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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源起:参赛摄影作品被编入年鉴
刘琪是江苏淮安市一名摄影爱好者,于2015年成功创作了“森林公园”“夕映里运河”等摄影作品,并获得相关作品登记证书。
2015年9月30日,江苏省淮安市生态新城管委会及淮安市摄影家协会共同举办2015淮安生态新城摄影大赛征稿活动。《2015淮安生态新城摄影大赛征稿启事》第三条第一款中载明“对于参赛作品不退稿”;第三条第三款载明“主办单位对所有入选作品,有权在相关非营利性的展览、印刷、出版等中使用,不再另付稿酬……本次投稿者,默认已同意本征稿启事之所有规定”。
2015年11月30日,刘琪便以自己笔名宗敏的名义,将自己刚创作完成的摄影作品“森林公园”向淮安市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生态委员会)投稿,半年后的2016年5月,刘琪又以自己笔名李杏梅的名义,向生态委员会投稿“夕映里运河”作品,两幅摄影作品均成为该摄影大赛的入选作品。
《淮安年鉴》系淮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主办、淮安市市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志办)依法获得授权编纂的综合性年鉴,逐年记载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业、人民生活以及自然等各方面发展情况。2017年4月19日,生态委员会工作人员将“森林公园”“夕映里运河”两幅作品发送给市志办。后市志办将这两幅作品编入《2017淮安年鉴》。在该年鉴第50页可见这两幅摄影作品,标注作品名称为“生态文旅区森林公园”的照片注明宗敏摄,标注作品名称为“里运河夕照”的照片注明李杏梅摄。
自己创作并报送摄影大赛的摄影作品,却被转送《2017淮安年鉴》刊发,作品名称还被擅自更改,看到《2017淮安年鉴》的刘琪心里很不是滋味,她决定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2019年9月26日,刘琪一纸诉状将市政府、市志办、生态委员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查封保全现有尚未销售的《2017淮安年鉴》;判令三被告通过《淮安日报》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生态委员会立即停止侵害并销毁案涉摄影作品,追回并销毁已印刷出版发行的《2017淮安年鉴》上第50页两幅对原告侵权的摄影作品,并删除其2015年、2016年因参加摄影赛向生态委员会投稿的所有作品电子件,不得再使用;判令被告市政府、市志办立即停止侵害,查封保全现有尚未销售的《2017淮安年鉴》,召回并销毁已出版发行的《2017淮安年鉴》上所有涉及对原告造成侵权的摄影作品;判令三被告各赔偿其损失4万元。
庭审争论:年鉴使用作品是否侵权
刘琪起诉称,自己对摄影作品“森林公园”“夕映里运河”享有著作权。刘琪表示,生态委员会将自己两幅摄影作品提供给市政府、市志办在《2017淮安年鉴》上使用,且《2017淮安年鉴》上使用的两幅作品名称均被擅自更改。刘琪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称对方在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三年侵犯自己的作品著作权。
刘琪表示,未经其授权许可将其投稿参赛作品任意给其他单位使用,并从中获利,严重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市政府、市志办在未经其授权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又在《2017淮安年鉴》继续使用生态委员会提供的侵权作品,严重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生态委员会在法庭上为自己辩称,其没有将涉案两幅作品提供给市志办用于编纂《2017淮安年鉴》,并称其对入选作品有权使用,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市志办认为原告不是涉案两幅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市志办辩称在编纂《2017淮安年鉴》时选用了两幅案涉作品,在使用时已经注明了作者,预留了相应报酬,因没有作者联系方式,所以没有及时通知著作权人领取。市志办还指出,《2017淮安年鉴》选用涉案作品是对著作权人的褒奖,不存在损害权益的问题。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市志办认为自己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且该年鉴追回销毁没有现实可操作性,且可能影响淮安形象,请求驳回原告起诉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市政府表示其不享有年鉴的著作权,不应作为本案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起诉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槌定音:添加附页备注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涉案的“森林公园”“夕映里运河”作品虽然署名人分别为宗敏、李杏梅,但原告刘琪就涉案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可以证明其系上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故在原告依法获得该摄影作品相关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其有权就该作品诉请相关法律保护。
《2017淮安年鉴》的编纂、出版屬于非营利性出版,征稿启事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载明主办单位对所有入选作品,有权在相关非营利性的展览、印刷、出版等中使用,且《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根据该规定,被告生态委员会也有义务向被告市志办提供其持有的可以用于《2017淮安年鉴》编纂的相关材料。故被告生态委员会将涉案两幅摄影作品发给被告市志办、市政府用于编纂《2017淮安年鉴》并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市志办、市政府基于编纂、出版《2017淮安年鉴》需要有权使用涉案两幅作品,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刘琪可以获得适当报酬,故被告市志办、市政府应当向原告刘琪支付200元报酬。
关于《2017淮安年鉴》中涉案作品名称被被告市志办擅自修改,法院认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刘琪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至于原告刘琪要求追回销毁已经出版发行的《2017淮安年鉴》、查封保全尚未销售的《2017淮安年鉴》等,鉴于《2017淮安年鉴》已公开发行,追回销毁的成本巨大,法院为平衡双方利益、节约社会资源,认为市志办、市政府应在尚未发行的《2017淮安年鉴》一书内以添加附页的方式备注以下内容:第50页作品“生态文旅区森林公园”变更名称为“森林公园”,作品“里运河夕照”变更名称为“夕映里运河”。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市志办、市政府虽然修改了涉案两幅作品名称,但两被告并无贬低涉案作品的主观故意,其侵权主观恶意并不明显,故对原告刘琪要求被告市政府及市志办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鉴于征稿启事明确载明对于参赛作品不退稿,故对原告刘琪要求删除其2015年、2016年因参加摄影赛向生态委员会投稿的所有作品电子件并不得再使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2020年2月28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一审判决结果:被告淮安市市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淮安市人民政府在尚未发行的《2017淮安年鉴》一书内以添加附页的方式备注以下内容:“第50页作品‘生态文旅区森林公园’变更名称为‘森林公园’,作品‘里运河夕照’变更名称为‘夕映里运河’;被告淮安市市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淮安市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琪报酬200元、赔偿刘琪损失1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000元;驳回原告刘琪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及笔名均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