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教义学视角下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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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缺乏逻辑自洽的体系结构及其内容的二元性是商法教学面临的困境,被提倡的商法教义学对商法的教学也产生了影响。以“个案——规范”为分析框架的案例教学法具有规范主义的法律思维和实践品性与商法教义学相互呼应,案例教学法应该成为商法教学的重要模式。案例教学法在运用时需要遵循系统性原则和互动性原则,注重案例库建设并需要教师的精心准备与设计。
  关键词:商法教义学;商法教学;案例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18)23-0074-04
  Abstract: The lack of logically self-consistent architecture and the duality of its content are the dilemmas faced by commercial law teaching, and the advocated commercial law dogmatics also has an impact on the commercial law teaching. The case-based teaching which regards the "case-specification" as analysis structure features legal thinking with normative theory and practice character, and it matches commercial law dogmatics mutually. Case-based teaching should become an important method of commercial law dogmatics. The application of case-based teaching should observe the doctrine of systematicness and interactivity, pay highly attention to construction of case library and require the meticulous preparation and design of teachers.
  Keywords: commercial law dogmatics; commercial law teaching; case-based teaching
  商法是商人以及商事交易实践的产物,实践性是这一学科十分重要的特点。Larry Garvin教授曾指出:“在今天的环境中,商法已不是一个光荣的学术职业。选择从事商法工作的学者,会给其学院派的同事一个很强的信号,他只是渴望成为一个法律技术者而非高端的学术理论家。”[1]但现实中的商法教学却让人尴尬,尤其是商法总论的教学带有很强的自话自说、脱离现实的感觉。这种“远离规则”的“坐而论道”纵然授课的教师讲得“头头是道”,却让听课的学生感觉索然無味。因此,要改变这种教学状况,探索实践性的商法教学方法显得十分必要,特别是在商法教义学日益被推崇的现实下,讨论与之相呼应的教学模式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一、以规范为中心的商法教义学
  (一)商法教学面临的困境
  在教学过程中,很多本科生感到商法难以驾驭,不仅庞杂的体系和灵活的制度不易掌握,而且纷繁复杂的商事活动使得理论与实践的难于衔接。虽然商法学与民法学的渊源颇深,就适用主体而言,民法与商法的适用主体具有法律上平等性;就基本法律制度而言,民法与商法共享基本的制度组建,尤其以私法自治与意思表示为重。但民法经过数百年的研究积累形成了较为系统的逻辑体系,类型化的法律关系、结构完备的权利体系、传承贯通的研究方法使得民法无论在教学内容还是教学方法上更加成熟。而商法从起源上看就是一种经由商业活动形成的自发秩序,商法规范表现为更强的跨国性、商法在国际间的一体化和趋同性更为明显,商事往来的明晰性、公开性和信赖保护是商法规范向来追求的品质等等。商法规范商法学教学的困境在于缺乏成形的、系统化的、逻辑自洽的体系结构,现有商法教材和著述所建立的商法理论体系千差万别,有的甚至在逻辑上的矛盾显而易见。但商法的技术性使得许多制度无法靠生活经验推导,商法各部门法的差异性使得教学不能脱离市场交易规则和惯例只讲授法律关系,更不能避开市场系统单纯分析法律关系。
  一方面,商法总论与商事部门法存在差异。围绕着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展开的商法总论的教学目的在于引导学生了解商法学的基本理念、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商法学部门法的教授不仅要厘清概念,更要着重于规范制度分析。此外,商事部门法都表现了一种显著的“商事关系从建立到终止过程”的制度脉络。商事关系的构建受法定要件的约束,商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方面任意性的规定更多。这种差异性需要教学过程中结合制度脉络和制度价值、规范特性三者归纳内在的逻辑结论,注重培养学生制度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另一方面,商法中主体法与行为法存在差异。商事主体法定是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无论是公司法中的公司、保险法中的保险机构、证券法中的证券机构等商主体的类型、内容都是法定的,强制性规范的立法根据的说明和分析是教学的重点。商事行为法强调风险的分配,对诸如公司发起人的连带责任、票据支付前手连带责任等涉及交易秩序、第三人利益的行为采用强制性规范予以规制;对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更加尊重意思自治,法律仅基于公平的原则予以矫正;对涉及诸如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票据的无因性、保险利益等关乎部门法制度基石的内容以强制性规范为主。故而,对商事行为法的教学应侧重风险分析和风险分配的评价。[2]
  (二)商法教义学对教学的影响
  如果说商法教学本身面临的问题促使教师在教学方法上不断探索的话,那么商法教义学的提倡对教学的影响更是不容小觑。作为一种法学方法论,法教义学必定属于一种法律思维方式,它是立足于既存法律规范——以查阅法律规范文本为基本前提,并探求法律规范的解释及其体系化,而规范解释的过程中需要穿插着案件事实(类型化思维),且最终的落脚点在于构建起“通过解释与适用法律规范来分析法律问题”的模式、技能与方法。[3]法教义学方法的功能包括:稳定功能,通过法教义学的体系化与解释工作能使实践中的问题具有相对稳定的解决方法;改进功能,法教义学的制度化运作可以促进对相关问题更为细致深入地研讨,使法律制度与法学方法得到有效改进;减轻负担功能,由于法教义学研究者的不懈努力,大部分案件可以援用已被广泛接受的语句、概念、逻辑和体系,这极大减轻了法律人讨论相关问题的成本;技术功能,法教义学为庞杂的实在法规范建立了一整套清晰的概念和逻辑体系,有利于法学的教习和法学研究成果的传承;控制功能,法教义学构建的概念和逻辑体系为检验司法判断中各规范彼此逻辑是否相容与和谐提供了有效手段,控制并生成普遍化原则和正义;影响功能,法教义学还强调借鉴教义传播创造出法律互动与影响模式,这有助于初学者与普通民众掌握法律知识,并产生对法律的认同。[4]蒋大兴教授指出;“尽管整个中国法学适合怎样的法教义学——传统的还是开放的——仍可进一步探讨,但对于中国商法学而言,首先需要基础与规范的法教义学,改进目前落伍的商法解释传统。因此,走向/改造商法教义学,就成为我们未来的道路。”[5]   商法教义学的构建在很大程度上受商法存在形态的影响,商法教义学作为一种法学方法论,它立足于既存的法律规范,通过探求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法律规范来分析法律问题。这就意味着商法教学中注重应培养学生以法律规范思维来思考与应对问题,以及提高学生对法律运行过程的方法与技术的理解力,换言之,专业性法律思维的形成、法律职业技能的传授和法律方法的培养是商法教学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商法教义学在本质上并不执着于追问“什么是商法、商法的本质是什么”等问题,而是专注于对现行商事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适用。将商法教义学作为商法教学改革中的理论依托,通过教学培养学生查阅商事法律规范信息的能力、解释商事法律规范的能力、分析商事案件事实的能力以及适用商法规范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对商法教义学的呼应
  (一)以“个案——规范”为分析框架的案例教学法
  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学知识,而且还要担负起培养各类法律技能,胜任实际法律工作的重任。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的课堂讲授法,它在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首先,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式的实践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古希腊时期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苏格拉底在学生提出问题后并不直接告诉答案,而是不断提问,启发学生深入思考,直至得出较为稳妥的答案。“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虽然与现代的案例教学法有诸多不同,但在注重讨论、引导学生独立思考等方面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可将其视为案例教学法的雏形。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代尔提倡并推广于美国法律教育界。他主张以法院的判例作为学习的重心,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表达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案例教学中,全部的事实认定、思维判断、逻辑推理、法律适用都是围绕案例推进和展开的,案例不只是用来佐证理论判断的工具,更是解释法律规范的构成、内容的正当性以及社会实效,并借以发展法律理论的中心。故而,案例教学作为一种规范主义的解释学训练,不仅是教学中应对实践的方法,而且无形中训练了学生的理论思维能力。
  其次,案例教学法坚持学以致用的原则。法律教育的目的不是教授书本上死的知识,而是教会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理论知识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商法学的特点是概念抽象、晦涩、条文多,单纯地讲解概念、条文,学生难免会感到枯燥乏味、难以接受。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的法律理论知识具体化,通过鲜活的案例使学生理解并掌握商法概念、条文、原理乃至制度设计的法理,同时提高学生学习商法的动力和兴趣,加深对商法知识的理解,巩固商法理论的掌握,了解商法理论在社会实践中如何体现和应用,从而增进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最后,案例教学法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传统的教学活动往往片面强调教师的主导性,教师充分发挥教授的作用使学生掌握商法的概念、原理和体系,从而正确把握商法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但是正因为这样,学生往往是被动地听课,没有真正参与进去。案例教学具有鲜活的、具体的案例,能有效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推理的能力。同时,通过案例的分析对法学理论、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的理解和掌握更加透彻,对社会生活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更加深入地了解,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6]
  (二)案例教学法对商法教义学的呼应
  一方面,案例教学法和商法教义学都重视规范主义法律思维。法教义学在发展过程中与解释学密切相关,对法律规范的解释是法教义学的重要功能。商法教义学尽管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但至少包含了对实证商事规范的解释。商法教义学是以实在法规范为研究客体,以通过该法律语句阐述法律意蕴为使命的一种法律技术方法。商法教义学本质上是实证的,现行有效的法律秩序既是商法教义学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其研究的潜在界限,越出了现行实在法的界限,商法教义学就丧失了自己的独特品格。现行有效的实在法体系构成了其论证、推理的唯一有效的大前提,也就是对法院唯一具有规范性拘束力的法律渊源。即使对既存法秩序中的规范或者法院判决采取批判性的立场,其批判的标准并非源自于现行法秩序之外的超越性的道德标准,而是借由对法体系内部之规范及其脉络关联的总结、抽象而获得的统合性原则,得以对于争议条款、规范解释乃至法院判决保持一种反思性评价的可能性。[7]而从“个案——规范”出发的规范法学视域下的案例教学法关切实证法的规范效力、规范的意义内容以及法院判决中包含的裁判准则,这些都与商法教义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另一方面,案例教学法和商法教义学都具有实践品性。商法教学过程中应坚持实践性,法学教育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而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学习和使用法律。案例教学法通过学生参与案例的分析与评判,有效地培养学生对知识的应有能力和对问题的解决能力。商法教义学也鲜明地体现了其直面法律实践的品性。首先,商法教义学以现行有效的商事法律秩序作为其研究的界限与范围,以实在法作为法律判断与法律适用唯一有效的前提。其次,商法教义学的工作内容是对实在法进行解释并使之体系化,法律语言的局限性与法律规范的有限性决定了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商法教义学在重视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解释为核心内容,直接指向法律实践。再次,商法教义学作为构建法秩序的技术性手段发挥着法的简明化、安定化等功能,它不仅为法律实践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法律工作者在進行法律判断时所可能产生的恣意进行了合理的限制。[8]综合而言,不论是案例教学法还是商法教义学都具有实践理性。
  三、案例教学法在商法中的运用
  商法的实践性、技术性决定了注重开放性思维与互动性参与的案例教学法成为重要的教学模式,应在遵循系统性和互动性原则的基础上加以运用。
  (一)案例教学法遵循的原则
  1. 系统性原则
  案例教学法主要运用商事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学习商事法律,商法的体系特点决定了一个案例本身难以涵盖教材中一章的内容,更难包罗商法的所有的内容。而教学过程的环环相扣、教学内容的前后衔接要求教学方法应具有综合性和系统性。系统性原则要求案例教学法在运用的过程中,注重案例与商法知识的综合化、系统化的联系。在案例的选取上注意各个案例之间的系统关联,在分析和讨论案例时引导学生对所学的商法知识的系统性把握,在归纳总结案例时要求教师对所授商法知识的体系化。如果在向学生讲解或者组织讨论商事案例时,能引导学生从案例中找到疑点深入探讨,则学生不仅迅速地掌握了现行实在法的规范,了解了司法实践中的制度运作,更能够加深对法律条文、法律漏洞、法律发展规律等问题的理解与认识。[9]同时,如果能从比较法的角度引入与讨论的规范或制度相关的其他国家的案例进行解读,就会扩大学生的知识视野,不仅对相关制度的基本情况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而且或许还会产生对相关问题继续予以关注、研究的兴趣,从而实现创新性学习的目的。   2. 互动性原则
  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填鸭式”或“灌输式”中教师唱“独角戏”的教学方法不同,它提倡把学生和教师都看作课堂教学的主体,只是在角色定位上教师侧重于“主导”而学生侧重于“参与”。互动性原则鼓励学生以商法教义学的理念大胆质疑、积极探索,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10]案例教学法中,学生之间甚至学生与教师之间互相讨论、辩论,当然全部的思维判断、法律推理都应围绕案例推进和展开,案例从理论解释辅助工具转变为核心工具,案例教学应当是一种规范主义的解释学训练。互动化的案例教学法打破案例只是"在教学中被应用"、被用来佐证理论判断的局面。如果案例教学法僅仅是围绕实际问题而讨论商法知识,其结果必然忽视学生的自主学习。教师在运用案例时如果根据所教授的知识过度“剪裁”案例,将案件事实都事先作出“适当处理”,其结果反而不利于学生的积极性与参与度。故而,案例教学法的互动化的前提是教师精心准备相对完整的案例、学生课前投入精力认真研读案例,坚持从实践到理论的思维规律,既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又通过课堂上的讨论和辩论强化了学生创新思维的发展及其他综合能力的提高。
  (二)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1. 搜集商法案例,建设案例库
  案例的搜集应具有真实性、典型性、适当性和实效性,选取的案例既要满足教师对所授知识或法律规范的运用进行充分诠释,又要难易适度能够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就案件资源而言,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商业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等都提供了丰富的案例。问题的关键是如果在教学中只是随机地获取案例或者选取的案例不具有教学价值,这样的案例可能只是零散的、个别化的,难以真正实现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故而,案例教学法需要教师投入相应的精力系统整理经典、重要案例并形成商法案例库。当然,对于内容庞杂的商法课程而言,仅仅单个教师的力量是十分有限的,应该通过团队合作在分工配合的基础上搜集、梳理、遴选案例并形成系统的商法案例库。
  2. 教师充分准备、精心设计案例教学
  好的案例要实现好的教学效果需要教师充分准备、精心设计案例教学。首先,教师在课前要认真备课。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从案例库中选择恰当的案例,特别要选择能够体现商法知识之间关联性、融贯行与综合性的案例,在吃透案例的基础上精心设计案例教学的实施方案,案例问题的设计上具有启发性和逻辑性。其次,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案例应该课前发给学生并要求学生研读,在课堂上可以通过分组进行讨论并对关键问题展开辩论。教师要善于通过提问启发学生多角度、多层次思考,引导学生从具体案例深入把握商法的制度规范和理论知识。最后,教师点评总结注重知识的系统化。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要进行点评与总结,这实质上是对保证商法教学系统化的重要环节。在点评总结时,教师应将案例中涉及的商法概念、原理与案例相结合进行体系化的梳理,对相关知识的重点和难点进一步强化,使学生真正掌握教学的内容。[11]
  四、结束语
  商法在走向商法教义学的过程中,必然要求商法教学方法的跟进或改进,案例教学法无疑是回应商法教义学重要的教学模式。当然,无论案例教学法在实践性教学中的优势多么明显,它的适用范围仍然有限,商法教学不可能只采用单一的案例教学法。故而,商法的教学方法应该是开放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并发展。
  参考文献:
  [1]Larry Garvin,The Strange Death of Academic Commercial Law,68 Ohio St. L. J. 2007:403.
  [2]王萍.二元结构的商法学教学[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3):128.
  [3]陈兴良.刑法教义学方法论法学研究[J].法学研究,2005(2):38.
  [4]姜瀛,王博.法学教育引入法教义学方法浅谈[J].教育探索,2016(1):77.
  [5]蒋大兴.商法:如何面对实践[J].法学家,2010(4):160.
  [6]章辉,等.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J].教育探索,2011(10):57.
  [7]白斌.论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J].环球法律评论,2010(3):12.
  [8]陈玉山.论法教义学的实践品性[J].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0(2):70.
  [9]李友根.论基于案例研究的案例教学[J].中国大学教学,2015(3):48.
  [10]刘远煦.在法学课堂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应遵循的原则[J].教育探索,2010(12):44.
  [11]柴迅.案例教学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5(1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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