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oonercom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产物,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部分。我国在处于社会和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对于社会保障的要求非常高,但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和完善的方法。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完善
  一、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因为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①
  社会保障制度是由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构成的,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四个部分,其中社会保险是最主要的部分。这里不仅有法律法规,还包括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属于政府主导的,面向全体社会成员,覆盖每个家庭、每个公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部分,其在社会建设中占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际劳工组织在总结各国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时指出:“没有社会的安定,就没有社会的发展;没有社会保障,就没有社会的安定”,客观地描述了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稳定机制的重要性和功能。②
  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重点要整合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上了日程。
  我国农村人口占中国社会总人口的一大部分,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农村市场化、进程务工人员增多等等诸多原因,家庭与土地制度的保障能力在进一步的弱化,以至于农村地区对社会保障的需求进一步加强。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的践行,我国已经指定了一系列的针对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建立了农村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从这两个制度方式实现农村的社会保障。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就社会保障的本质而言,其针对的应该全体的社会成员,没有城市与农村之分,但是由于我国城乡二元化的结构,导致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存在城市与农村的区别。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并不长,而针对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近些年才开始。针对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最早开始于2003年,仅有基本医疗保险,即大家俗称的新农合,其他种类的保障项目,例如基本医疗保险起步的时间更晚。一方面由于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起步晚,没有足够的经验来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另一方面农村的社会情况复杂,政府国家多年来也忽视对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立,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缺失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形成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等全面丰富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相比之下,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比较薄弱,没有足够的制度保障。
  (二)覆盖面小,保障层次低
  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也进一步得到了发展,不管是农村的经济还是人民生活水平都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其对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能全面覆盖所有的农村社会成员,不能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要求,即使存在社会保险制度,但是保险的层次很低,其所提供的保险额对于农村的要求来说远远不够,不能满足农村人均消费水平的需求。
  (三)法律制度缺失,法律意识薄弱
  一方面是针对农村的社会保障没有形成成熟稳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很多社会保障措施仅仅停留在措施的阶段,没有上升的法律法规的高度,没有足够的法律效力,并且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管理着针对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职务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另一方面,由于农村政治文化事业不够发达,广大农村社会成员对于社会保障制度不能有全面的认识,不能积极参加社会保障项目。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针对上述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对策。
  (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得以顺利实施的前提。目前我国针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正在不断改进立法,不断完善立法。例如前不久国务院公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于5月1日实施,例如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了统一,完善了我国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一系列制度的发布和实施都将会丰富我国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形式,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但是这些改革还不够,应当加强社会优抚等制度的建设,还有十八大报告中指出的社会福利制度和慈善事业,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而在我国农村地区,社会福利制度和慈善事业都是社会保障的弱项,应当得到重视。
  (二)吸引多方力量参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对于城市地区,社保基金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参与,而在农村由于没有企业的参与,社保基金明显不足,社保力度不能满足农民的生活需要。对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一方面需要政府加大资金支持,保证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也要积极鼓励个人缴纳;另一方面也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建设中来,例如,可以适当引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农村社会保障,目前,部分地区已经把商业保险引入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参与农作物自然灾害保险,也有些地方把商业保险引入到医疗和养老的相关制度中;同时对于占用大量耕地进行经济商业活动的社会力量,也应当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更显其应有的力量。
  加快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步伐,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践行我国十八大重要思想的要求。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不少的进步。在党的十八大的指引下,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执法力度的加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注释:
  ①黎建飞.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②张晓红.我国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研究[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11(1).
其他文献
摘 要 近年来,新生代农民工正逐步崛起,他们的出现给社会带来了优质劳动力,增添了社会活力,但同时违法犯罪事件的频频发生,又给社会制造不安定的因素。因此,本文将从新生代农民工的现状、面临的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入手,以探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对策。  关键词 新生代农民工 违法犯罪 预防对策  作者简介:范其春、李进学,玉溪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各项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事业单位的内部也出现了改革的势头,对于人事的管理也慢慢的引起了各个事业单位的重视。为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管理的发展,我国的很多事业单位在人事上的工作重点也在逐渐的转变,即从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逐渐的向着市场经济的模式转换。与此同时,在我国的事业单位内部也出现了各种与市场经济相符合的政策。比如说,在事业单位的内部开始实施的聘任制度,以及在事业单位的内部也
【摘要】表见代理是我国民商法律中的重要制度,而诚实守信与等价有偿也是我国民法的重要原则,介于此,代理制度不宜陷入完全的绝对化,表见代理也应该体现出诚信与等价有偿原则。  【关键词】表见代理;诚实信用;等价有偿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源流  表见代理制度肇始于1900年德国民法,而后大陆法系国家如瑞士、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先后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代理活动在我国社会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在经济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推动科技的发展,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然而在发展的过程中,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所需承担的社会责任问
利用 NOAA AVHRR的全球归一化植被指数(NDVI)的高时间分辨率数据集,建立了黑河流域 1992-1993和1995-1996两个年度的NDVI数据,范围在96.45°~102.8 °E,35.4°~43.5°N之间。对此数据进行主成分分析(PCA).提取了前4个主成分分量,分析了黑河流域季候变化特征。结果表明,第一主成分展示了黑河流域NDVI值在分析时段内的综合空间分布结构、累积状况以及
【摘要】所谓精神赔偿,顾名思义,就是指因精神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现今,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制度不太完善,只认可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精神损害,对于因违约而致的精神损害在我国相关法律当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越来越多,由此而引发的精神利益受损的现象越来越频繁。本文通过对违约精神损害制度的建立及其相应的建立模式进行研究,分析我国应该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
【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是大陆法系关于契约理论的一个重要观点,在我国,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界定还是有待于完善,本文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适用阶段的分析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除了适用于缔约阶段,还应适用于合同成立或生效之后。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诚实信用原则;信赖利益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历程  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史来看,它最早出现于德国,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是源于一系列的案例,德国早期关于该责
在表达现代政治主题时借鉴了史传作品与言情小说的艺术传统.传统艺术经验与现代政治主题之间,既有融合的一面,又有龃龉的一面.二者的融合与龃龉,构成了小说的基本面貌.
我要发明飞车。为什么我要发明飞车?因为我怕地面堵车。②车里面有一个红色的按钮和绿色的按钮,一按它会伸出来一双翅膀,就会飞起来。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有利于循环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制环境已经初步形成。新的法制环境既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了更为牢靠的保障,也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律规制提出了新要求,本文从立法、执法和司法这三个角度入手,分析我国循环经济立法、执法、司法的发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以期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律规制提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 循环经济 立法 执法 司法  基金项目: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