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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学发展观与执法为民理念相互关系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在准确把握世界发展趋势、认真总结我国发展经验、深入分析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其内涵丰富,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蕴含着深刻的指导意义。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工作,要实现新时期的新发展,就必须深入把握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核心和要求,深刻领悟其对检察机关树立执法为民的指导意蕴,真正把握科学发展观和执法为民理念的关系。也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才能够在检察工作中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树立并实现好执法为民的理念。
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是检察机关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践行科学发展观要坚定不移地坚持执法为民的执法观。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原则,也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目的。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就是要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问题,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增强群众观念,增进对人民的感情,从人民最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最不满意的问题改起,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增强人权观念,在履行检察职能中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更加主动维权,让人民享有更真实、更充分的人权。
二、检察机关落实执法为民理念的重要性
检察机关的执法观念,是检察人员在执法实践中逐渐积累形成并指导其行为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状态的总和。在检察实践中,执法观念对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执法活动,既是一种内在的精神动力,又是引导、评价和调节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行为方式的价值标准。它贯穿于执法的整个过程,并始终对执法活动起着统摄、支配、决定作用,与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具有密切的关系。[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也要不断地更新和发展,自觉按照社会主义检察职能的本质要求,确实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把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并作为中国特色检察工作发展的根本目的和根本动力,确实实现好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宗旨。
(一)检察机关落实执法为民理念有利于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政治文明包含着司法领域的文明,因此在检察领域张扬为民精神,实现司法公正,对我国政治文明的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检察机关落实执法为民理念有利于树立法律威严而良好的形象。检察机关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贯彻司法公正,人们就可以从法律的公正实践中,判断和认识法律准允的行为范围,从而约束自身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
(三)检察机关落实执法为民理念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依靠法律规则的调整。检察机关树立并践行执法为民理念,肃清市场领域的商业贿赂等不法行为,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和法律规定的既得利益。同时,检察机关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公正执法使得不法市场主体因其不法行为受到惩罚而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良性的市场运行规则就能够建立起来,社会经济秩序就可以得到很好地维护和发展。
三、检察机关落实执法为民理念的途径
(一)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确实维护人民利益的原则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所享有的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因此,在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务必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检察机关必须时刻关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形势和社会矛盾的特点,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追诉和纠正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和“怎样执法”的问题,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树立正确执法观念的基础和根本。[2]检察机关落实执法为民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紧紧依靠人民,维护人民权益,要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始终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检察机关要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与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一致性,真正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谋划检察工作,按照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改进检察工作,使检察工作真正符合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保阵民生。
检察机关还要进一步深化和落实检务公开,最大限度地拓宽公开果道、扩大公开内容,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大限度地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真正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以司法民主更好地实现人民民主,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好人民的利益。
检察机关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当前特别要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监督纠正违法的职能作用,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促进解决社会治安和执法司法不公、安全生产事故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
(二)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检察权时,必须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权为谁所用;二是如何用好手中的这个权力。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当然已经很明确,那就是执法为民。那么,如何才能真正做到执法为民呢?那就是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有关检察制度,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强化法律监督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也是加快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的需要,而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强化法律监督的基本途径。法律监督工作是一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政策性和政治性的工作,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和规范监督,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就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执法观念、队伍素质、制度完善等多个方面。
1.加强检察机关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是基础。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必须规范执法行为。检察人员的执法监督行为是否符合规范,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结果的公正和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公正执法效果的体现。规范检察人员执法监督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基础。德行良好的检察官可以通过道德的诉求努力去适应法治的要求;而德行糟糕的检察官即使业务能力超群,也可能凭其精通法律的条件去亵渎法律。
2.提高检察官素质是关键。只有不断提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才能够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检察机关要很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就要加强检察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设,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工作水平。
3.完善有关检察制度是保障。检察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有利于提高检察队伍的素质,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能力,有利于发挥检察职能,有利于提高检察工作效率。简言之,不断建立健全并完善有关检察制度是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保障。
第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监督能力评价体系。当前,检察机关对业务部门和检察官能力的考核评价体系有以下的不足,考核内容上,未能突出以检察监督能力为中心;考核方法上,重办案数量,轻办案质量;考核标准上,未能从检察监督的角度确定一定的评价指标,形成检察监督能力的评价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这不利于促进检察人员检察监督能力的提高。[3]为加强检察监督能力的建设,应该根据不同的评价对象确定科学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从检察监督的质量、效率、程序和形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对各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检察监督能力作出科学合理的评价。这样才能够提高检察人员检察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能动性。
第二,要改革职务犯罪侦查体制。反贪、反渎部门号称检察机关的两个拳头,虽然查办重点各有侧重,但都是查处职务犯罪的,从近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往往相伴而生。这就使得两个部门职责交叉日益明显,两个机构分设,不仅力量分散,不利于统一指挥,也不利于线索沟通、资源共享。为了整合力量,集中查办大案要案,建议两机构合二为一,组建新的职务犯罪侦查局。要加快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上级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辖区内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大案要案的查办工作。为了办案需要,建议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经省级以上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手段等侦查措施办案。
第三,要完善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保障机制。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都明确提出要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说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同时也说明,在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能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约性因素,因此有必要通过改革来消除妨碍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约性因素。只有完善和健全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度,才能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功能充分发挥作用。
注释:
[1] 吴建雄.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法律监督[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9).
[2] 吴建雄.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法律监督[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9).
[3] 徐惠康,张少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探析[J].政治与法律,2007,(6).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在准确把握世界发展趋势、认真总结我国发展经验、深入分析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其内涵丰富,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蕴含着深刻的指导意义。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工作,要实现新时期的新发展,就必须深入把握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核心和要求,深刻领悟其对检察机关树立执法为民的指导意蕴,真正把握科学发展观和执法为民理念的关系。也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才能够在检察工作中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树立并实现好执法为民的理念。
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是检察机关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践行科学发展观要坚定不移地坚持执法为民的执法观。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原则,也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目的。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就是要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问题,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增强群众观念,增进对人民的感情,从人民最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最不满意的问题改起,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增强人权观念,在履行检察职能中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更加主动维权,让人民享有更真实、更充分的人权。
二、检察机关落实执法为民理念的重要性
检察机关的执法观念,是检察人员在执法实践中逐渐积累形成并指导其行为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状态的总和。在检察实践中,执法观念对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执法活动,既是一种内在的精神动力,又是引导、评价和调节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行为方式的价值标准。它贯穿于执法的整个过程,并始终对执法活动起着统摄、支配、决定作用,与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具有密切的关系。[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也要不断地更新和发展,自觉按照社会主义检察职能的本质要求,确实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把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并作为中国特色检察工作发展的根本目的和根本动力,确实实现好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宗旨。
(一)检察机关落实执法为民理念有利于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政治文明包含着司法领域的文明,因此在检察领域张扬为民精神,实现司法公正,对我国政治文明的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检察机关落实执法为民理念有利于树立法律威严而良好的形象。检察机关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贯彻司法公正,人们就可以从法律的公正实践中,判断和认识法律准允的行为范围,从而约束自身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
(三)检察机关落实执法为民理念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依靠法律规则的调整。检察机关树立并践行执法为民理念,肃清市场领域的商业贿赂等不法行为,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和法律规定的既得利益。同时,检察机关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公正执法使得不法市场主体因其不法行为受到惩罚而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良性的市场运行规则就能够建立起来,社会经济秩序就可以得到很好地维护和发展。
三、检察机关落实执法为民理念的途径
(一)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确实维护人民利益的原则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所享有的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因此,在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务必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检察机关必须时刻关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形势和社会矛盾的特点,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追诉和纠正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和“怎样执法”的问题,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树立正确执法观念的基础和根本。[2]检察机关落实执法为民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紧紧依靠人民,维护人民权益,要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始终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检察机关要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与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一致性,真正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谋划检察工作,按照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改进检察工作,使检察工作真正符合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保阵民生。
检察机关还要进一步深化和落实检务公开,最大限度地拓宽公开果道、扩大公开内容,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大限度地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真正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以司法民主更好地实现人民民主,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好人民的利益。
检察机关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当前特别要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监督纠正违法的职能作用,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促进解决社会治安和执法司法不公、安全生产事故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
(二)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检察权时,必须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权为谁所用;二是如何用好手中的这个权力。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当然已经很明确,那就是执法为民。那么,如何才能真正做到执法为民呢?那就是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有关检察制度,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强化法律监督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也是加快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的需要,而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强化法律监督的基本途径。法律监督工作是一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政策性和政治性的工作,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和规范监督,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就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执法观念、队伍素质、制度完善等多个方面。
1.加强检察机关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是基础。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必须规范执法行为。检察人员的执法监督行为是否符合规范,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结果的公正和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公正执法效果的体现。规范检察人员执法监督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基础。德行良好的检察官可以通过道德的诉求努力去适应法治的要求;而德行糟糕的检察官即使业务能力超群,也可能凭其精通法律的条件去亵渎法律。
2.提高检察官素质是关键。只有不断提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才能够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检察机关要很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就要加强检察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设,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工作水平。
3.完善有关检察制度是保障。检察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有利于提高检察队伍的素质,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能力,有利于发挥检察职能,有利于提高检察工作效率。简言之,不断建立健全并完善有关检察制度是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保障。
第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监督能力评价体系。当前,检察机关对业务部门和检察官能力的考核评价体系有以下的不足,考核内容上,未能突出以检察监督能力为中心;考核方法上,重办案数量,轻办案质量;考核标准上,未能从检察监督的角度确定一定的评价指标,形成检察监督能力的评价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这不利于促进检察人员检察监督能力的提高。[3]为加强检察监督能力的建设,应该根据不同的评价对象确定科学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从检察监督的质量、效率、程序和形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对各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检察监督能力作出科学合理的评价。这样才能够提高检察人员检察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能动性。
第二,要改革职务犯罪侦查体制。反贪、反渎部门号称检察机关的两个拳头,虽然查办重点各有侧重,但都是查处职务犯罪的,从近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往往相伴而生。这就使得两个部门职责交叉日益明显,两个机构分设,不仅力量分散,不利于统一指挥,也不利于线索沟通、资源共享。为了整合力量,集中查办大案要案,建议两机构合二为一,组建新的职务犯罪侦查局。要加快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上级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辖区内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大案要案的查办工作。为了办案需要,建议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经省级以上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手段等侦查措施办案。
第三,要完善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保障机制。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都明确提出要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说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同时也说明,在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能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约性因素,因此有必要通过改革来消除妨碍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约性因素。只有完善和健全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度,才能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功能充分发挥作用。
注释:
[1] 吴建雄.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法律监督[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9).
[2] 吴建雄.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法律监督[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9).
[3] 徐惠康,张少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探析[J].政治与法律,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