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原则和收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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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收集证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活动,不能盲目地进行,而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专门人员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有序地进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也具有一定的技巧,本文主要围绕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及主要技巧展开叙述。
  关键词职务犯罪 证据收集 法律事务
  中圖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21-02
  
  一、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
  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的活动。收集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这里讲的证据收集指的是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各个诉讼阶段,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依法收集证据的活动。具体来讲,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必须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程序的非法性往往导致结果的错误,因此在我们现在既重实体又重程序的法治环境下,程序的合法性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被高度重视的方面。由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都对证据收集,尤其是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规定了法定的程序,甚至还就每一证据收集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方式方法。比如讯问的时候,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对提出的反证要认真查核。询问证人,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另外,关于勘验、、搜查、调取、扣押、鉴定等取证的手段和措施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以保证取证工作的法定性。
  我国法律法规不但规定了检察机关各项取证措施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而且还明确规定了执法人员违法取证所应受到的处罚。《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认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为了更加有效地保证取证的合法性,杜绝、减少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法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紧密依靠群众
  群众路线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任何工作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都很难顺利进行,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检察机关的取证活动作为一项涉及面广、极其复杂的工作也同样要走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
  人民检察院的职务犯罪案件如贪污、受贿、渎职等,其犯罪人实施犯罪虽然大都利用职权作掩盖,有着很大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但是犯罪分子不论其预谋如何充分,手法如何高明,其在犯罪过程中以及犯罪得逞以后,都难免会露出一些蛛丝马迹,有一些异常现象而被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于心上。所以人民群众当中寓存着大量的犯罪信息。刑事犯罪包括贪污贿赂、渎职等职权犯罪是非常丑恶的社会现象,直接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往往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切齿痛恨,深恶痛绝。因此,在人民群众当中蕴藏着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极大积极性。这表明了取证工作坚持群众原则的可行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依靠群众明确规定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这些都为紧密依靠群众进行调查取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迅速及时
  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大都是有一定权势、文化层次和关系网的非等闲之辈,他们一旦意识到了自己被监视、审查或侦查的处境,就会不顾一切地施展反侦查伎俩,如销毁罪证、转移赃物、威逼利诱证人作假证等,给以后的侦查取证工作造成极大的障碍。为了防止这种人为因素对证据的破坏,司法机关一定要在犯罪嫌疑人还未来得及破坏证据的时候及时取证。比如,检察机关在立案以后,一般要迅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且及时进行搜查和讯问,及早将物证和口供固定。另外,为了保证有关知情人能如实提供证言,侦查人员也应尽早询问证人。如果不及早取证,除了以上一些人为因素阻碍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外,一些自然因素也会对取证工作造成不利的影响。时间长了犯罪分子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物证会因风吹日晒等自然因素而消失,变得模糊,或受到污染,从而使一些证据失去证明力或证明力降低。比如刑讯逼供案件,如果不及时对被害人的伤情作出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证据,那么时问长了被害人的伤口一旦愈合、身体一旦康复就很难再取得有力的刑讯逼供证据。另外,不及时取证也会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的准确、可靠性产生影响。因为随着时间的流逝,被害人、有关知情人的印象、记忆会愈加模糊,从而造成其言词证据客观上的不准确、不真实。
  (四)客观全面
  所谓客观地收集证据指的是司法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一定要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的去收集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要达到客观收集证据的要求,就要针对不同种类证据的不同特点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音像证据等实物证据,一定要设法保持其原状,避免对其有任何的改变和毁损;对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司法人员一定要如实记录,不得有丝毫的歪曲;对于勘验笔录,记录时一定要完全忠实于勘验现场的实际情况,不能依据自己的主观臆断;对于鉴定结论,司法人员一定要向鉴定机构和人员提供来源真实的检材和样本,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
  所谓全面收集证据指的是从收集证据的范围和内容上来讲,司法人员应当收集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既要围绕被控犯罪的构成要件收集与对犯罪行为定罪有关的各种证据,又要收集与对其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又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同时司法人员收集证据时还应当注意收集排他性的证据,即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肯定构成犯罪,而不会有其他可能性的各种证据。
  只有坚持客观全面收集证据的原则,才能为正确处理案件奠定坚实的基础,才能真正达到惩罚犯罪和保护无辜的刑事诉讼目的。
  (五)深入、细致
  证据收集不但要做到全面,而且要深入、细致,前者是从证据收集的广度上来讲的,后者则是从证据收集的深度方面来说的。收集证据本身就是一项琐碎、复杂的调查研究工作。尤其是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都位高权重,反侦查能力较强,犯罪或案发后往往会采取隐藏、销毁赃证、订立攻守同盟、威逼利诱有关证人等反侦查伎俩,从而为职务犯罪案件的取证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在这种形势下,就需要取证的司法人员有一种、不轻言放弃、深入细致进行调查取证的精神。比如,对凡是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地方都要进行认真的搜查、勘验,及时提取、固定与案件有关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对每一位知情人都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消除其思想顾虑,促使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言;在询问证人以及讯问犯罪嫌疑人收集言词证据时,一定要问得深、问得细。对犯罪嫌疑人,既要对与犯罪有关的每一方面,比如时间、地点、手段、后果、赃物去向等进行详详细细地询问,又要耐心、认真的听取犯罪嫌疑人所作的无罪辩解;对证人的询问也要尽量做到详细、具体,给证人充分回忆的空间。扎扎实实做好这些工作可以有效减少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证人恶意改变证言的机会。
  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的主要技巧
  检察机关在坚持一些取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如果再注意运用一些技巧、借助一些技术手段,则可以大大提高取证的效率。目前取证实践当中应注意运用以下技巧:
  (一)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
  现代科学技术在司法实践当中具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它一方面可以增大司法机关办案中的科技含量、提高侦查机关的破案效率,但同时也可能被犯罪人用来实施犯罪,增加其犯罪的隐蔽、狡猾程度,从而使侦查取证更为艰难和复杂。
  比如,随着高科技以及办公自动化的普遍运用,许多犯罪分子利用精通电脑业务、能够破解密码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进行贪污犯罪活动,如有的将电脑中的作案痕迹删除,有的则利用电脑伪造印章从而实施贪污。因此,在职务犯罪愈加智能化的今天,如果司法机关在侦查取证过程中不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领域的最新成果,那么就很难在双方的对抗当中取得优势。司法机关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要培养司法人员科技办案的意识,转变其以人证为主的证据观念,提高他们的办案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要从硬件上充实司法机关的科技装备,“鸟枪换炮”。另外,司法人员在取证时如果遇到了专业性很强的专业性问题,还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协助解决。
  (二)及时固定、保全证据
  证据的固定和保全,就是指把证据用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加以提取,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分析、认定案件时使用。证据的固定和保护对整个诉讼阶段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果在实践中只重视证据的收集却不重视证据的固定与保全,那么最终的结局可能是侦查人员千辛万苦收集来的证据由于没有及时保全而丧失证明力,从而使证据的收集工作前功尽弃。比如,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如果不详细制作笔录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或者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以后的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就极易翻供。
  在实践中证据的类别不同,采用的固定和保全方法一般也不同。比如对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言词证据一般采用笔录的固定方法;对物证一般要尽量提取原物,或者通过勘验制作勘验笔录,并辅以绘图、拍照或录像等手段;对书证,通常也要提取原物或进行拍照和复制。
  总之,证据的固定与保全直接关系到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正确的处理。因此,司法人员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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