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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上,“明星代言食品”成为热门话题,几乎所有明星都为此“叫屈”。“明星代言后要负责,我觉得这不公平。”著名导演冯小刚认为,“广播电台、报纸登广告也需要有依据,不能光靠明星来把关。”倪萍则表示,名人没有能力对产品进行完全检测,再好的企业也有可能投机倒把,这类广告她不会再接了。陈道明认为食品出了问题不能光怪演员,“演员该挨棍子,质监也该挨棍子,但电视台呢,不该挨板子吗?他们不也是拿了钱的吗?他们为什么要播出这个广告呢?”
过去,对明星们的“叫屈”,我一向认为是矫情,不大当回事,但对这次明星们的叫屈,我却认为有理,仅让明星承担责任,而不把广播电台、报纸等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纳入其中,有失公平。
近年来,明星代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增多,这些明星在拿走数额可观的代言费、广告费后,心安理得地把一堆的问题和伤害留给社会和群众,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不满。在这种情况下,让明星对代言的食品承担连带责任,让明星在代言时更加审慎,这是明智的选择,也是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但是,一个虚假广告的出台,绝不是明星能单独完成的,期间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也都从广告中获取了相应的利益,难辞其咎。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难道不应当也为问题食品承担责任吗?
在笔者看来,不论是明星,还是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囿于专业的原因,恐怕对产品质量都心中没数。他们不可能也没能力对相关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在这种情况下,要杜绝虚假广告,我认为关键是要控制源头,加重广告主的法律责任,让他们不敢拿虚假产品做广告。而在这方面,我国法律却存在巨大缺陷。《广告法》规定,违法广告行为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发布、没收非法所得、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还有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令造假者感到庆幸的是,与利润相比,广告费一至五倍的罚款风險对于违法广告的受益人来说,简直是“小菜一碟”。就违法广告的刑事责任而言,《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然而,在实践中,哪种情况算是“情节严重”,缺乏可操作性,这导致目前因违法虚假广告行为被判刑者极少,使法律对违法广告失去了应有的震慑力。
我们期待明星们的“叫屈”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从而推动法律的进一步完善,真正杜绝虚假广告行为!
过去,对明星们的“叫屈”,我一向认为是矫情,不大当回事,但对这次明星们的叫屈,我却认为有理,仅让明星承担责任,而不把广播电台、报纸等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纳入其中,有失公平。
近年来,明星代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增多,这些明星在拿走数额可观的代言费、广告费后,心安理得地把一堆的问题和伤害留给社会和群众,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不满。在这种情况下,让明星对代言的食品承担连带责任,让明星在代言时更加审慎,这是明智的选择,也是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但是,一个虚假广告的出台,绝不是明星能单独完成的,期间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也都从广告中获取了相应的利益,难辞其咎。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难道不应当也为问题食品承担责任吗?
在笔者看来,不论是明星,还是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囿于专业的原因,恐怕对产品质量都心中没数。他们不可能也没能力对相关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在这种情况下,要杜绝虚假广告,我认为关键是要控制源头,加重广告主的法律责任,让他们不敢拿虚假产品做广告。而在这方面,我国法律却存在巨大缺陷。《广告法》规定,违法广告行为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发布、没收非法所得、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还有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令造假者感到庆幸的是,与利润相比,广告费一至五倍的罚款风險对于违法广告的受益人来说,简直是“小菜一碟”。就违法广告的刑事责任而言,《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然而,在实践中,哪种情况算是“情节严重”,缺乏可操作性,这导致目前因违法虚假广告行为被判刑者极少,使法律对违法广告失去了应有的震慑力。
我们期待明星们的“叫屈”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从而推动法律的进一步完善,真正杜绝虚假广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