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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教基二[2013]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加快首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及首都特殊教育现代化发展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市教委等十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