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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在阐述“函的效力”时强调,“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作为国家法定公文,“函”并非边缘文体,不是日常文书,它代表机关形象,传达行政意志,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