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市场经济国家及中国对策

来源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ij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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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非市场经济国家就是指不使用市场作为资源分配手段的国家。非市场经济问题,旧称"统制经济"问题,起源于冷战时期西方国家贸易法中处理诸如基本贸易待遇和反倾销问题时,对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
  关键词: WTO 非市场经济国家
  一 、导论
  作为法律技术用语,"非市场经济"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的成本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国的相应原始数据。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WTO并没有明确规定,由此WTO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借鉴GATT第6条第2款的规定,该条款指出:"各方认识到,在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完全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的情况下,在确定第1款中的价格可比性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此种情况下,进口缔约方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与此类国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的可能性。"由此可以看出,WTO法律体系中没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标准,所以,也不存在对待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统一规则。根据欧美国家的实践,它们采用了3种方法确定正常价值,即替代国价格、结构价格和相同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并被世界普遍采用。这也为相关国家将"非市场经济国家"制度的滥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 、"非市场经济家国家"制度的不合理性
  (一)GATT/WTO实质上并没有提供"非市场经济国家"特殊待遇的法律依据
  表面上看各国反倾销法中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待遇条款都源自GATT对于第6.1条的一项补充解释。然而,在我们仔细推敲这一补充解释后,便会发现那也只不过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钻WTO法律的"空子"。首先,从GATT产生的背景来看,在其各条款酝酿和谈判期间,发挥主导作用的国家都是主张自由贸易的市场经济国家,因此GATT的條款也就充分反映了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全部价格的进口货物"给予与其他货物同样的待遇的话,也确实显失公平。
  其次,从当时的社会背景来看,也确实存在着许多社会主义国家。而这些国家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产品从制造、生产、定价到销售全部由国家统一决定。给这样的国家以特殊待遇也是有一定合理性的,毕竟他们的产品价格不是在市场中自主形成的。然而纵观当今世界,这样的国家已不复存在。可见,时至今日,GATT的这一补充解释已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现实基础。
  (二)替代国制度不合理
  首先,从法学的角度分析,"替代国"制度增加了法律的不可预见性。通常替代国是在反倾销程序开始以后才选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事先并不知道在将来可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中,所选定的替代国是哪个国家,而且进口国当局对替代国的选定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出口商也就无从知道该替代国的价格情况到底如何。这样"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在进行交易之前也就无法进行合理的价格分析及是否构成倾销的推测。法律之所以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其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和指引作用,是因为其确定性或者说是可预见性。行为人在进行某种行为之前根据法律的规定,合理地预测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无法预知替代国以及自己的价格是否构成倾销,可见,这一制度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从其制度本身分析也是存在不合理性,首先寻找替代国上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主理机关在寻找替代国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往往任意性很大。选择适当的替代国在实际中是非常困难的,需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多,往往会对被替代国不利。理论上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并不困难,但是当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在计算过程中滥是用保护主义,往往使计算出的结果离现实变差非常大,使被替代国受到损失。
  (三)保护主义是现在各国以"非市场经济国家"为借口实施反倾销的实质
  虽然美国为鼓励计划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转化在90年代初引入市场导向产业条款,允许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某个高度市场化的产业部门的企业提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的证据。设置这些繁杂的标准本身就是为了设置障碍,保护主义目的影响了其实际的操作,结果就是几乎没有几个企业能成功得到市场经济地位。即使成功的也只是外商独资企业,换句话说,还是为他们自己的企业。说穿了,东欧以及中国为首的新兴国家对欧美市场造成了巨大冲击,使得它们不得不回应国内产业部门、利益集团的保护主义呼声。
  三、中国的应对策略
  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问题,我国商务部的结论是:中国经济按照市场规律运行的程度已足以使得中国企业的国内价格和成本可以合理的作为计算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但是无论是欧盟还是美国等国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评估中,反对的声音都是占了上风。从国家角度来讲,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已经成为我国对外交流中的主要问题。
  第一,中国政府当致力于政府之间的经济政治博弈。从中欧中美之间的经济博弈来看,我国政府应该降低反倾销门槛,增加立案数量,遏制西方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泛滥。从07年上半年的数据来看,我国已经成为经常使用反倾销措施的国家之一,这样有效的遏制了其他国家对我国滥用贸易保护主义。另外政府对企业的立案申请条件要放宽,要帮助企业完善立案申请。只有从宏观微观两方面上同时进行,才能真正的做到保护我国利益不受侵害。
  第二,作为WTO成员,我们要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严格监督其他WTO成员的反倾销立法及实践是否存在背离WTO规则的现象,以免挥舞反倾销大棒的某些国家在反倾销非市场经济问题上走得过远。我们完全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让其警醒检省自己的行为,以期为中国的对外贸易以及世界多边贸易逐步赢得良性互动的合理环境,并从根本上改变WTO《反倾销协定》中不合理的条例。
  第三,从自己入手,加快自身建设。首先加快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我们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完善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彻底完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并不断进行市场化评估。另外完善相关立法。我国《反倾销法》需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反倾销法接轨,为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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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王浩然(1986-)天津商业大学09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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