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民商法中的外观主义及交易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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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的社会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使得商事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便是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将外观主义制度引进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利用民商法的规范来保证商事交易活动的稳定安全发展。本文中通过分析外观主义在我国民商法中的综合表现,总结了其在安全交易方面的保护意义。
  【关键词】民商法;交易安全;外观主义
  由德国的一些崇尚私法的学者创立的外观主义理论轰动一时。这一理论的诞生获得了民商法学界的特别瞩目,由于该理论内容带来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使得这个理论至今还有着无数探讨的价值,并且到现在为止还是有很多的研究人员在关注这个理论。虽然外观主义在交易活动中的保护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国家颁布的民商法中对外观主义并没有太多的研究。而随着现今时代商事交易越来越频繁,交易活动的次数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复杂。对其保护机制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了,很显然民商法已经达不到这个要求了。从另一个角度说保护机制的不到位,也会造成更多交易漏洞的应运而生,它们钻的就是保护机制的不足之处,让我们无从下手整治。所以必须提高民商法中对于交易安全的规定与政策,找出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规律,要将信赖保护作为保护交易安全的前提。将民商法的法律效力更好地发挥出来。使得交易活動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得到保障。
  一、民商法的外观主义中包含的意义
  民商法的外观主义体现出的就是交易活动人通过行为表现出自己的意愿。保护交易人对于交易的信赖度是外观主义的主要目的。但事实上这种外观主义是由本人因素引起的、对外部的信赖问题。实质意义并不会有人刻意在意。仅是为了交易过程中增加双方的信任感,保护交易活动的安全进行。外观主义的目的就是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二、构成外观主义的重要条件因素
  外观主义的实现是有先决条件的,只有在以外观事实为基础的条件下才可以。外观主义中所提到的外观事实与真实事实情况不符是外观主义要确保的第一点。只有这些表现出不相同的事实情况,才可以成为外观主义的重要构成要素与基础。在这些都实现的条件下,被保护的对象也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只有在法律规定允许时才能出现外观主义,它的作用就是可以对不一样的财产关系做不同的价值评估。
  三、外观主义的表现类型
  1.善意取得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与不动产是否有善意性的取得和占有是外观主义的一项重要参考。如果对动产和不动产实行了占有和取得,那么就对它们有了使用权。在本质上对使用权利具有推动的作用。当动产与不动产的来源是善意性取得时,它的产权是不可以随意转让出售的,只允许在法律担保过程中给予一种质权保障。虽不能转让和出售,但是可以发展到其他的权利上。当有一种合法权利是以信赖占有为基础时,想表现出有效的占有权利就要发出声称和主张。信赖对象有义务保护客观的权利外观,不能将随随便便的、有主观意识的行为与语言做权利外观的基础条件。它的基础表现出来的只能是确定的事实和确定的权利状态,这样才能成为让他人信赖的条件。
  2.信赖于商事、社团登记。权利的效力是要在登记时期展现出来的,而登记的外观事实是权利能产生法律效应的必要条件。从另一个角度看就是事实登记了权利变动才能生效。可以更加有效地保证交易的安全进行。
  四、外观主义的结构
  所谓外观主义的结构,顾名思义就是外观主义可以适应并应用所具备的条件。通常情况下一般将其概括为三点:第一,想让外观存在就必须具有带有法律意义的外观事实;第二,外观主义存在的目的可以是交易双方减少隔阂,增加信赖;第三,本人要完整的参与外观的制定(本人需要承担责任与风险)。
  五.怎样更好地进行外观主义和交易安全的保护
  1.把交易风险分担进行。为了保证交易安全进行下去,交易风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平时大多交易都是把风险分担开来,让交易的相对人同时承担。所有的交易活动里,必须要保护出卖人的质疑权和询问权,也要保证商品质量合格,确定在交易过程中有着法律的保护。
  2.确保交易的公平进行。保证了交易的公平也就保证了相对人的交易安全,民商法中的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在交易的承担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将代理权和处分权合理运用。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购买者跟第三方的利益与权利受到损害的话,首先应该保障的一点就是交易出现的结果不会有法律效力。民商法中规定的外观主义,将其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应推进了一步,充分的保障了交易进行的安全,实现了买卖双方与第三方的交易公平。
  六、结论
  根据本文所述可知,民商法中的外观主义的主要就是保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利益不受侵犯。在客观与主观基础上同时加强权利外观跟善意信赖。都可以帮助人们在以后的交易中减少人与人之间的不信赖的问题。消除交易双方的猜忌。提高交易的效率和品质。从而保证交易安全、顺利、有效地进行。
  【参考文献】
  [1]王喆.探析民商法中的外观主义与交易安全保护[J].法制博览,2015,10:256
  [2]李溪鹏.商法外观主义对交易安全的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0,07:1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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