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历程与基本发展规律探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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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会建设是与经济、政治相并列的重要建设领域,加强社会领域建设与改革,实现经济、政治、社会协调发展是我国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回顾我国社会建设历程,总结以往社会建设的经验教训,梳理分析当前社会建设的实践要求,增强按照社会发展规律推进社会建设与改革的理论自觉与实践自觉,是实现社会领域改革创新战略目标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社会领域 社会建设与改革 社会发展规律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总结我国社会建设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一是计划经济时期,融合在整体国家建设中并带有明显政治色彩的社会建设;二是市场经济初期,逐渐分离却带有市场痕迹的社会建设;三是进入新世纪后,逐步走向独立与自觉的社会建设阶段。前两阶段,受国家发展程度影响,社会建设既没有“自觉”,更没能按照自身发展规律推进,总结这一时期社会建设的经验教训,将有助于加深遵循规律推进社会建设与改革的认识,促进当前社會建设与改革任务目标的实现。
  社会建设经验与教训
  计划经济时期融合在“整体国家建设”中的社会建设。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经济、政治、社会高度融合,虽然社会建设实践一直在进行,却没有关于社会建设的概念和明确提法,社会建设与国家的整体建设融合在一起,并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体现在:一是国家包办社会事业,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民众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都依托于国家和单位,形成了具有明显平均主义特征的民生保障体系;二是靠政治运动、政治整合和社会动员来组织和开展社会管理。这种带有明显政治色彩的社会建设,“在短缺经济条件下,……最大限度利用有限社会资源,在短时间内解决老百姓迫切需要满足的生活和生产问题”,①但也造成国家动员能力强,社会力量弱;等级身份盛行,社会结构僵化,社会缺乏活力、社会发展水平低下等问题,并给未来社会建设埋下深层体制性问题。
  市场经济初期,由市场化改革催生并打上市场烙印的社会建设。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社会领域在客观上逐渐“独立”出来,但“社会建设本身并没有成为自觉目的”②,没有按照社会发展规律进行改革的规划与设计,而是出于为企业减负、为政府甩包袱的目的,被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工程”,不加区分地卷入经济建设大潮,深受经济建设思维左右,社会建设带有明显的市场痕迹。表现在,企业与所兴办社会事业脱钩,国家对社会领域的投入减少,教育、医疗、住房等社会领域逐步推行产业化、市场化改革,由此导致民众生活负担沉重,民生问题凸显;社会管理弱化,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不断增多,社会稳定压力加剧。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限制导致社会建设无法自觉,更难以遵循规律;另一方面,理论研究的滞后也是社会建设难以按规律发展的原因。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一方面积累起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也从实践角度证明,社会的发展建设不是简单地“水到渠成”,经济的发展不会自动带来社会的进步。同时无论是计划经济时期的政治化思维,还是改革初期的市场化原则,都没有带来预期的社会领域的健康发展,这一特殊的发展历程,进一步表明,社会建设需要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按照社会建设本身的内在要求来推进,才能更好地解决社会领域的问题,促进民生幸福。
  走向自觉阶段的社会建设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与经济领域取得巨大成就相伴而生的社会领域发展滞后的问题不断凸显,经济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客观上要求加强社会领域的建设与改革。在这种情况下,以改善民生、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基本要求的社会建设与改革任务,也随之被提上党和国家的建设议程。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任务目标,标志着我国社会建设战略任务的正式提出,同时也标志着社会建设开始进入自觉的建设阶段。一是社会建设的任务日益明确,从十七大“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到十八大“在改善民生与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再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等各项社会建设任务的提出,社会领域建设与改革的任务目标逐渐清晰明确;二是社会建设与改革的政策选择中,开始摒弃以往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思维的影响,越来越体现出对社会发展规律的尊重与遵循,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领域改革创新的战略部署,更突显出社会领域发展建设的规律性要求,比如以人为本、公平正义、讲求公益性、区分层次性、多主体参与等。梳理总结这些规律,并在实践中更好遵循这些规律性要求,将更有助于我国社会领域改革目标的实现。
  社会领域改革创新的基本规律
  总结以往经验教训及我国社会建设的实践要求可知,既注重社会领域与经济、政治领域建设改革的协调与配合,又注重和遵循社会发展本身的内在规律,是当前我国社会建设与改革政策选择中最突出、也最迫切的核心要求。
  充分尊重以人为本、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规律性要求。人是社会和社会建设的主体,社会建设与改革应该以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需求为根本目的,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民众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背离人的需求、无视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搞社会建设都不可持续。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深刻吸取以往改革和建设中忽视人的发展、盲目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历史教训,把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社会领域改革创新的核心任务,体现了社会建设中对以人为本规律的认识和尊重。
  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建设虽然在保障民生和社会管理领域取得一定发展,但带有明显政治色彩的社会建设导致社会发展水平低下,难以更好满足人民需求,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人的发展。
  改革开放后,经济领域活力被充分释放出来,经济建设成就显著。然而,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忽视社会建设,甚至在教育、医疗、住房等社会民生领域,盲目推行市场化改革,既有悖于社会发展规律,更背离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目标,虽然经济总量不断增长,但百姓生活负担却日益沉重,民生问题凸显,社会和谐与稳定面临巨大挑战。   总结历史教训,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幸福,促使发展成果更多惠及人民,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是当前社会建设和改革中必须遵循的最为突出的规律性要求,也是我国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的现实需要。对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领域改革创新的政策选择中,更好体现了这一规律要求,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要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总体要求,围绕“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为社会提供多样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需求”这一体现“以人为本”规律要求的社会事业改革方向,提出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药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创新的具体要求。
  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遵循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规律,要求在实践中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当前,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但经济发展是基础是前提更是手段,发展的最终目标,是要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发展再不能走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不顾民生需求的老路,更不能以政治和经济发展绑架民生。
  在社会建设与改革中注重公平性规律的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失去公平的社会将会失去发展的动力。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历经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高度关注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既是对社会现实的回应,更体现出对社会发展规律的尊重。公平往往与效率相对应。相对而言,市场领域主要讲求效率,而社会领域更加注重公平公正。公平,不是简单地平均化,而是强调社会主体享有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权力公平,是一种有效率的社会公平。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改革开放前,我国具有平均主义色彩的民生保障体系,忽视了效率,保障水平较低,同时户籍、身份等制度规定造成权力、机会不平等,从而束缚了社会创造活力,造成社会流动受阻,社会发展缓慢。
  改革开放后,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思路下,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并推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原则,在当时极大地调动起人们参与经济建设的热情。但在发展过程中,没能更好地“兼顾公平”,经济发展过程中不仅出现了个体间、行业间、地区间、城乡间收入差距扩大、贫富悬殊的社会问题,更主要的是因为机会、权力以及规则的不公平导致社会发展严重失衡,社会矛盾加剧,社会和谐与稳定受到严重冲击。公平问题已经成为社会风险不断加剧的重要源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高度关注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并首次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增进人民福祉,并列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提出围绕“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原则,深化社会各领域改革。落实好公平正义原则,以公平促进效率,是当前社会建设实践的一项基本要求。既要避免简单平均主义思维,更要保障公民在教育、就业和各项社会保障中享有公平的权力、机会、过程与结果。同时切实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促进共同富裕,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结构基础。
  注重社会建设讲求公益性、增进社会福利的规律性要求。成熟的市场经济,不仅要避免政治对经济和社会的干扰,比如政企不分、政社不分,同时也要对市场和社会加以区分,并按照各自的规律行事。市场领域的任务是生产私人消费产品,主要是企业行为,以盈利为目的;而社会建设领域,其任务是提供更多公共产品与服务,满足广大民众的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生存和发展需求,这些内容一般多由政府和社会组织提供,目的是增进公共利益,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宜盲目推向市场。在市场经济改革初期,由于对这一规律认识不深,在改革过程中,违背社会领域公益性要求,把本该由国家提供保障的教育、住房、医疗等社会领域全方位推向市场,以市场化原则改革社会公益事业,不仅没有促进这些领域的良性发展,反而破坏了正常的行业发展秩序,导致这些领域乱象丛生,当前医患关系紧张、有偿补课泛滥的根本原因也在于此。
  实践证明,社会民生领域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不能盲目推向市场,不能简单以盈利为目的;区分市场领域与社会领域并遵循各自的建设规律,既是经济良性运行的客观要求,更是社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对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已做出明确要求,强调社会事业的公益性、普惠性,强调政府在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等,均是对这一规律的认可与尊重。在改革实践中,各级政府应切实履行好公共服务职能,最大限度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满足人民需求。
  加强对民生领域需求层次性规律的认识与尊重。前述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涉及公民共同的、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因而被列为公共需求,遵循公益性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民生需求也需作进一步细分,一般分为基本民生需求和非基本的个性化多样化发展需求。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财力影响,国家一般只保证基本民生需求,以国家投入为主,不能以减轻负担为由推向市场。而对于公民个性化高端化的发展需求,往往超出国家经济发展承受能力,则需要借助市场或社会力量,提供更高水准的个性化服务,以弥补国家财力及公共服务的不足,保证公共服务的可持续性。在这一区分中,基本民生需求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有所调整和提高,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档次。
  在以往的改革和建设实践中,不仅没有及时区分市场与社会领域,更没有对社会领域不同的需求层次进行区分,导致该由国家投入的基本需求部分,国家投入不足,而盲目推向市场,增加百姓生活负担;相反,对于高端的个性化发展需求,市场化发展不足,满足不了公民对优质教育、医疗、养老等的现实需要。因此,合理区分和界定不同层次民生需求,发挥政府、社会与市场的不同作用,多渠道、多角度满足民生需求,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民生幸福的现实选择。对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改革的思路更加明确了这一规律性要求,政府保基本,同时拓展商业和社会渠道,多层次提供公共服务,以满足社会更多和更高层次的民生需求。
  加强对社会建设与治理需要多元主体参与规律性的认识。在社会建设与治理过程中,政府是社会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建设与治理责任,这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所在。然而,政府是第一主体,却不一定是唯一主体;政府需要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却不一定直接提供,借助社会力量,弥补政府公共服务、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提高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促使各类社会组织、公民以及企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建设與治理,既是社会发展建设的一个基本规律,也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
  目前,在我国社会建设中,“强政府、弱社会”问题依然较为突出,社会力量薄弱,社会组织发展滞后,公民参与社会建设与治理能力不足、渠道不畅,与政府在社会建设中大包大揽的情况同时存在,甚至互为因果,这也是当前我国社会建设领域亟需解决的一个难点问题。遵循多元主体参与社会建设的规律性要求,大力发展社会组织,放松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制,推行社会组织依法直接登记制度,同时加强引导与合作,促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建立起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的新型政社关系,现实而紧迫。对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已做出相应改革要求,贯彻落实好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激发社会活力的各项改革创新要求,这是加快我国社会建设与改革、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总之,历史经验和当前社会发展实践证明,社会建设既不同于政治建设,更有别于经济建设;既不能按照政治建设的思维搞社会建设,也不能以经济发展的思路推进社会发展。进入自觉阶段的社会建设,更应遵循社会自身发展规律,以人为本是核心,公平正义是关键,讲求公益性、区分层次性、多主体参与是基本要求,这也是当前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努力促进社会发展、实现改革目标的现实需要。
  (作者为中共抚顺市委党校副教授)
  【注释】
  ①②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建设》,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304页,第307页。
  责编/王坤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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