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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高等教育招生从蒙藏回等少数民族地区吸纳人才,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一个逐渐成规模、有政策、分层次的基本国策。高校作为招生实践的主体,深度参与了这一个过程,其招生保障措施多样。笔者从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实施优厚资助、提供各类补助保送为主的招考方式、保障就业去向、明确惩处办法等六个方面,对这一招生保障措施进行了试析。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少数民族;高校;招生保障措施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高校开始对蒙藏回等少数民族地区招生予以重视
从蒙藏回少数民族地区吸纳人才,虽然已从北洋政府时期已经开始,不过真正进入成规模、有政策、分层次的招生,仍然要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算起。1929年国民党三届二次中央全会特别通过了蒙藏决议案,指出“关于蒙古、西藏经济与文化之振兴,应以实行发展教育为入手办法。”[1]815并特别通令教育部、各盟旗及西藏、西康等地主管官厅做出相应部署,由行政院负责制定详细计划迅速实行。
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对蒙藏回等少数民族地区的高校招生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其一是主要针对蒙藏地区,以及蒙藏两族开展的阶段。从1929年后在西藏、蒙古各盟旗开始创办各级学校开始,在教育部内特设专管蒙藏教育的司科,在南京、北平等地设立收纳蒙藏青年的高校预备学校,在中央政治学校开设蒙藏学校以及边疆分校,并在1931年在国立中央、北平两大学开始预科招生。其二是范围扩展到蒙藏回等边疆地区,以及西北少数民族各族的阶段。1935年教育部发布的修正待遇蒙藏学生章程,已明确规定新疆、西康完全适用原待遇蒙藏学生章程的全部规定待遇,青海、宁夏、甘肃则可以适用原章程的部分规定待遇。[2]130高校招生的对象扩展到蒙藏回等边疆地区,由蒙藏两族改为西北少数民族各族。
在这两个阶段中,逐步形成了重点高校示范性参加,各类高校不同程度参加,相关专科学校不断创建的局面。国立中央大学不仅开设了蒙藏班,还开设了边政系,西北大学开设了边政系,兰州大学创办了边疆语文学系,西北各民族省区也开始建设培养边政和边教的高等民族学科。同时,南京国立边疆学校以及西康的康定师范专科学校也组建运转起来。而所有这些进展,都与政府推动下高校对蒙藏回等少数民族地区招生的保障措施密切相关。
二、具体保障招生的措施
1.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
对蒙藏回等少数民族地区招生的开展,仰赖于南京国民政府的经费支持。教育部制定了边疆教育实施原则等政策,明确了相关款额从多方筹措的渠道:一是中央政府从国库或庚子赔款中提出若干万元,二是中央及各省增加边疆省教育行政机关经费,三是设法从地方筹集相应经费。[1]831具体实施上,南京国民政府从1935年开始列出专款,以边疆教育经费名义下拨,教育部直接管理,向各地内容上粗分为四类。其中第三类为教育部部办边疆学校经费,包括学校经常费、学生补助费、学生公费、临时费等,与高等教育最为直接相关。第四类则为特拨经费及其它补助费,包括改善员生生活专款、冬季煤炭费等。
以有据可查的1936、1937、1939、1940、1941、1943、1945、1947年的费用为例,南京国民政府投入了大笔资金,下拨的边疆教育经费总额分别为525000、709208、102210、1407497、5014379、15289924、5977601400、12332285300元。其中第三类教育部部办边疆学校经费则为30000、60000、96610、526104、3005257、2287779、53517063、1346330000元,随情况不同,占边疆教育经费总额的6%至60%左右。[3]924部办边疆学校耗资较大的一个原因,因创办需开办费,维持运转需经常费。起初每所蒙藏学校开办费约40000元,经常费则约每年 80000元。[2]149南京国民政府投入的这些费用,对于相关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
2.对入学学生的学费、膳宿费等实施优厚资助
蒙藏回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因所在区域经济相对落后,入学后面临的经济困难要比经济发达地区学生大的多。为了保障生源,高校就需要保障提供给学生相应的学费、生活费等费用,使其无后顾之忧。
1929年的待遇蒙藏学生章程中规定,“凡经蒙藏委员会或其驻平办事处介绍之蒙藏学生,在公立学校应免全部学费,在私立学校应酌情减免。”[1]8161930年蒙藏学生就学中央大学蒙藏班办法中也规定,“蒙藏学生选送到京以后,其膳宿费蒙藏委员会供给,至入学之日为止,考入中央大学蒙藏班学生,免纳学费,并由学校供给其膳宿制服书籍等费。”[2]1311931年教育部明文规定在国立中央大学和国立北平大学成立蒙藏班,培养蒙藏学,“入学以后,除免纳学费外,并由学校供给其膳宿、制服、书籍、杂用等费,或由学校酌给费用,由各学生自理之”。[1]837
以上的优惠在地域上、学生群体范围上,后来有了进一步的扩大。对学费、生活费的全面优惠地区,1934年教育部修正待遇蒙藏学生章程中,增加了新疆、西康、青海、宁夏、甘肃五省。1937年教育部推出的边疆学生待遇办法中,对受惠学生群体上予以了增加,“边疆学生在国立边地中等以上学校肄业,或在内地设有公费之中等以上学校肄业,其家境确属清寒者,准予核给公费,不受名额限制。”[2]137如果学生是师范生,则待遇更好,除免收学费、住宿费、供给伙食外,还发给服装费、书籍费及零用金。
3、畅通渠道,为多类学生提供补助费
对于部分没有获得全额公费等最优待遇的学生,高校设法发放了相应补助,以鼓励其完成学业。1935年蒙藏委员会颁布蒙藏回教育补助费补助规则,对补助对象的种类、条件、义务、停止补助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规定“各族旅外学生:凡蒙藏回各族学生,在首都、北平经教育部立案之中等以上学校肄业之自费生,经本会调查考核后,得酌予补助。”当年的蒙藏回学生补助名额“暂定为一百名,其分配如下:蒙族五十名,藏族三十名,回族二十名。”[2]1331936年教育部公布教育部补助蒙藏回学生升学内地专科以上学校办法大纲,规定在公立及已立案的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肆业的蒙藏回学生,凡未享受其他公费待遇者,均可申请常年助学金,额度是每名每年补助300元。之后,因为物价上涨,补助金有所增加,如1942年已经增至学业成绩甲等者补助460元,乙等400元,丙等340元的标准。
其他类别的学生,也有机会获得相应补助。如成绩较好的可以获得更多的补助,“凡经教育部补助之学生,应由所入之学校将该生每学期学业成绩、操行成绩呈送教育部。……以后每学期均按其上学期成绩分别补助。凡成绩列甲等者,每名每学期补助一百八十元,乙等一百二十元,丙等六十元。”[4]229有特殊困难的学生,也有可能得到相应补助。1937年教育部推出的边疆学生待遇办法中规定,“如遇特殊事故,或经济情形确实困难,无力负担服装书籍等费者,得呈由学校转呈教育部,请发特别补助费,每人每年以一次为限,其数额视实际情形定之。”[2]1371947年教育部对边疆学生待遇办法进行了修正,规定边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在校期间如遇特殊事故或经费确有困难者,给予特别补助费。[5]200
4、保送为主兼用招考的招生方式
面对蒙藏回等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源,高校与各级中等学校在政府的引导下,以保送作为招生的主要方式。1929年的待遇蒙藏学生章程,要求蒙古各盟旗官署、西藏各地方官署、蒙藏各级学校、蒙藏相连之地沿边各省县政府,于每年学校学期开始之前,向蒙藏委员会或其驻平办事处保送蒙藏学生。[1]8161937年的边疆学生待遇办法将保送机关进一步扩容,为蒙藏委员会、蒙古盟旗机关、西藏地方机关、各边省省政府或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国立边地中等以上学校。学生范围也有所扩大,包括蒙古、西藏,及其他语言文化具有特殊性质地方之边族学生。不变的是均要求其家庭一直居住于原籍,以避免内地学生顶替。另外,没有获得上述政府机关、学校推荐的学生,也可以采取志愿自荐,申请获得保送名额,或者自行报考。[2]136
高校为了保障生源质量,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以国立中央大学为例,1930年蒙藏学生就学中央大学蒙藏班办法中,对年龄、学力、流向进行了规定:“凡蒙藏学生,年在十八岁以上,三十岁以下,曾在旧制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而品行端正身体强健者,均得报名投考。蒙藏中等学校,得依前项办法,选送学生,由蒙藏委员会转咨教育部办理。蒙藏班修业年限,定为二年,毕业后升入本大学各学院,或其他相当学校肄业。”[2]1311935年中央大学关于蒙藏及边远省份学生入学办法决议案中,谈到必须经过笔试为主的分级考试。“凡蒙藏学生及边省学生,合于修正待遇蒙藏学生章程之规定,而经规定机关保送来校听课者,必须经过本大学之编级试验,其程度如本大学认为不能在大学本科随班旁听者,应令其在实验学校补习,俟其补习期满后,经编级试验及格后方得在本大学为旁听生。学生编级试验由本大学于开学前举行之,该项试验应以笔试为主体。”[1]840不合格者,予以劝退。国立中央大学对于保送方式日趋收紧,与初期规定的保送生标准过于宽泛有关,也与有的保送生在学习上底子较差且态度不太认真有关。其他高校也推出过对较差成绩者予以留级,甚至退学的规定。
5、定向就业、择优升学或留学的优厚待遇
为了进一步招徕生源,高校以及南京国民政府为学生就业出路,提供了具体的保障措施。1929年的待遇蒙藏学生章程明确规定优秀者可以被保送升学、留学,或者择优予以工作。“各校于每学年终,应将蒙藏学生本学年成绩或毕业成绩函送蒙藏委员会,以便分别奖励,或保送国内外相当学校升学。专门以上学校毕业之蒙藏学生,得由蒙藏委员会择优介绍机关,或分发蒙藏地方服务。”[1]816-8171930年中央政治学校附设蒙藏班组织规则也规定,“毕业后,均回边地担任实地工作,其有职员升学者,亦得考升国内各大学或专门学校。”[1]817
在之后的关于蒙回藏各类特种考试科目及应考资格等标准中还有规定,在选报任用蒙藏回等少数民族地区人才时,举办的特种考试将分为两个部门、两种资格、两类任用进行,专科以上高校毕业生会获得较好优势。两个部门是指边事行政部门、边疆地方行政部门两个就业去向。两种资格是指国内各大学边政学系及各边政专科学校毕业这一资格,以及中等以上学校毕业及被保送参加考试的较低层次资格。两类任用则指国内各大学边政学系及各边政专科学校毕业的,可以主要去层级较高待遇较好的中央及边省服务,部分回原地方任用;中等以上学校毕业及被保送参加考试的较低层次资格,则主要回地方服务。[2]139-140
6、明确惩处办法,防范冒充入学者、学业不合格者
由于条件优厚,难免有意图蒙混过关者,高校与政府进行了严格防范。1929年的待遇蒙藏学生章程规定,“各校蒙藏学生中如发现有冒充者,除将该生斥革外,并向原送机关或其保证人追缴因该生所费之一切费用。”[1]8161937年的边疆学生待遇办法也有类似规定,“边疆学生有伪造学历,假冒籍贯者,除开除学籍外,并由所在学校向保证人追缴其在校一切费用及补助费。”[2]816同年,蒙藏委员会保送蒙藏学生办法则规定,如发现假借证书,或冒充籍贯者,可以随时追缴其证明书,并通知所在学校。[2]1351930年蒙藏学生就学中央大学蒙藏班办法中,也严格要求不得冒充蒙藏人入学。
为了保障学生培养质量,1935年中央大学关于蒙藏及边远省份学生入学办法决议案规定蒙藏及边远省份学生入学者中,“旁听及补习学生,不参加所选修及应补习课程之规定试验者,即取消其在该校旁听及补习资格,令其离校。”[1]840为了加强补助的引导作用,1935年蒙藏委员会颁布的蒙藏回教育补助费补助规则,对补助其间的义务、停止补助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前经证明领费之学生,经本会查有伪冒者,其所领补助费,应由原证明机关负责赔偿。”“已受补助之学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会得随时停止其补助费:(1)休学或退学者。(2)学年考试不及格者。(3)品行不良,经学校严重处罚者。(4)学期终了,不呈缴成绩报告单者。”[2]132-133教育部也推出相应规定,“受补助之学生,需恪遵校规努力学业,如因违背校规致受学校处分或荒废学业致成绩连三科以上不及格者,教育部将视其情形,轻重分别予以减少、停止、或追已补助费之处分。凡冒籍蒙藏回学生或署名顶替及伪造证明文件者,如经发觉除追缴补助费外,兹予以相当之处分。”[4]230
三、招生效果与影响
由于以上诸多保障措施的推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高校对蒙藏回等少数民族地区的招生得以有效开展。国立中央大学、国立北平大学于1930年秋季分别成立蒙藏班,示范引领招生工作。其中国立中央大学招生蒙藏两地学生共约60人。[2]131中央政治学校蒙藏特别班1930年从考生80余人中录取了48人。[6]国立南京蒙藏学校特设了高校预科性质的专修班、蒙藏事务研究班,其中蒙藏事务研究班招生约在60-80人之间。[2]397
随着招生工作的延续,涉及高校进一步增多,招生人数逐渐增加。据统计1937-1942年间,经教育部批准进入中央大学、西北联大、西南联大、西北技专等专科以上高校学习的少数民族学生有155人。到1938年底,近宁夏一省从国内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民族学生已达34人。[5]2001946年之后,新疆曾选派150余名各族学生赴国立西北医学专科学校、西北农业专科学校、中央政治学校、中央测量学校、国立边疆学校、三民主义青年团、中央干部学校学习。[5]2001948年9月国立康定师范专科学校,全校学生也已达185人。[3]924有了这些成绩,可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政府与高校对蒙藏回等少数民族地区的招生,虽然存在着招生较少、吸收少数民族比例不理想、政治与党治色彩较为浓厚等不足,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促进了蒙藏回等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M].南京:凤凰出版社,2010年.
[2]《内蒙古教育志》编委会.内蒙古教育史志资料第二辑[M].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5.
[3]蒋致远.第三次中国教育年鉴[M]第十一编.台北:宗青图书公司,1991.
[4]教育部.教育法令汇编第五辑[M].1936.
[5]郭胜利.民国政府西北民族政策研究[D].兰州大学,2010年.
[6]蒙藏特别班设立[J].中央政治学校校刊,1930(37).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学院,北京 102206)第二部分第8卷第4期2014年4月首 都 教 育 学 报Capital Education JournalVol.8,No.4Apr.,20142014年首都教育学报第4期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少数民族;高校;招生保障措施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高校开始对蒙藏回等少数民族地区招生予以重视
从蒙藏回少数民族地区吸纳人才,虽然已从北洋政府时期已经开始,不过真正进入成规模、有政策、分层次的招生,仍然要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算起。1929年国民党三届二次中央全会特别通过了蒙藏决议案,指出“关于蒙古、西藏经济与文化之振兴,应以实行发展教育为入手办法。”[1]815并特别通令教育部、各盟旗及西藏、西康等地主管官厅做出相应部署,由行政院负责制定详细计划迅速实行。
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对蒙藏回等少数民族地区的高校招生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其一是主要针对蒙藏地区,以及蒙藏两族开展的阶段。从1929年后在西藏、蒙古各盟旗开始创办各级学校开始,在教育部内特设专管蒙藏教育的司科,在南京、北平等地设立收纳蒙藏青年的高校预备学校,在中央政治学校开设蒙藏学校以及边疆分校,并在1931年在国立中央、北平两大学开始预科招生。其二是范围扩展到蒙藏回等边疆地区,以及西北少数民族各族的阶段。1935年教育部发布的修正待遇蒙藏学生章程,已明确规定新疆、西康完全适用原待遇蒙藏学生章程的全部规定待遇,青海、宁夏、甘肃则可以适用原章程的部分规定待遇。[2]130高校招生的对象扩展到蒙藏回等边疆地区,由蒙藏两族改为西北少数民族各族。
在这两个阶段中,逐步形成了重点高校示范性参加,各类高校不同程度参加,相关专科学校不断创建的局面。国立中央大学不仅开设了蒙藏班,还开设了边政系,西北大学开设了边政系,兰州大学创办了边疆语文学系,西北各民族省区也开始建设培养边政和边教的高等民族学科。同时,南京国立边疆学校以及西康的康定师范专科学校也组建运转起来。而所有这些进展,都与政府推动下高校对蒙藏回等少数民族地区招生的保障措施密切相关。
二、具体保障招生的措施
1.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
对蒙藏回等少数民族地区招生的开展,仰赖于南京国民政府的经费支持。教育部制定了边疆教育实施原则等政策,明确了相关款额从多方筹措的渠道:一是中央政府从国库或庚子赔款中提出若干万元,二是中央及各省增加边疆省教育行政机关经费,三是设法从地方筹集相应经费。[1]831具体实施上,南京国民政府从1935年开始列出专款,以边疆教育经费名义下拨,教育部直接管理,向各地内容上粗分为四类。其中第三类为教育部部办边疆学校经费,包括学校经常费、学生补助费、学生公费、临时费等,与高等教育最为直接相关。第四类则为特拨经费及其它补助费,包括改善员生生活专款、冬季煤炭费等。
以有据可查的1936、1937、1939、1940、1941、1943、1945、1947年的费用为例,南京国民政府投入了大笔资金,下拨的边疆教育经费总额分别为525000、709208、102210、1407497、5014379、15289924、5977601400、12332285300元。其中第三类教育部部办边疆学校经费则为30000、60000、96610、526104、3005257、2287779、53517063、1346330000元,随情况不同,占边疆教育经费总额的6%至60%左右。[3]924部办边疆学校耗资较大的一个原因,因创办需开办费,维持运转需经常费。起初每所蒙藏学校开办费约40000元,经常费则约每年 80000元。[2]149南京国民政府投入的这些费用,对于相关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
2.对入学学生的学费、膳宿费等实施优厚资助
蒙藏回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因所在区域经济相对落后,入学后面临的经济困难要比经济发达地区学生大的多。为了保障生源,高校就需要保障提供给学生相应的学费、生活费等费用,使其无后顾之忧。
1929年的待遇蒙藏学生章程中规定,“凡经蒙藏委员会或其驻平办事处介绍之蒙藏学生,在公立学校应免全部学费,在私立学校应酌情减免。”[1]8161930年蒙藏学生就学中央大学蒙藏班办法中也规定,“蒙藏学生选送到京以后,其膳宿费蒙藏委员会供给,至入学之日为止,考入中央大学蒙藏班学生,免纳学费,并由学校供给其膳宿制服书籍等费。”[2]1311931年教育部明文规定在国立中央大学和国立北平大学成立蒙藏班,培养蒙藏学,“入学以后,除免纳学费外,并由学校供给其膳宿、制服、书籍、杂用等费,或由学校酌给费用,由各学生自理之”。[1]837
以上的优惠在地域上、学生群体范围上,后来有了进一步的扩大。对学费、生活费的全面优惠地区,1934年教育部修正待遇蒙藏学生章程中,增加了新疆、西康、青海、宁夏、甘肃五省。1937年教育部推出的边疆学生待遇办法中,对受惠学生群体上予以了增加,“边疆学生在国立边地中等以上学校肄业,或在内地设有公费之中等以上学校肄业,其家境确属清寒者,准予核给公费,不受名额限制。”[2]137如果学生是师范生,则待遇更好,除免收学费、住宿费、供给伙食外,还发给服装费、书籍费及零用金。
3、畅通渠道,为多类学生提供补助费
对于部分没有获得全额公费等最优待遇的学生,高校设法发放了相应补助,以鼓励其完成学业。1935年蒙藏委员会颁布蒙藏回教育补助费补助规则,对补助对象的种类、条件、义务、停止补助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规定“各族旅外学生:凡蒙藏回各族学生,在首都、北平经教育部立案之中等以上学校肄业之自费生,经本会调查考核后,得酌予补助。”当年的蒙藏回学生补助名额“暂定为一百名,其分配如下:蒙族五十名,藏族三十名,回族二十名。”[2]1331936年教育部公布教育部补助蒙藏回学生升学内地专科以上学校办法大纲,规定在公立及已立案的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肆业的蒙藏回学生,凡未享受其他公费待遇者,均可申请常年助学金,额度是每名每年补助300元。之后,因为物价上涨,补助金有所增加,如1942年已经增至学业成绩甲等者补助460元,乙等400元,丙等340元的标准。
其他类别的学生,也有机会获得相应补助。如成绩较好的可以获得更多的补助,“凡经教育部补助之学生,应由所入之学校将该生每学期学业成绩、操行成绩呈送教育部。……以后每学期均按其上学期成绩分别补助。凡成绩列甲等者,每名每学期补助一百八十元,乙等一百二十元,丙等六十元。”[4]229有特殊困难的学生,也有可能得到相应补助。1937年教育部推出的边疆学生待遇办法中规定,“如遇特殊事故,或经济情形确实困难,无力负担服装书籍等费者,得呈由学校转呈教育部,请发特别补助费,每人每年以一次为限,其数额视实际情形定之。”[2]1371947年教育部对边疆学生待遇办法进行了修正,规定边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在校期间如遇特殊事故或经费确有困难者,给予特别补助费。[5]200
4、保送为主兼用招考的招生方式
面对蒙藏回等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源,高校与各级中等学校在政府的引导下,以保送作为招生的主要方式。1929年的待遇蒙藏学生章程,要求蒙古各盟旗官署、西藏各地方官署、蒙藏各级学校、蒙藏相连之地沿边各省县政府,于每年学校学期开始之前,向蒙藏委员会或其驻平办事处保送蒙藏学生。[1]8161937年的边疆学生待遇办法将保送机关进一步扩容,为蒙藏委员会、蒙古盟旗机关、西藏地方机关、各边省省政府或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国立边地中等以上学校。学生范围也有所扩大,包括蒙古、西藏,及其他语言文化具有特殊性质地方之边族学生。不变的是均要求其家庭一直居住于原籍,以避免内地学生顶替。另外,没有获得上述政府机关、学校推荐的学生,也可以采取志愿自荐,申请获得保送名额,或者自行报考。[2]136
高校为了保障生源质量,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以国立中央大学为例,1930年蒙藏学生就学中央大学蒙藏班办法中,对年龄、学力、流向进行了规定:“凡蒙藏学生,年在十八岁以上,三十岁以下,曾在旧制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而品行端正身体强健者,均得报名投考。蒙藏中等学校,得依前项办法,选送学生,由蒙藏委员会转咨教育部办理。蒙藏班修业年限,定为二年,毕业后升入本大学各学院,或其他相当学校肄业。”[2]1311935年中央大学关于蒙藏及边远省份学生入学办法决议案中,谈到必须经过笔试为主的分级考试。“凡蒙藏学生及边省学生,合于修正待遇蒙藏学生章程之规定,而经规定机关保送来校听课者,必须经过本大学之编级试验,其程度如本大学认为不能在大学本科随班旁听者,应令其在实验学校补习,俟其补习期满后,经编级试验及格后方得在本大学为旁听生。学生编级试验由本大学于开学前举行之,该项试验应以笔试为主体。”[1]840不合格者,予以劝退。国立中央大学对于保送方式日趋收紧,与初期规定的保送生标准过于宽泛有关,也与有的保送生在学习上底子较差且态度不太认真有关。其他高校也推出过对较差成绩者予以留级,甚至退学的规定。
5、定向就业、择优升学或留学的优厚待遇
为了进一步招徕生源,高校以及南京国民政府为学生就业出路,提供了具体的保障措施。1929年的待遇蒙藏学生章程明确规定优秀者可以被保送升学、留学,或者择优予以工作。“各校于每学年终,应将蒙藏学生本学年成绩或毕业成绩函送蒙藏委员会,以便分别奖励,或保送国内外相当学校升学。专门以上学校毕业之蒙藏学生,得由蒙藏委员会择优介绍机关,或分发蒙藏地方服务。”[1]816-8171930年中央政治学校附设蒙藏班组织规则也规定,“毕业后,均回边地担任实地工作,其有职员升学者,亦得考升国内各大学或专门学校。”[1]817
在之后的关于蒙回藏各类特种考试科目及应考资格等标准中还有规定,在选报任用蒙藏回等少数民族地区人才时,举办的特种考试将分为两个部门、两种资格、两类任用进行,专科以上高校毕业生会获得较好优势。两个部门是指边事行政部门、边疆地方行政部门两个就业去向。两种资格是指国内各大学边政学系及各边政专科学校毕业这一资格,以及中等以上学校毕业及被保送参加考试的较低层次资格。两类任用则指国内各大学边政学系及各边政专科学校毕业的,可以主要去层级较高待遇较好的中央及边省服务,部分回原地方任用;中等以上学校毕业及被保送参加考试的较低层次资格,则主要回地方服务。[2]139-140
6、明确惩处办法,防范冒充入学者、学业不合格者
由于条件优厚,难免有意图蒙混过关者,高校与政府进行了严格防范。1929年的待遇蒙藏学生章程规定,“各校蒙藏学生中如发现有冒充者,除将该生斥革外,并向原送机关或其保证人追缴因该生所费之一切费用。”[1]8161937年的边疆学生待遇办法也有类似规定,“边疆学生有伪造学历,假冒籍贯者,除开除学籍外,并由所在学校向保证人追缴其在校一切费用及补助费。”[2]816同年,蒙藏委员会保送蒙藏学生办法则规定,如发现假借证书,或冒充籍贯者,可以随时追缴其证明书,并通知所在学校。[2]1351930年蒙藏学生就学中央大学蒙藏班办法中,也严格要求不得冒充蒙藏人入学。
为了保障学生培养质量,1935年中央大学关于蒙藏及边远省份学生入学办法决议案规定蒙藏及边远省份学生入学者中,“旁听及补习学生,不参加所选修及应补习课程之规定试验者,即取消其在该校旁听及补习资格,令其离校。”[1]840为了加强补助的引导作用,1935年蒙藏委员会颁布的蒙藏回教育补助费补助规则,对补助其间的义务、停止补助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前经证明领费之学生,经本会查有伪冒者,其所领补助费,应由原证明机关负责赔偿。”“已受补助之学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会得随时停止其补助费:(1)休学或退学者。(2)学年考试不及格者。(3)品行不良,经学校严重处罚者。(4)学期终了,不呈缴成绩报告单者。”[2]132-133教育部也推出相应规定,“受补助之学生,需恪遵校规努力学业,如因违背校规致受学校处分或荒废学业致成绩连三科以上不及格者,教育部将视其情形,轻重分别予以减少、停止、或追已补助费之处分。凡冒籍蒙藏回学生或署名顶替及伪造证明文件者,如经发觉除追缴补助费外,兹予以相当之处分。”[4]230
三、招生效果与影响
由于以上诸多保障措施的推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高校对蒙藏回等少数民族地区的招生得以有效开展。国立中央大学、国立北平大学于1930年秋季分别成立蒙藏班,示范引领招生工作。其中国立中央大学招生蒙藏两地学生共约60人。[2]131中央政治学校蒙藏特别班1930年从考生80余人中录取了48人。[6]国立南京蒙藏学校特设了高校预科性质的专修班、蒙藏事务研究班,其中蒙藏事务研究班招生约在60-80人之间。[2]397
随着招生工作的延续,涉及高校进一步增多,招生人数逐渐增加。据统计1937-1942年间,经教育部批准进入中央大学、西北联大、西南联大、西北技专等专科以上高校学习的少数民族学生有155人。到1938年底,近宁夏一省从国内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民族学生已达34人。[5]2001946年之后,新疆曾选派150余名各族学生赴国立西北医学专科学校、西北农业专科学校、中央政治学校、中央测量学校、国立边疆学校、三民主义青年团、中央干部学校学习。[5]2001948年9月国立康定师范专科学校,全校学生也已达185人。[3]924有了这些成绩,可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政府与高校对蒙藏回等少数民族地区的招生,虽然存在着招生较少、吸收少数民族比例不理想、政治与党治色彩较为浓厚等不足,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促进了蒙藏回等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M].南京:凤凰出版社,2010年.
[2]《内蒙古教育志》编委会.内蒙古教育史志资料第二辑[M].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5.
[3]蒋致远.第三次中国教育年鉴[M]第十一编.台北:宗青图书公司,1991.
[4]教育部.教育法令汇编第五辑[M].1936.
[5]郭胜利.民国政府西北民族政策研究[D].兰州大学,2010年.
[6]蒙藏特别班设立[J].中央政治学校校刊,1930(37).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学院,北京 102206)第二部分第8卷第4期2014年4月首 都 教 育 学 报Capital Education JournalVol.8,No.4Apr.,20142014年首都教育学报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