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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三五”以来新能源政策不断收紧,风电项目退补贴进程加快,项目审批过程也越来越规范化、严格化,造成风电项目开发过程中面临的开发风险进一步凸显,项目容错能力进一步减弱,同时对项目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对已开发风电项目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和总结,对项目开发主要环节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了梳理,并给出了防控措施,以期对后续风电项目开发提供借鉴。
关键词:风电开发;风险;防控措施
1概述
随着国家政策和国家职能机构的变化及能源企业本身的发展,风电项目投资开发面临的风电愈发凸显,包括市场、技术、审批和政策风险。这些风险如在风电开发前欠于考量,会在日后的风场开发、建设、运营中带来致命的伤害。当前,风电开发的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是“十三五”期间,陆上风电上网电价呈逐年下降趋势,企业盈利来源从依靠政策补贴开始转移到依靠自身内部管理、成本管控上来,对风电开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行政审批体制发生深刻改革。政府推行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新能源项目核准权全面交由省市级能源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程序得到简化。核准程序的简化,进一步带来了无形的开发风险,三是政府机构职能变化,造成项目审批流程加长和要求更高。四是国家对环境监测管理更加严格,风电项目环评、用地审批逐步规范,手续办理难度增大,征地等问题更加突出,以上风电对项目开发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对已开发风电项目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和总结,对项目开发主要环节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了梳理,并给出了防控措施,以期对后续风电项目开发提供借鉴。
2 风电项目前期开发一般流程
风电项目前期开发是指从项目宏观选址至项目移交建设前的所有工作,以江苏省为例,具体包括项目宏观选址、开发协议签署、风能资源测量及评估、可行性研究及评审、列入开发方案、项目核准、项目转建设等各阶段工作内容。具体流程见下表:
表2.1风电项目前期开发一般流程
3风险梳理与措施制定
项目在不同阶段存在不同的项目风险,笔者就各阶段的工作内容所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梳理和评估,并结合实际的开发工作给出风险防控措施。风险梳理整体情况见下表:
表3.1风电项目前期开发一般流程
3.1项目宏观选址
项目宏观选址是指项目开发人员根据宏观风资源情况,进行项目机会寻找和遴选,收集必要的资料信息,以作为选址分析依据。在初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潜在优质项目机会进行项目现场考察,主要关注和调研项目的环境影响、地理、气象、地形、电网、运输等多方面的因素,并综合各项因素情况预测项目装机容量、年平均风速等,形成项目考察报告,进行初步评估,决定是否开展下一步工作。
在项目宏观选址阶段,存在3个主要风险点,具体为风电场址涉及禁入区域的风险、地方法治环境不佳的风险、地方政府换届或主要领导变动对项目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3.1.1风电场址涉及禁入区域的风险
风电场项目遴选阶段,若未及时发现拟选场址属于自然保护区,如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行滞洪区、旅游保护区、国家保护(动植物)栖息、繁殖、迁徙区,或场址涉及文物、地下矿藏、军事设施和机场净空保护区等情况,前述情形均可能对项目造成颠覆性影响,如未能及时发现,可能导致风机机位的调整,更严重者可能导致整个项目被否决。
开发部门在项目选址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避让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入区,尽量避免进入敏感区,例如:(1)禁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开发项目,严格限制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地方自然保护区开发项目;(2)严格限制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开发项目;(3)严格限制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以及在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圍内开发项目;(4)禁止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发项目,严格限制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开发项目等。若拟在严格限制开发项目的区域内投资风电项目,则在相关开发障碍未清除前,建议禁止进行建设类投资,并谨慎控制除测风设备投入外的其他开发类投资;
3.1.2地方法治环境不佳的风险
公司在与地方政府合作过程中,地方政府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可能会利用某些地方法规、地方惯例或某些“土政策”对公司施加影响。此外,地方政府可能会向企业提出附加一定的投资条件,比如个别地方政府要求取得项目“资源费”作为企业开发权取得的前提,否则将无法取得开发权。在项目开发协议签订后,相关政府主体可能实施出租项目范围土地等与项目开发相冲突的项目,导致项目开发成本增加。
对于项目情况比较复杂的区域,建议聘请具有丰富项目推动经验和能力的当地政府退休人员作为项目顾问,一方面便于与当地政府沟通,另一方面能够及时发现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同时重视与当地政府、社区的联系与沟通,通过“地企共建”等形式建立良好的联动机制,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信任关系;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受到国资委、审计署的严格监管,对于地方政府提出的干股要求无法满足,对此,公司应与地方政府积极沟通陈明利害,争取支持;此外在开发协议中明确政府不得实施与风电项目开发、建设、运营相冲突的行为,否则,政府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1.3地方政府换届或主要领导变动对项目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地方政府换届或主要负责领导变动后,新领导对于项目已取得的优惠政策、已签订的开发协议甚至对企业是否能够继续在当地开展项目可能存在与往届不同的意见,并由此对项目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在开发协议中明确项目开发权的获得不因政府换届及主要负责领导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同时加重政府“违约”责任,以期给新一届政府以压力;同时事前了解政府换届以及负责领导人事变更情况,新领导上任后公司主要领导及时上门沟通,以取得新任领导对项目的理解与支持;对于有可能受到政府换届影响的项目,应在原任领导在职时有针对性的完成必要的审批工作,争取提前锁定项目投资资格或条件。 3.2开发协议签署
项目开发人员得到同意反馈后,应当与当地政府进行深入接洽,达成合作意向,起草、签署开发协议。在开发协议签署阶段,存在1个主要风险点,具体为政府违反开发协议约定的风险。
3.2.1政府违反开发协议约定的风险
政府可能基于“政府违约无成本”的认识,利用其优势地位,违反开发协议的约定,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与多家风电企业重复签订开发协议。对于风资源比较优良的地区,可能存在多家风电企业共同争取同一优质风电项目的情况。因此,个别地方政府采取与多家风电企业同时签订开发协议,先投资开发一方,取得项目最终开发权。(2)政府无法兑现在开发协议中的各项承诺,如税收减免、土地划拨等优惠承诺。(3)其他违反开发协议约定的情形。以上情形均属于政府违约,而作为守约方的企业如追究政府的违约责任,在实践中将面临较大的困难。
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防范措施:(1)在开发协议中争取加入政府违约情况下的具体处理方式,比如承担违约金、通过置换新项目予以补偿,或要求政府给予其他的优惠或优先权等;(2)在发生政府违约时,及时主张权利,向政府表明公司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要求政府通过各种可能方式对企业损失予以弥补;(3)应高度重视与当地政府的联系与沟通,努力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信任关系。积极利用公司多业态的发展优势,取得地方政府的重视和以及对双方未来合作的良好预期。
3.3风能资源测量及评估
在开发协议签署后,项目开发人员与当地政府共同考察项目地点,启动测风工作,在风能资源测量及评估过程中,存在测风塔未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风险,。
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风电项目未就测风塔用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依法取得测风塔用地的临时使用权,构成非法用地。
项目开发人员可采取如下措施进行防控:(1)争取在开发协议中明确测风塔的用地由政府负责(协调)解决;(2)加强对我国土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提高法治观念,熟悉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流程,按照要求规范操作,提高效率,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延误相关审批进度;(3)加强与土地管理部门的沟通,达成风电建设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共同认识,同时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避免因用地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3.4可行性研究及评审
在完成项目内部立项后,项目开发人员可开展可行性报告委托编制工作,在此过程中存在可研报告编制深度不够的风险,造成项目边界条件排查研究不清,对后续开发建设造成较大影响。
加强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视和开展的深度,建议委托对当地情况比较了解的权威专业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并尽可能地广泛征询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应确保可研成果除能满足项目开发核准需要外,还能实际有效指导后续项目建设工作。对于项目确实存在不确定因素或敏感事项的,若不适合在正式可研报告中体现,应要求编制单位就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出具书面文件交付委托方。
3.5列入开发方案
风电项目在取得支持性文件和核准批复前,需列入省、市开发方案,也是通常所说的获取项目指标,具体来说为集中式风电需列入省年度开发方案,分散式风电需列入当地市、县分散式风电规划,该过程一般由省市发改委主导通过竞争配置或评审优选的方式进行,此过程中存在项目未能列入开发方案的风险。项目由于在前述阶段存在的风险没有很好规避,导致项目在规划、国土、环保、接入、可研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在竞争配置或评审中处于劣势,未能列入开发方案,防范的措施即是规避前述阶段的风险。
3.6项目核准
项目开发人员应根据各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求,办理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并报送省或市发改委,以江苏省为例,装机规模1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申请核准,装机规模10万千瓦以下的项目报送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申請项目核准前应办理的支持性文件和提供的资料清单包括:
集中式风电进入年度开发方案的证明文件。
分散式风电纳入县(区)级或市级分散式风电规划的证明文件和电网消纳意见。
县、区级及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含用地红线图)。
设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县、区级及以上政法委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意见。
县、区级及以上节能审查机关审核通过的节能承诺报告/表。
项目申请报告。
在项目支持性文件办理和申请核准的过程中,存在2个风险点,具体包括项目选址程序不完善的风险和土地预审手续不完善的风险。
3.6.1项目选址程序不完善的风险
项目选址意见书应由相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省、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如果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不当,或者所依据的城市总体规划尚未通过审批,其效力存在瑕疵,将直接影响选址意见书的合法性,有可能导致后续报批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甚至项目违法。通常环境影响评价和用地预审均以项目选址意见为基础,项目选址意见如果出现瑕疵,有可能阻碍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延误项目进度,甚至影响后续审批手续的法律效力。由于影响项目选址意见的因素比较多,有些因素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并没有发生,而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或用地预审时发生,导致该类风险具有一定的多发性、隐蔽性和反射性的特点。该类风险可能导致项目非法,其影响程度和危害性较大。
针对此类风险,项目开发人员应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在项目选址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使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镇总体规划要求,避让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入区,尽量避免进入敏感区;同时应如实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详尽的信息资料,避免因其不知情而出具带有瑕疵的选址意见书。 3.6.2土地预审手续不完善的风险
已经预审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超过两年,或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未重新申请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得不到批复、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不能被批准,也无法办理供地手续。
有关风电项目比较突出的机位调整问题,在施工阶段发生的风机机位调整,可能会造成调整后的机位最终无法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风险。
可采取的措施包括:一是制定工作计划与目标,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相应及时调整工作计划与目标;二是按时全面梳理项目环评、水保、选址、用地等专业支持文件,确定风险警戒点,及时申报延期手续;三是建设人员与项目前期工作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制度。
3.7项目转建设
项目开发人员应于项目核准通过后,应继续办理项目转建设所需支持性文件,具体包括:
電网接入方案批复。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投资风险评估报告。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洪评报告批复(如涉及)。
林业批复(如涉及)。
军事批复(如涉及)。
文物批复(如涉及)。
项目核准且在取得完善的支持性文件后,申请公司开工审查,通过后则基本具备移交建设部门的条件,在此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不到位的风险较为突出。
3.7.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不到位的风险
环境影响评价环节较多,用时较长,有些风险因素难以控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部分村民希望从建设单位获得更多经济利益,有些甚至要求公众意见调查和征地赔偿等事宜一起解决,因此,开展公示和公众意见调查工作的难度很大,导致实践中存在个别变通现象。该类风险可能导致村民借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评报告批复,影响程度和危害较大。
此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未重新报批风险。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防控措施方面,对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公示和公众意见调查工作,尤其是涉及选址和机位变更调整的项目;按时全面梳理环评、水保、选址、用地等专业支持文件,确定风险警戒点,及时申报延期手续;对于符合补偿条件的公众,依法做好补偿工作,消除公众的抵触情绪;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和联系,寻求理解和支持,争取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开展公示和公众意见调查工作。
4、结论
本文以风电项目开发过程为主线,针对开发的不同阶段梳理出10项关键风险点和主要防控措施,以期对后续风电项目开发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 张玉泉,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流程优化研究,中国知网
[2] 华润电力风电业务法律风险防控
(作者单位:华润电力(江苏)有限公司)
关键词:风电开发;风险;防控措施
1概述
随着国家政策和国家职能机构的变化及能源企业本身的发展,风电项目投资开发面临的风电愈发凸显,包括市场、技术、审批和政策风险。这些风险如在风电开发前欠于考量,会在日后的风场开发、建设、运营中带来致命的伤害。当前,风电开发的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是“十三五”期间,陆上风电上网电价呈逐年下降趋势,企业盈利来源从依靠政策补贴开始转移到依靠自身内部管理、成本管控上来,对风电开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行政审批体制发生深刻改革。政府推行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新能源项目核准权全面交由省市级能源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程序得到简化。核准程序的简化,进一步带来了无形的开发风险,三是政府机构职能变化,造成项目审批流程加长和要求更高。四是国家对环境监测管理更加严格,风电项目环评、用地审批逐步规范,手续办理难度增大,征地等问题更加突出,以上风电对项目开发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对已开发风电项目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和总结,对项目开发主要环节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了梳理,并给出了防控措施,以期对后续风电项目开发提供借鉴。
2 风电项目前期开发一般流程
风电项目前期开发是指从项目宏观选址至项目移交建设前的所有工作,以江苏省为例,具体包括项目宏观选址、开发协议签署、风能资源测量及评估、可行性研究及评审、列入开发方案、项目核准、项目转建设等各阶段工作内容。具体流程见下表:
表2.1风电项目前期开发一般流程
3风险梳理与措施制定
项目在不同阶段存在不同的项目风险,笔者就各阶段的工作内容所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梳理和评估,并结合实际的开发工作给出风险防控措施。风险梳理整体情况见下表:
表3.1风电项目前期开发一般流程
3.1项目宏观选址
项目宏观选址是指项目开发人员根据宏观风资源情况,进行项目机会寻找和遴选,收集必要的资料信息,以作为选址分析依据。在初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潜在优质项目机会进行项目现场考察,主要关注和调研项目的环境影响、地理、气象、地形、电网、运输等多方面的因素,并综合各项因素情况预测项目装机容量、年平均风速等,形成项目考察报告,进行初步评估,决定是否开展下一步工作。
在项目宏观选址阶段,存在3个主要风险点,具体为风电场址涉及禁入区域的风险、地方法治环境不佳的风险、地方政府换届或主要领导变动对项目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3.1.1风电场址涉及禁入区域的风险
风电场项目遴选阶段,若未及时发现拟选场址属于自然保护区,如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行滞洪区、旅游保护区、国家保护(动植物)栖息、繁殖、迁徙区,或场址涉及文物、地下矿藏、军事设施和机场净空保护区等情况,前述情形均可能对项目造成颠覆性影响,如未能及时发现,可能导致风机机位的调整,更严重者可能导致整个项目被否决。
开发部门在项目选址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避让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入区,尽量避免进入敏感区,例如:(1)禁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开发项目,严格限制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地方自然保护区开发项目;(2)严格限制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开发项目;(3)严格限制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以及在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圍内开发项目;(4)禁止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发项目,严格限制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开发项目等。若拟在严格限制开发项目的区域内投资风电项目,则在相关开发障碍未清除前,建议禁止进行建设类投资,并谨慎控制除测风设备投入外的其他开发类投资;
3.1.2地方法治环境不佳的风险
公司在与地方政府合作过程中,地方政府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可能会利用某些地方法规、地方惯例或某些“土政策”对公司施加影响。此外,地方政府可能会向企业提出附加一定的投资条件,比如个别地方政府要求取得项目“资源费”作为企业开发权取得的前提,否则将无法取得开发权。在项目开发协议签订后,相关政府主体可能实施出租项目范围土地等与项目开发相冲突的项目,导致项目开发成本增加。
对于项目情况比较复杂的区域,建议聘请具有丰富项目推动经验和能力的当地政府退休人员作为项目顾问,一方面便于与当地政府沟通,另一方面能够及时发现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同时重视与当地政府、社区的联系与沟通,通过“地企共建”等形式建立良好的联动机制,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信任关系;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受到国资委、审计署的严格监管,对于地方政府提出的干股要求无法满足,对此,公司应与地方政府积极沟通陈明利害,争取支持;此外在开发协议中明确政府不得实施与风电项目开发、建设、运营相冲突的行为,否则,政府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1.3地方政府换届或主要领导变动对项目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地方政府换届或主要负责领导变动后,新领导对于项目已取得的优惠政策、已签订的开发协议甚至对企业是否能够继续在当地开展项目可能存在与往届不同的意见,并由此对项目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在开发协议中明确项目开发权的获得不因政府换届及主要负责领导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同时加重政府“违约”责任,以期给新一届政府以压力;同时事前了解政府换届以及负责领导人事变更情况,新领导上任后公司主要领导及时上门沟通,以取得新任领导对项目的理解与支持;对于有可能受到政府换届影响的项目,应在原任领导在职时有针对性的完成必要的审批工作,争取提前锁定项目投资资格或条件。 3.2开发协议签署
项目开发人员得到同意反馈后,应当与当地政府进行深入接洽,达成合作意向,起草、签署开发协议。在开发协议签署阶段,存在1个主要风险点,具体为政府违反开发协议约定的风险。
3.2.1政府违反开发协议约定的风险
政府可能基于“政府违约无成本”的认识,利用其优势地位,违反开发协议的约定,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与多家风电企业重复签订开发协议。对于风资源比较优良的地区,可能存在多家风电企业共同争取同一优质风电项目的情况。因此,个别地方政府采取与多家风电企业同时签订开发协议,先投资开发一方,取得项目最终开发权。(2)政府无法兑现在开发协议中的各项承诺,如税收减免、土地划拨等优惠承诺。(3)其他违反开发协议约定的情形。以上情形均属于政府违约,而作为守约方的企业如追究政府的违约责任,在实践中将面临较大的困难。
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防范措施:(1)在开发协议中争取加入政府违约情况下的具体处理方式,比如承担违约金、通过置换新项目予以补偿,或要求政府给予其他的优惠或优先权等;(2)在发生政府违约时,及时主张权利,向政府表明公司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要求政府通过各种可能方式对企业损失予以弥补;(3)应高度重视与当地政府的联系与沟通,努力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信任关系。积极利用公司多业态的发展优势,取得地方政府的重视和以及对双方未来合作的良好预期。
3.3风能资源测量及评估
在开发协议签署后,项目开发人员与当地政府共同考察项目地点,启动测风工作,在风能资源测量及评估过程中,存在测风塔未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风险,。
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风电项目未就测风塔用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依法取得测风塔用地的临时使用权,构成非法用地。
项目开发人员可采取如下措施进行防控:(1)争取在开发协议中明确测风塔的用地由政府负责(协调)解决;(2)加强对我国土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提高法治观念,熟悉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流程,按照要求规范操作,提高效率,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延误相关审批进度;(3)加强与土地管理部门的沟通,达成风电建设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共同认识,同时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避免因用地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3.4可行性研究及评审
在完成项目内部立项后,项目开发人员可开展可行性报告委托编制工作,在此过程中存在可研报告编制深度不够的风险,造成项目边界条件排查研究不清,对后续开发建设造成较大影响。
加强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视和开展的深度,建议委托对当地情况比较了解的权威专业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并尽可能地广泛征询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应确保可研成果除能满足项目开发核准需要外,还能实际有效指导后续项目建设工作。对于项目确实存在不确定因素或敏感事项的,若不适合在正式可研报告中体现,应要求编制单位就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出具书面文件交付委托方。
3.5列入开发方案
风电项目在取得支持性文件和核准批复前,需列入省、市开发方案,也是通常所说的获取项目指标,具体来说为集中式风电需列入省年度开发方案,分散式风电需列入当地市、县分散式风电规划,该过程一般由省市发改委主导通过竞争配置或评审优选的方式进行,此过程中存在项目未能列入开发方案的风险。项目由于在前述阶段存在的风险没有很好规避,导致项目在规划、国土、环保、接入、可研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在竞争配置或评审中处于劣势,未能列入开发方案,防范的措施即是规避前述阶段的风险。
3.6项目核准
项目开发人员应根据各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求,办理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并报送省或市发改委,以江苏省为例,装机规模1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申请核准,装机规模10万千瓦以下的项目报送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申請项目核准前应办理的支持性文件和提供的资料清单包括:
集中式风电进入年度开发方案的证明文件。
分散式风电纳入县(区)级或市级分散式风电规划的证明文件和电网消纳意见。
县、区级及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含用地红线图)。
设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县、区级及以上政法委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意见。
县、区级及以上节能审查机关审核通过的节能承诺报告/表。
项目申请报告。
在项目支持性文件办理和申请核准的过程中,存在2个风险点,具体包括项目选址程序不完善的风险和土地预审手续不完善的风险。
3.6.1项目选址程序不完善的风险
项目选址意见书应由相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省、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如果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不当,或者所依据的城市总体规划尚未通过审批,其效力存在瑕疵,将直接影响选址意见书的合法性,有可能导致后续报批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甚至项目违法。通常环境影响评价和用地预审均以项目选址意见为基础,项目选址意见如果出现瑕疵,有可能阻碍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延误项目进度,甚至影响后续审批手续的法律效力。由于影响项目选址意见的因素比较多,有些因素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并没有发生,而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或用地预审时发生,导致该类风险具有一定的多发性、隐蔽性和反射性的特点。该类风险可能导致项目非法,其影响程度和危害性较大。
针对此类风险,项目开发人员应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在项目选址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使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镇总体规划要求,避让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入区,尽量避免进入敏感区;同时应如实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详尽的信息资料,避免因其不知情而出具带有瑕疵的选址意见书。 3.6.2土地预审手续不完善的风险
已经预审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超过两年,或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未重新申请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得不到批复、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不能被批准,也无法办理供地手续。
有关风电项目比较突出的机位调整问题,在施工阶段发生的风机机位调整,可能会造成调整后的机位最终无法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风险。
可采取的措施包括:一是制定工作计划与目标,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相应及时调整工作计划与目标;二是按时全面梳理项目环评、水保、选址、用地等专业支持文件,确定风险警戒点,及时申报延期手续;三是建设人员与项目前期工作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制度。
3.7项目转建设
项目开发人员应于项目核准通过后,应继续办理项目转建设所需支持性文件,具体包括:
電网接入方案批复。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投资风险评估报告。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洪评报告批复(如涉及)。
林业批复(如涉及)。
军事批复(如涉及)。
文物批复(如涉及)。
项目核准且在取得完善的支持性文件后,申请公司开工审查,通过后则基本具备移交建设部门的条件,在此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不到位的风险较为突出。
3.7.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不到位的风险
环境影响评价环节较多,用时较长,有些风险因素难以控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部分村民希望从建设单位获得更多经济利益,有些甚至要求公众意见调查和征地赔偿等事宜一起解决,因此,开展公示和公众意见调查工作的难度很大,导致实践中存在个别变通现象。该类风险可能导致村民借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评报告批复,影响程度和危害较大。
此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未重新报批风险。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防控措施方面,对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公示和公众意见调查工作,尤其是涉及选址和机位变更调整的项目;按时全面梳理环评、水保、选址、用地等专业支持文件,确定风险警戒点,及时申报延期手续;对于符合补偿条件的公众,依法做好补偿工作,消除公众的抵触情绪;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和联系,寻求理解和支持,争取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开展公示和公众意见调查工作。
4、结论
本文以风电项目开发过程为主线,针对开发的不同阶段梳理出10项关键风险点和主要防控措施,以期对后续风电项目开发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 张玉泉,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流程优化研究,中国知网
[2] 华润电力风电业务法律风险防控
(作者单位:华润电力(江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