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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其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是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的最严酷的刑罚。在现代文明发达的今天,绝大多数国家都反对滥用死刑,但基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死刑制度的完全废除是不现实的,也不适合当前社会的稳定发展。死刑在民众心中有着极大的威慑力,对于违法犯罪的发生可以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
关键词:死刑 存废问题 合宪性
在历来引起争论的死刑问题中主要是: 死刑存废的抽象价值理念之争、死刑存废的刑事政策理论之争和在刑事司法个案中死刑选择适用之争。中国死刑存废之争长期僵持的解决之路,一是争议双方谁能尽快寻找到死刑类型的适用标准,二是争议双方谁能尽快获取公众的认同和支持。死刑的废除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宪法学问题。我国应当从宪法上的生命权入手,有步骤分阶段地将生命权入“宪”、入“法”,强化公民的生命权意识,并设立死刑的违宪审查制度,以实现限制至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
在是否废除死刑上,死刑在道德上是一种不能证明其正当性的刑罚。死刑废止论和死刑存置论都可以从对方的论据中找到支持自己观点的理由。早在清末,沈家本在他主持的清末法制改革中,针对中国古代刑罚的残酷、繁多,主张刑罚趋轻、废除酷刑,并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废除死刑观。到如今,从应然性来说,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人道主义已经不允许用严酷的刑罚去追求刑罚的威慑效果。也可从其他方面阐述理由。一、按照公民与国家订立的契约,“国家无权对公民适用死刑”。 二、死刑“在逻辑上是荒谬的”。 三、死刑“在遏制犯罪的效果上不如终身监禁”。
然而从实然性来说,死刑的废止需要结合物质文明程度和精神文明程度两方面,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这两方面我国都还不具备。从物质文明程度来说,我国目前处于发展中国家,虽然正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但距离这一目标尚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因此,从物质层面粘合精神层面我国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同时,受国情、民意、社会形势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在短时期内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当前只能保留死刑,同时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通过立法控制与司法限制,在尊重和引导民意的基础上逐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最终达致废除死刑。
并且,如果我们从生命权的角度来看待,死刑毫无疑问是对人权的侵犯,只不过它带有“合法”这样的一个面纱而已。我们应为生命权概念寻找坚实的基础,以便为死刑存废之争找到出路。从当代欧洲来看:一向以大国自居的美国却没有急于加入死刑废除的阵营[1],采用就读于萨拉热窝大学收集的440名大学生的调查数据表明:大约有一半(52.7%)的大学生支持死刑。在死刑的存废上避免了盲从和坚持了自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基于其宪法解释权对死刑制度做出的合宪性解释,正引领着美国的死刑制度走入新死刑保留主义时代,即通过对死刑立法的不断修正实现死刑的有限保留。
在废除死刑的方法上,以死刑政策为基础,以死刑司法为主线,以死刑立法为根本。首先研讨在中国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让政府和民众从心理上接受某些社会秩序无需以死刑作为维护的手段,同样可以正常运行的社会现实,然后在逐渐习惯和认同了无死刑的某些领域后,再逐渐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最后彻底废止暴力特征最为明显的犯罪的死刑规定。且应分阶段逐步废止死刑:第一阶段是至2020年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基本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第二阶段是再经过一二十年的发展,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废止所有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第三阶段是在社会文明和法治发展到相当发达程度时,至迟到2050年新中国建立100周年亦即中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之际,全面彻底地废止死刑。同时,死刑制度改革应当采取立法与司法并进的路径,并持续关注死刑之司法控制,配合修法时机集中关注与促进立法改革。通过宪法路径、立法路径、司法路径与联合路径。汲取其他路径之长,设计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种综合路径,即:立法上削减与废止和司法上限制与搁置互相配合,司法上限制和搁置先行,立法上逐步削减与废止跟进,最终在立法上和司法中完全废除死刑。并且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逐步废止非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死刑和废除致命性暴力犯罪与战时暴力犯罪死刑。
结合中国特色,中国是一种以工具价值取向为主导的法律文化形态,强调重刑的镇压作用。因此,要在中国最终废除死刑,必须建构新的法律文化,应在死刑与重刑主义之外寻求和制定更为科学的刑事政策。中国的死刑制度应当以正义性报应为基础的理论作为合理性根据,以故意杀人罪为规定死刑的基本标准。定期公布死刑案件的数字和情况,严格规定死刑的适用条件和保障被判处死刑的行为人的诉讼权利,解决死刑的废止带来维持报应、社会治安、罪犯等难题。并且在现行刑法的框架内,破除传统的思维定式和摆脱错误的理论误导,探索依法控制死刑的科学方法,建立防范死刑滥用有效机制,符合中国“保留死刑,但是严格限制死刑”政策和国际保护人权一般标准的要求。中国死刑制度在大幅度削減的基础上,最终走向废除,这是我国死刑的发展趋势所在。
注释:
[1]于志刚、曹晶, 《美国的死刑保留政策与新死刑保留主义———当前死刑存废之争的域外答案》2013年1月发表自政法论坛第31卷第1期。
作者简介:梁峥,1998年出生,女,汉族,河北省承德市人,河北大学法学本科在读生,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
关键词:死刑 存废问题 合宪性
在历来引起争论的死刑问题中主要是: 死刑存废的抽象价值理念之争、死刑存废的刑事政策理论之争和在刑事司法个案中死刑选择适用之争。中国死刑存废之争长期僵持的解决之路,一是争议双方谁能尽快寻找到死刑类型的适用标准,二是争议双方谁能尽快获取公众的认同和支持。死刑的废除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宪法学问题。我国应当从宪法上的生命权入手,有步骤分阶段地将生命权入“宪”、入“法”,强化公民的生命权意识,并设立死刑的违宪审查制度,以实现限制至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
在是否废除死刑上,死刑在道德上是一种不能证明其正当性的刑罚。死刑废止论和死刑存置论都可以从对方的论据中找到支持自己观点的理由。早在清末,沈家本在他主持的清末法制改革中,针对中国古代刑罚的残酷、繁多,主张刑罚趋轻、废除酷刑,并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废除死刑观。到如今,从应然性来说,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人道主义已经不允许用严酷的刑罚去追求刑罚的威慑效果。也可从其他方面阐述理由。一、按照公民与国家订立的契约,“国家无权对公民适用死刑”。 二、死刑“在逻辑上是荒谬的”。 三、死刑“在遏制犯罪的效果上不如终身监禁”。
然而从实然性来说,死刑的废止需要结合物质文明程度和精神文明程度两方面,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这两方面我国都还不具备。从物质文明程度来说,我国目前处于发展中国家,虽然正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但距离这一目标尚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因此,从物质层面粘合精神层面我国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同时,受国情、民意、社会形势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在短时期内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当前只能保留死刑,同时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通过立法控制与司法限制,在尊重和引导民意的基础上逐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最终达致废除死刑。
并且,如果我们从生命权的角度来看待,死刑毫无疑问是对人权的侵犯,只不过它带有“合法”这样的一个面纱而已。我们应为生命权概念寻找坚实的基础,以便为死刑存废之争找到出路。从当代欧洲来看:一向以大国自居的美国却没有急于加入死刑废除的阵营[1],采用就读于萨拉热窝大学收集的440名大学生的调查数据表明:大约有一半(52.7%)的大学生支持死刑。在死刑的存废上避免了盲从和坚持了自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基于其宪法解释权对死刑制度做出的合宪性解释,正引领着美国的死刑制度走入新死刑保留主义时代,即通过对死刑立法的不断修正实现死刑的有限保留。
在废除死刑的方法上,以死刑政策为基础,以死刑司法为主线,以死刑立法为根本。首先研讨在中国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让政府和民众从心理上接受某些社会秩序无需以死刑作为维护的手段,同样可以正常运行的社会现实,然后在逐渐习惯和认同了无死刑的某些领域后,再逐渐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最后彻底废止暴力特征最为明显的犯罪的死刑规定。且应分阶段逐步废止死刑:第一阶段是至2020年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基本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第二阶段是再经过一二十年的发展,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废止所有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第三阶段是在社会文明和法治发展到相当发达程度时,至迟到2050年新中国建立100周年亦即中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之际,全面彻底地废止死刑。同时,死刑制度改革应当采取立法与司法并进的路径,并持续关注死刑之司法控制,配合修法时机集中关注与促进立法改革。通过宪法路径、立法路径、司法路径与联合路径。汲取其他路径之长,设计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种综合路径,即:立法上削减与废止和司法上限制与搁置互相配合,司法上限制和搁置先行,立法上逐步削减与废止跟进,最终在立法上和司法中完全废除死刑。并且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逐步废止非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死刑和废除致命性暴力犯罪与战时暴力犯罪死刑。
结合中国特色,中国是一种以工具价值取向为主导的法律文化形态,强调重刑的镇压作用。因此,要在中国最终废除死刑,必须建构新的法律文化,应在死刑与重刑主义之外寻求和制定更为科学的刑事政策。中国的死刑制度应当以正义性报应为基础的理论作为合理性根据,以故意杀人罪为规定死刑的基本标准。定期公布死刑案件的数字和情况,严格规定死刑的适用条件和保障被判处死刑的行为人的诉讼权利,解决死刑的废止带来维持报应、社会治安、罪犯等难题。并且在现行刑法的框架内,破除传统的思维定式和摆脱错误的理论误导,探索依法控制死刑的科学方法,建立防范死刑滥用有效机制,符合中国“保留死刑,但是严格限制死刑”政策和国际保护人权一般标准的要求。中国死刑制度在大幅度削減的基础上,最终走向废除,这是我国死刑的发展趋势所在。
注释:
[1]于志刚、曹晶, 《美国的死刑保留政策与新死刑保留主义———当前死刑存废之争的域外答案》2013年1月发表自政法论坛第31卷第1期。
作者简介:梁峥,1998年出生,女,汉族,河北省承德市人,河北大学法学本科在读生,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