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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在分析了政府规制与企业利益的冲突的基础上,提出需要设计一种激励相容的机制来使得二者达到有效融合,不但能有效的解决职业安全问题,也能促进企业效率的提高。
关键词:职业安全;企业利益;政府规制
作者简介:何琴(1981-),女,四川广元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2008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规制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X9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z).2012.03.1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29-03
职业安全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近年来,我国职业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重特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如何减少职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对于我国职业安全问题的研究,大多数文献研究关注在职业安全规制的必要性和对我国职业安全的相关法律体系及其规制体制研究,鲜少对政府的规制与企业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和融合进行研究。但是现实情况表明,职业安全的规制与企业追求的利润是一个矛盾的两面,既有对立,又相互融合。
一、企业生产与职业安全规制的必要性
职业安全实施政府规制的原因就在于市场失灵,而这种市场失灵又突出表现在劳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和职业安全问题带来负的外部性。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同的经济主体对于相同信息的获得是有差异的,处于信息优势的人员较之处于信息劣势的人员掌握了更多的信息,同时,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就会通过这种优势来损害信息劣势一方的利益来获利,即造成了市场失灵,美国经济学家史晋博把这种市场失灵问题称之为内部性。在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着很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从而造成市场失灵,即企业雇主相对于员工来说对于职业危害的信息具有优势地位,他们会倾向于利于这一优势地方获利,而把这一危害的成本转嫁给处于由信息劣势的雇员一方承担。例如,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交易双方是雇主和员工,很明显,雇主对于自身企业相关的职业安全的信息了解更为全面充分,在当今中国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劳动者在签订合约时处于劣势,从而使得具有信息优势的雇主就有可能通过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优势损害员工利益来获利。企业可以通过减少安全投入,将这部分必要的安全投资转化为自身的利润,在缺少安全防护的情况下让员工从事高风险的工作,将员工暴露在有损健康的环境中,而受损害的则是员工由于安全条件的不足而丧失生命和健康。
外部性理论是20世纪初由马歇尔和庇古提出的,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中主体的经济行为对旁观者的福利产生了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利的,也可能是不利的,而这种有利影响带来的利益或是不利影响带来的损失,都不由经济活动的主体即生产者或者消费者承担,这是一种非市场性的影响,也即是外部性,不利影响多带来的损失即是“负的外部性”,这也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职业安全问题所造成的负外部性主要表现在,安全事故及职业病所造成的员工身体健康的损害甚至生命的损失,造成了千万家庭的损失甚至失去亲人的痛苦,即企业私人成本却远低于社会成本,使得社会福利减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追逐利润为主要目标的企业是不会主动承担因为安全事故和职业病所带来的生产成本的,这与我们和谐社会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此时,政府规制的有形之手就需要发挥作用,提供有效的职业安全规制,降低职业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益。
近几年,我国经济一直高速发展,但同时职业安全状况却日趋严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职业病危害也长期难以得到有效解决。这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造成了劳动者健康,生命的损失,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必将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阻力,所以,职业安全的政府规制就显得尤其必要与紧迫。
二、职业安全规制与企业的逆向选择
信息不对称、负的外部性等因素使得职业安全问题广泛存在,职业安全规制研究也由此而生。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对能源、矿产资源的需求加大,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安全规制,导致这类生产企业职业安全事故频发,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因此,企业进行生产时,必然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而企业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缺乏主动加大生产安全投入的动力,如果政府不加以规制,企业就不可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进而使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因此政府规制的存在是尤为重要的,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就成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核心。但同时,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利润的本质不会改变,发生职业安全事故的可能性是必然存在的但并不是企业自愿的,若政府的职业安全规制过于严格,职业安全相关要求带来的成本支出超过企业的收益,这会使得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从而限制了企业的正常发展,或是职业安全的相关要求悖于企业的整体利益目标,那么更大程度上,企业会选择追逐利润而放弃对职业安全的主动维护,这不仅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安全需求,也与政府的安全监管背道而驰。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政府安全规制的程度直接决定着企业生产成本的多少,规制的增加会使得企业成本投入增加,规制的过于严厉会使得企业成本的增加超出了所带来的收益的增长,这必然使得企业放弃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的投入不能带来直观的经济效益,只能是保障正常生产的一种手段,所以企业缺乏主动安全投入的动力,但是安全的投入却是企业实际的经济成本,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下,都倾向于减少甚至不投入安全成本,但是因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投入而造成的损失却是显而易见的,在这时政府的安全规制是必要的,企业也愿意进行必要的安全投入。例如,一个年产百万吨煤炭的煤矿企业,每发生一次安全事故停车到重新恢复生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0万元,这必将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企业的安全投入是必要的。虽然企业的这种安全投入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但是在防止事故减少、保障企业正常生产方面会带来正的经济效益,但是当政府的规制达到了一定的水平,仍然增加规制强度的时候,企业的安全投入成本会无限制增加,这就与企业追求利润的目标相违背,使得企业竞争力下降。假如煤矿企业采购一套瓦斯自动检测设备的成本是200万元,安装后能有效的避免瓦斯泄漏所造成的矿难,但是这套设备需要每年更换,即是每年均需支出200万元,如果不安装这套设备,每年该企业发生矿难的概率为0.1,一次矿难平均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经济赔偿为400万,那么若是矿难实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为400*0.1=40万元,这远远小于每年企业购置设备的费用2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对企业来说,少增加安全投入对企业来说是有经济效率的,企业就更倾向于少投入甚至是不投入,这样就加大了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 另一方面,安全规制的增加,以至于企业没能力达到政府安全规制水平,会使得企业产生不执行安全规制要求的倾向,这即是企业的逆向选择。所谓逆向选择是指由信息不对称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扭曲的现象,是制度安排不合理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扭曲的现象,而不是任何一个市场参与方的事前选择。在安全规制的过程中,政府与企业之间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假如政府的规制水平过于严格,愿意遵守安全规制的企业会因为无利可图而退出市场,而不愿意遵守规制规定的企业却留在市场并获得利益。例如,由于建筑行业重大安全事故多发,政府制定了严格的审查制度,强行添加安全设备使得企业成本大幅度增加,部分小企业选择退出市场,这阻碍了我国建筑行业的竞争发展,留下资本雄厚的企业很可能就此形成行业垄断;有些地方政府强行关闭烟花爆竹企业,但是近年来人们对烟花爆竹的需求旺盛,企业为了获取经济利润,会转移生产阵地,到监管相对薄弱的地区进行非法生产,这就导致了这些地区职业安全风险的增加,不但国家总体的职业安全风险没有下降,还增加了政府的监管成本。
三、职业安全规制与企业追求利润的融合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虽然企业追求利润的动机与政府的职业安全规制是相互矛盾的,但是,只要政府的规制程度把握得当,那么二者是可以达到融合的,因为,企业合理的安全水平的投入不但能解决职业安全危害,同时也能促进企业提高生产效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自己的生产目的,但同时生产过程中也存在发生职业安全事故的可能,安全事故带来的巨大利润损失也并非企业所愿,所以,一方面企业有安全生产的动机,但是另一方面,若是政府关于职业安全的生产的规制要求超过企业的需求,即超过企业的收益或与企业追求利润的目标相悖时,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就会抛弃安全的规制,更多的去追求利润,这就会与政府职业安全规制的初衷相违背,与社会公众的安全需求相违背。因此,政府在制定职业安全制度规制时,要做到安全性与经济性相结合,既不能过于宽泛,也不能过于严格,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同时也应保护企业正当利润。这就需要设计一个激励相容的运行机制,使企业的自主管理与政府的安全规制有效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府的职业安全规制与企业追求利益的动机相融合。
激励相容的概念首先由哈维茨提出, 是指在市场经济中, 每个理性经济人都会有追求自身利益的一面, 其个人行为遵循自利原则和目标, 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在规制的制定者不可能完全掌握所有个体信息的情况下,若规制者所制定的机制能够给每个参与方一个激励,使企业在追求个体利益行为正好也与总体目标的价值最大化相一致,这种制度安排即是激励相容的机制。有时一些出发点很好的制度安排却得不到有效执行,甚至产生了规制俘虏现象,从而造成巨大效率损失,究其根源在于制度的设计没有满足激励相容,因而无法保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一致。因此,在安全规制过程中要实现政府的规制与企业追求利润的动机相统一,就需要建立一种激励相容的安全规制机制。所谓激励相容的职业安全规制,是指职业安全规制的制度安排要使被规制者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能够实现规制者制定的规制目标。
四、政策建议
结合我国当前职业安全规制的现实情况,每当职业安全事故发生之后,规制部门很少将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与他之前所做的预防投入相联系,政府官员在“问责风暴”所形成的高压态势之下如履薄冰,对于自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责任并没有一个指导原则,这样不仅缺乏对职业安全规制责任人的激励,也不能体现效率原则。因此,对于提高我国当前的职业安全规制的有效性应当考虑以下3个方面:
首先,在职业安全规制工作中,对于企业预防水平的制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在合理的风险评估之上,不但要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水平,更需要满足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过高的预防水平只能增加企业的运行成本而变得不可信,而过低的预防水平又不能起到有效预防作用。
其次,在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不能简单盲目的惩处,应该将企业的事先安全投入与事后的事故处罚程度相联系,考察企业事先是否进行了安全生产预防,预防的水平如何,进而计算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的大小,将二者进行比较,来确定追究责任的大小和处罚的程度,这样才能调动企业进行事先安全预防的积极性。
最后,对于政府规制人员的问责也需要建立一种效率归责的机制,在追究其责任时,将规制人员应该承担的责任大小与其在事故预防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多少联系起来,以促进对职业安全事故理性预防的形成,对规制人员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 刘铁民.寻求安全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均衡[N].中国安全生产报,2009-04-09.
[2] 李强.威慑规则与预防规则——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矿难治理问题[J].生产力研究,2008,(09).
[3] 郑治.聚焦:寻找安全生产的理性边界——在前沿思考中对话刘铁民院长[J].现代职业安全,2009,(01).
[4] 金江、王中艳.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分析——以安全生产为例[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03).
关键词:职业安全;企业利益;政府规制
作者简介:何琴(1981-),女,四川广元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2008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规制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X9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z).2012.03.1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29-03
职业安全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近年来,我国职业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重特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如何减少职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对于我国职业安全问题的研究,大多数文献研究关注在职业安全规制的必要性和对我国职业安全的相关法律体系及其规制体制研究,鲜少对政府的规制与企业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和融合进行研究。但是现实情况表明,职业安全的规制与企业追求的利润是一个矛盾的两面,既有对立,又相互融合。
一、企业生产与职业安全规制的必要性
职业安全实施政府规制的原因就在于市场失灵,而这种市场失灵又突出表现在劳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和职业安全问题带来负的外部性。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同的经济主体对于相同信息的获得是有差异的,处于信息优势的人员较之处于信息劣势的人员掌握了更多的信息,同时,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就会通过这种优势来损害信息劣势一方的利益来获利,即造成了市场失灵,美国经济学家史晋博把这种市场失灵问题称之为内部性。在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着很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从而造成市场失灵,即企业雇主相对于员工来说对于职业危害的信息具有优势地位,他们会倾向于利于这一优势地方获利,而把这一危害的成本转嫁给处于由信息劣势的雇员一方承担。例如,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交易双方是雇主和员工,很明显,雇主对于自身企业相关的职业安全的信息了解更为全面充分,在当今中国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劳动者在签订合约时处于劣势,从而使得具有信息优势的雇主就有可能通过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优势损害员工利益来获利。企业可以通过减少安全投入,将这部分必要的安全投资转化为自身的利润,在缺少安全防护的情况下让员工从事高风险的工作,将员工暴露在有损健康的环境中,而受损害的则是员工由于安全条件的不足而丧失生命和健康。
外部性理论是20世纪初由马歇尔和庇古提出的,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中主体的经济行为对旁观者的福利产生了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利的,也可能是不利的,而这种有利影响带来的利益或是不利影响带来的损失,都不由经济活动的主体即生产者或者消费者承担,这是一种非市场性的影响,也即是外部性,不利影响多带来的损失即是“负的外部性”,这也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职业安全问题所造成的负外部性主要表现在,安全事故及职业病所造成的员工身体健康的损害甚至生命的损失,造成了千万家庭的损失甚至失去亲人的痛苦,即企业私人成本却远低于社会成本,使得社会福利减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追逐利润为主要目标的企业是不会主动承担因为安全事故和职业病所带来的生产成本的,这与我们和谐社会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此时,政府规制的有形之手就需要发挥作用,提供有效的职业安全规制,降低职业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益。
近几年,我国经济一直高速发展,但同时职业安全状况却日趋严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职业病危害也长期难以得到有效解决。这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造成了劳动者健康,生命的损失,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必将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阻力,所以,职业安全的政府规制就显得尤其必要与紧迫。
二、职业安全规制与企业的逆向选择
信息不对称、负的外部性等因素使得职业安全问题广泛存在,职业安全规制研究也由此而生。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对能源、矿产资源的需求加大,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安全规制,导致这类生产企业职业安全事故频发,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因此,企业进行生产时,必然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而企业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缺乏主动加大生产安全投入的动力,如果政府不加以规制,企业就不可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进而使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因此政府规制的存在是尤为重要的,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就成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核心。但同时,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利润的本质不会改变,发生职业安全事故的可能性是必然存在的但并不是企业自愿的,若政府的职业安全规制过于严格,职业安全相关要求带来的成本支出超过企业的收益,这会使得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从而限制了企业的正常发展,或是职业安全的相关要求悖于企业的整体利益目标,那么更大程度上,企业会选择追逐利润而放弃对职业安全的主动维护,这不仅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安全需求,也与政府的安全监管背道而驰。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政府安全规制的程度直接决定着企业生产成本的多少,规制的增加会使得企业成本投入增加,规制的过于严厉会使得企业成本的增加超出了所带来的收益的增长,这必然使得企业放弃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的投入不能带来直观的经济效益,只能是保障正常生产的一种手段,所以企业缺乏主动安全投入的动力,但是安全的投入却是企业实际的经济成本,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下,都倾向于减少甚至不投入安全成本,但是因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投入而造成的损失却是显而易见的,在这时政府的安全规制是必要的,企业也愿意进行必要的安全投入。例如,一个年产百万吨煤炭的煤矿企业,每发生一次安全事故停车到重新恢复生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0万元,这必将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企业的安全投入是必要的。虽然企业的这种安全投入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但是在防止事故减少、保障企业正常生产方面会带来正的经济效益,但是当政府的规制达到了一定的水平,仍然增加规制强度的时候,企业的安全投入成本会无限制增加,这就与企业追求利润的目标相违背,使得企业竞争力下降。假如煤矿企业采购一套瓦斯自动检测设备的成本是200万元,安装后能有效的避免瓦斯泄漏所造成的矿难,但是这套设备需要每年更换,即是每年均需支出200万元,如果不安装这套设备,每年该企业发生矿难的概率为0.1,一次矿难平均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经济赔偿为400万,那么若是矿难实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为400*0.1=40万元,这远远小于每年企业购置设备的费用2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对企业来说,少增加安全投入对企业来说是有经济效率的,企业就更倾向于少投入甚至是不投入,这样就加大了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 另一方面,安全规制的增加,以至于企业没能力达到政府安全规制水平,会使得企业产生不执行安全规制要求的倾向,这即是企业的逆向选择。所谓逆向选择是指由信息不对称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扭曲的现象,是制度安排不合理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扭曲的现象,而不是任何一个市场参与方的事前选择。在安全规制的过程中,政府与企业之间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假如政府的规制水平过于严格,愿意遵守安全规制的企业会因为无利可图而退出市场,而不愿意遵守规制规定的企业却留在市场并获得利益。例如,由于建筑行业重大安全事故多发,政府制定了严格的审查制度,强行添加安全设备使得企业成本大幅度增加,部分小企业选择退出市场,这阻碍了我国建筑行业的竞争发展,留下资本雄厚的企业很可能就此形成行业垄断;有些地方政府强行关闭烟花爆竹企业,但是近年来人们对烟花爆竹的需求旺盛,企业为了获取经济利润,会转移生产阵地,到监管相对薄弱的地区进行非法生产,这就导致了这些地区职业安全风险的增加,不但国家总体的职业安全风险没有下降,还增加了政府的监管成本。
三、职业安全规制与企业追求利润的融合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虽然企业追求利润的动机与政府的职业安全规制是相互矛盾的,但是,只要政府的规制程度把握得当,那么二者是可以达到融合的,因为,企业合理的安全水平的投入不但能解决职业安全危害,同时也能促进企业提高生产效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自己的生产目的,但同时生产过程中也存在发生职业安全事故的可能,安全事故带来的巨大利润损失也并非企业所愿,所以,一方面企业有安全生产的动机,但是另一方面,若是政府关于职业安全的生产的规制要求超过企业的需求,即超过企业的收益或与企业追求利润的目标相悖时,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就会抛弃安全的规制,更多的去追求利润,这就会与政府职业安全规制的初衷相违背,与社会公众的安全需求相违背。因此,政府在制定职业安全制度规制时,要做到安全性与经济性相结合,既不能过于宽泛,也不能过于严格,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同时也应保护企业正当利润。这就需要设计一个激励相容的运行机制,使企业的自主管理与政府的安全规制有效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府的职业安全规制与企业追求利益的动机相融合。
激励相容的概念首先由哈维茨提出, 是指在市场经济中, 每个理性经济人都会有追求自身利益的一面, 其个人行为遵循自利原则和目标, 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在规制的制定者不可能完全掌握所有个体信息的情况下,若规制者所制定的机制能够给每个参与方一个激励,使企业在追求个体利益行为正好也与总体目标的价值最大化相一致,这种制度安排即是激励相容的机制。有时一些出发点很好的制度安排却得不到有效执行,甚至产生了规制俘虏现象,从而造成巨大效率损失,究其根源在于制度的设计没有满足激励相容,因而无法保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一致。因此,在安全规制过程中要实现政府的规制与企业追求利润的动机相统一,就需要建立一种激励相容的安全规制机制。所谓激励相容的职业安全规制,是指职业安全规制的制度安排要使被规制者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能够实现规制者制定的规制目标。
四、政策建议
结合我国当前职业安全规制的现实情况,每当职业安全事故发生之后,规制部门很少将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与他之前所做的预防投入相联系,政府官员在“问责风暴”所形成的高压态势之下如履薄冰,对于自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责任并没有一个指导原则,这样不仅缺乏对职业安全规制责任人的激励,也不能体现效率原则。因此,对于提高我国当前的职业安全规制的有效性应当考虑以下3个方面:
首先,在职业安全规制工作中,对于企业预防水平的制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在合理的风险评估之上,不但要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水平,更需要满足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过高的预防水平只能增加企业的运行成本而变得不可信,而过低的预防水平又不能起到有效预防作用。
其次,在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不能简单盲目的惩处,应该将企业的事先安全投入与事后的事故处罚程度相联系,考察企业事先是否进行了安全生产预防,预防的水平如何,进而计算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的大小,将二者进行比较,来确定追究责任的大小和处罚的程度,这样才能调动企业进行事先安全预防的积极性。
最后,对于政府规制人员的问责也需要建立一种效率归责的机制,在追究其责任时,将规制人员应该承担的责任大小与其在事故预防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多少联系起来,以促进对职业安全事故理性预防的形成,对规制人员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 刘铁民.寻求安全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均衡[N].中国安全生产报,2009-04-09.
[2] 李强.威慑规则与预防规则——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矿难治理问题[J].生产力研究,2008,(09).
[3] 郑治.聚焦:寻找安全生产的理性边界——在前沿思考中对话刘铁民院长[J].现代职业安全,2009,(01).
[4] 金江、王中艳.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分析——以安全生产为例[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