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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的角度出发看,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的性质是国有制。我国目前的土地所有制的性质有一定的历史继承。从其归属性推知,当前国家应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为“永佃权”,即物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长久存续之权利。从法学视角考察如何在公有制框架内对土地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呢?一是物权化实现的方式;二是转让市场的设立问题。特别关于转让市场设立时,需要首先是不能对市场交易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其次是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农地转让市场;最后是农地转让的交易坚持自愿、有偿、依法进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