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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技术的角度看,首长应诉制度存在"去专业化"之倾向,无助于提升司法的公正性。但此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由于法院司法审查权能之实际不足所引发的行政诉讼之整体危机,并对行政纠纷之彻底解决有所助益,故其在当下具有一种作为权宜性策略的适行性。但是,《行政诉讼法》不宜直接规定首长应诉制度,而仅需对被告委派代理人出庭作出一般性宣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