪数”问题
在我国,区分罪数的标准,通说是“犯罪构成说”,即以犯罪构成的个数确定犯罪的个数: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犯罪构成的为数量,应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的最终形态为基础,并结合犯罪构成的类型,经具体分析而确定。
本案中,第一阶段,犯罪嫌疑人张某自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1月份期间,通过电话接受他人投注,同时自己也参与投注六合彩赌博,从现场扣押的六合彩记账单和六合彩投注单金额高达6万元,其行为符合赌博罪构成要件,涉嫌赌博罪。第二阶段,犯罪嫌疑人张某从2011年1月份至2月底利用互联网某六合彩赌博网站注册的会员账号,接受他人和自己投注进行赌博。犯罪嫌疑人张某在这段期间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特征,涉嫌开设赌场罪。在这里主要注意和连续犯的区别,连续犯在刑法中是处断的一罪,而犯罪嫌疑人张某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赌博行为,实施多次两个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先后触犯两个不同的法益。因此根据《刑法》第303条第l款、第2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目前,香港六合彩在农村已构成蜘蛛网脉络状态,对建设和谐新农村有巨大危害性:(1)农村大量资金流失,摧毁农村经济基础,破坏社会生产力,影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2)村民无心生产劳作,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破坏农村社会正常生活秩序。(3)助长了封建迷信,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影响农村精神文明建设。(4)衍生其他犯罪,危害社会治安,造成社会不稳定。(5)影响了国家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而实践中公安机关打击“六合彩”赌博犯罪存在问题:第一,“六合彩”上下线庄家之间采取单线联系,活动隐秘且上线庄家、幕后老板多在港台地区遥控指挥,一般很难查获,查获的仅是六合彩的下线庄家,难以堵住六合彩犯罪的源头。第二,六合彩赌博犯罪具有犯罪的隐蔽性,证据大部分为纸质易被销毁和新型网络赌博“六合彩”,且涉赌人员大部分为广大人民群众,造成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大。第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滞后,对于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的定性不明确,实践中一般把它归到赌博罪。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应重拳出击,紧紧依靠法律法规,开拓法律途径打击六合彩赌博的犯罪分子,如对出现新型网络赌博“六合彩”行为,对其取证难就可以依开设赌场罪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