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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劳动法》上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劳动合同为标准,《劳动合同法》不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确立的标准。虽然后者让更多的劳动者进入制度保护范围,但是依然无法从实质上认定劳动者。家政服务者、大学生兼职、农民工等非典型劳动者全体被阻挡在法律调整之外,引发了“非典型劳动者是否应纳入劳动法保护”以及“劳务关系也应由劳动法调整”等问题。农民工是一个特殊而又复杂的劳动者群体,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也是关注的重点,这一问题的解决,应当从农民工的劳动者性质研究入手。
[关键词]劳动者 性质 建议
一、劳动者的本质理论
(1)我国劳动者本质理论及缺陷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典型的权利倾斜性配置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倾斜性保护劳动者”的立场以劳动者的“弱势性”为依据。首先,劳动者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其次,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内容的信息获取能力相比用人单位,处于弱势。最后,由于劳资供求不平衡导致劳动资源过剩。这一系列的原因使得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判能力明显不及用人单位。为了促进公平交易,法律势必倾斜性保护劳动者。
认为由于劳动者的弱势性从而建立倾斜性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制度是有缺陷的:这无法解释像工程师这样谈判能力强的劳动者为什么还要法律的倾斜保护;也无法解释像农民工、保姆、大学生兼职这些社会所公认的弱势劳动者群体为何缺乏法律的倾斜保护。
(2)重新认识劳动者的本质
对劳动者本质的认识应当来源于劳动或者工作的实然状况,而不是从设计好的制度中去提炼。国外关于劳动者本质的理论颇为成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有学者通过研究,认为劳动者的本质是:人格上的拘束;身份上的依附;经济收入上的依靠。
1.人格上的拘束。人格上的拘束主要是指管理上的拘束。劳动者要服从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的生活作息受到用工单位上下班时间制度的控制,接受单位的工作单排等。劳动者受到的管理上的拘束性区别于自营业者。
2.身份上的依附性。在过去,特别是计划经济时代,工厂、家属区和厂区内学校组成一个配套的社区,同一单位的职工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一个熟人社区。劳动者在单位的职工身份也是他在社会上的位置,这个位置甚至可以延续到劳动者死亡,劳动者依附于单位展开工作和生活。
3.经济收入上的依靠。劳动在在用工单位获得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来源,对劳动者的重要性非同一般,是劳动者在社会上展开各项活动的经济基础。同时,经济收入上的依靠也伴随着较大的经济风险,经济风险的伴随使得劳动者在经济上处在弱势地位。
二、农民工的劳动者性质
(1)什么是农民工
农民工因其低质量的用工和生活状态而备受关注:农民工劳动就业受歧视,没有劳动法上的维权意识;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农民工劳动条件差,劳动报酬低,劳动福利少。这些都只是农民工用工的社会状态,并非这个群体的本质。“农民工”群体的维权问题严重而又复杂,是因为这个群体并非一个既定的法律主体,其中包括劳动者和非典型劳动者。
(2)非典型农民工劳动者的特殊性质
1.身份上并不依附于工作单位和行业。
过去几年甚至是现在,多数农民在城市从事劳动称为“找副业”。他们主要从事临时劳动、承包劳动等非雇佣常态下的劳动。正如农民口中的“副业”,去城市工作并非他们的常业。这些农民多大秋收以后,过年以前这段“农闲时间”内短时间地出去打工,他们的主业依然是农村劳动。衣食住行都围绕他们所在的农村,并不依附于城市短期工作时间段的工作单位和行业。
2.经济收入上依附于农村劳动
农业依然是这些农民工的主业,“副业”不是生活的主要来源,在农村,这些农民工有获取经济收入的很多途径,农林牧渔都是他们的收入来源。这些农民工的基本生活都是自给自足的,土地上的产出足以上他们丰衣足食。由于这部分农民工的主业依然在农村,城市工作的劳动报酬占他们经济收入的比重不大,在城市失业也不足以造成他们的经济风险。劳动报酬对他们的意义就是农村生活的补充。
3.管理方式上的灵活性和随意性
首先,工作时间不固定。农民工通常利用农闲时间外出工作,上岗时间和期限都是不固定的,并没有工作计划。其次,工作地点不固定。农民工几乎每年工作的地点都是不同,也不会长期固定在一个地点,因为主业还是在农村。再次,农民工不受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管制。
农民工中的非典型劳动者依附于农村生活,主要经济来源是农业。对于这部分农民工的权利保护,应当区别于其他劳动者。一是要提高他们的农村劳动收入。二是要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增加农村社保力度。这样,既可以提高农民工整体生活水平,还可以促进农业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飞《劳务关系也应由劳动法调整》 《法学》1998年01期
[2]李海明 《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清华法学》2011年02期.
[3]贾秀芳《劳动关系多元化与农民工非典型劳动者的法律保障》《法学杂志》2009年02期
[4]吕琳《劳动关系特殊形态及其法律问题研究述评》《中国劳动》2004年04期。
作者简介:彭雅(1978.09—),女,湖南娄底人,湘潭大学法学院10级硕士研究生,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劳动法。
[关键词]劳动者 性质 建议
一、劳动者的本质理论
(1)我国劳动者本质理论及缺陷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典型的权利倾斜性配置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倾斜性保护劳动者”的立场以劳动者的“弱势性”为依据。首先,劳动者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其次,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内容的信息获取能力相比用人单位,处于弱势。最后,由于劳资供求不平衡导致劳动资源过剩。这一系列的原因使得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判能力明显不及用人单位。为了促进公平交易,法律势必倾斜性保护劳动者。
认为由于劳动者的弱势性从而建立倾斜性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制度是有缺陷的:这无法解释像工程师这样谈判能力强的劳动者为什么还要法律的倾斜保护;也无法解释像农民工、保姆、大学生兼职这些社会所公认的弱势劳动者群体为何缺乏法律的倾斜保护。
(2)重新认识劳动者的本质
对劳动者本质的认识应当来源于劳动或者工作的实然状况,而不是从设计好的制度中去提炼。国外关于劳动者本质的理论颇为成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有学者通过研究,认为劳动者的本质是:人格上的拘束;身份上的依附;经济收入上的依靠。
1.人格上的拘束。人格上的拘束主要是指管理上的拘束。劳动者要服从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的生活作息受到用工单位上下班时间制度的控制,接受单位的工作单排等。劳动者受到的管理上的拘束性区别于自营业者。
2.身份上的依附性。在过去,特别是计划经济时代,工厂、家属区和厂区内学校组成一个配套的社区,同一单位的职工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一个熟人社区。劳动者在单位的职工身份也是他在社会上的位置,这个位置甚至可以延续到劳动者死亡,劳动者依附于单位展开工作和生活。
3.经济收入上的依靠。劳动在在用工单位获得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来源,对劳动者的重要性非同一般,是劳动者在社会上展开各项活动的经济基础。同时,经济收入上的依靠也伴随着较大的经济风险,经济风险的伴随使得劳动者在经济上处在弱势地位。
二、农民工的劳动者性质
(1)什么是农民工
农民工因其低质量的用工和生活状态而备受关注:农民工劳动就业受歧视,没有劳动法上的维权意识;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农民工劳动条件差,劳动报酬低,劳动福利少。这些都只是农民工用工的社会状态,并非这个群体的本质。“农民工”群体的维权问题严重而又复杂,是因为这个群体并非一个既定的法律主体,其中包括劳动者和非典型劳动者。
(2)非典型农民工劳动者的特殊性质
1.身份上并不依附于工作单位和行业。
过去几年甚至是现在,多数农民在城市从事劳动称为“找副业”。他们主要从事临时劳动、承包劳动等非雇佣常态下的劳动。正如农民口中的“副业”,去城市工作并非他们的常业。这些农民多大秋收以后,过年以前这段“农闲时间”内短时间地出去打工,他们的主业依然是农村劳动。衣食住行都围绕他们所在的农村,并不依附于城市短期工作时间段的工作单位和行业。
2.经济收入上依附于农村劳动
农业依然是这些农民工的主业,“副业”不是生活的主要来源,在农村,这些农民工有获取经济收入的很多途径,农林牧渔都是他们的收入来源。这些农民工的基本生活都是自给自足的,土地上的产出足以上他们丰衣足食。由于这部分农民工的主业依然在农村,城市工作的劳动报酬占他们经济收入的比重不大,在城市失业也不足以造成他们的经济风险。劳动报酬对他们的意义就是农村生活的补充。
3.管理方式上的灵活性和随意性
首先,工作时间不固定。农民工通常利用农闲时间外出工作,上岗时间和期限都是不固定的,并没有工作计划。其次,工作地点不固定。农民工几乎每年工作的地点都是不同,也不会长期固定在一个地点,因为主业还是在农村。再次,农民工不受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管制。
农民工中的非典型劳动者依附于农村生活,主要经济来源是农业。对于这部分农民工的权利保护,应当区别于其他劳动者。一是要提高他们的农村劳动收入。二是要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增加农村社保力度。这样,既可以提高农民工整体生活水平,还可以促进农业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飞《劳务关系也应由劳动法调整》 《法学》1998年01期
[2]李海明 《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清华法学》2011年02期.
[3]贾秀芳《劳动关系多元化与农民工非典型劳动者的法律保障》《法学杂志》2009年02期
[4]吕琳《劳动关系特殊形态及其法律问题研究述评》《中国劳动》2004年04期。
作者简介:彭雅(1978.09—),女,湖南娄底人,湘潭大学法学院10级硕士研究生,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