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者简介:刘炳汐(1980-),女,法学硕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07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制度的逐步建立,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受贿罪的主体由官向民的方向发展,由从单一规制公务受贿发展到规制公务受贿、商业受贿和特定关系人受贿等多元并存的形态。在这种情况下,及时调整侦查方向,提高侦查手段,才能提高侦查效率,有效打击贪贿犯罪。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肃清公务人员贪贿行为的同时,保障经济建设的有序进行。
【关键词】受贿罪;受贿罪主体
一、受贿罪主体的历史演变
受贿罪在立法中的变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受贿罪从建国初期依附于贪污罪,到79年刑法独立设置,迈出了从无到有的第一步。此后,法律对受贿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经历了从宽泛—收缩—再扩大—再收缩的演变过程,其结果使“国家工作人员”得以純化,使受贿罪回归到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的本真上来。第二阶段商业受贿罪从1995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确立后,其主体范围逐步完善,经历了商业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不断演变过程。第三阶段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野,到特定关系人受贿罪增设,后更名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随着刑法修正案(七)和各项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在立法上逐渐扩大,各类受贿犯罪主体的法律界定日渐清晰。刑法从单一规制公务受贿发展到规制公务受贿、商业受贿和特定关系人受贿等多元并存的形态,基本形成了受贿犯罪罪名体系,织密了打击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为有效预防惩治腐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受贿罪主体的现状剖析
原有的受贿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侦查工作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有相关单位的人事部门以及纪委协助,进行界定相对容易。但是对于“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人”尤其是“关系密切的人”需要有力的证据进行证明,不论是情人关系还是共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应该都是一种更为隐形的情况,在取证难度提高、准确界定复杂以及证据标准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有效的侦查工作,对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来讲是一个挑战。
受贿罪的主体进行扩充之后,对于证据的组合以及证明标准都会有新的要求。如以前证明受贿罪主体的关键为书证,即《干部履历表》、任职批复等相关文件,调取证据相对简单。在受贿罪主体扩充为特定关系人以及近亲属后,取证工作难度加大,证据形式也从原有的书证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多样化。除此之外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原有证据的组合也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三、更新侦查观念以适应受贿罪主体的变化
(一)转变侦查人员传统的侦查观念
1.扭转侦查人员将注意力仅仅锁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传统侦查观念
侦查人员的侦查观念和意识水平直接决定着证据的搜集和组合,也直接决定着侦查的思路和方向。在这种形势下首要转变侦查人员传统的侦查观念,明确意识到现有的受贿罪的主体已经不仅仅是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人都是受贿罪的主体,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就要求加强侦查人员对于受贿罪主体的识别意识、开发意识。
2.增强侦查人员受贿罪主体扩充后,敏锐探询新型受贿罪的侦查观念
侦查人员的观念进行转变之后,更为重要的是要有敏锐的探寻和开发意识,我们国家处在快速发展的时期,犯罪形势也随之日新月异,受贿罪的主体虽然经过了不断的扩充,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势必还会有新的情况出现,这就要求我们侦查人员在转变传统侦查观念的同时,要加强研究和敏锐的探寻新型受贿罪的主体变更,以期能够更好的打击犯罪。
(二)转变侦查人员传统的证据观念
1.减少侦查人员对于口供的依赖
在传统的证据观念中,口供具有及其重要的核心位置,尤其是在行受贿案件当中,口供的有无以及是否一致是定案的关键。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不自觉会穷极一切讯问手段来获取口供,这样以来不仅执法成本较高,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也及其不利。在现有的情况下这种局面势必会不利于新型受贿犯罪的侦破,侦查人员要改变以口供为主的证据观念,树立多方面多渠道获取行受贿罪犯罪的信息,并对信息加强分析,通过对于受贿罪新型主体的认识,敏锐查处窝案、串案以及来共同犯罪,在审查查办案件的同时,提高侦查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2.加强侦查人员对于新型证据进行搜集和认可的观念,例如电子证据的利用
新型的犯罪势必伴随着新的犯罪特征和证据表现形式。受贿罪的主体扩充之后,随着社会的变迁,证据的形式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例如确定情人关系较为有利的通话记录、短信内容、入住记录,确定共同利益关系的工商注册、财务报表以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较为有利的书证、物证以及电子证据。在办案实务中,新型证据日益增多,证明力也日渐提升,这就需要我们侦查人员,在转变侦查观念的同时也转变证据观念,在突破仅仅注重口供的同时,加强对于新型证据的认可和搜集观念。
(三)丰富侦查人员的知识结构
1.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对于刑事理论的学习,便于准确把握受贿罪的精髓
受贿罪自确立以来,变动最大的是其主体的不断扩充和完善,这是同我国的社会变迁分不开的。对于受贿罪主体的进行深入研究,无疑会对受贿罪的立法精髓会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我国有关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相比仍然存在一些漏洞,有待进一步完善。针对受贿罪的主体扩充在实践中如何有效侦破进行创新思索,不仅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更有利于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公信力,更好的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
2.培训侦查人员使用各种技侦手段,拓宽信息搜集和受贿罪犯罪证据搜集的渠道 受贿罪的主体扩充之后,随着社会的变迁,证据的形式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例如通话记录、短信内容、入住记录,确定共同利益关系的工商注册、财务报表以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较为有利的书证、物证以及电子证据。在办案实务中,新型证据日益增多,证明力也日渐提升。在这种情况下,要有效收集并利用信息,侦查人员要熟练应用各种技侦手段,拓宽收集信息的渠道,以便准确有效的打击贪贿犯罪。
3.加强侦查人员充分利用网络、舆情等各种信息渠道,利于发现涉嫌受贿罪犯罪尤其是新型受贿罪犯罪的线索
网络已经成为一个主要的信息集散中心,如果侦查人员能够细心的进行收集和利用,这些信息经过核实都是可以成为办理案件的线索。尤其是现在舆情力量日益强大,对这种现象加以留心,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的积极性,熟练利用网络平台,就能够时时处处及时发现线索,克服目前线索少的困境。而且通过网上检索查询,可以挖掘专线数据库中的情报信息和外网查询,快速获取各种类型受贿犯罪的线索,并且在受贿线索的查办过程中,也可以通过网络广泛搜集涉案人员的社会信息以及社会轨迹,利于准确制定侦查方向有效打击新型受贿犯罪。
四、创新适应受贿罪主体变化的侦查工作途径
(一)准确把握受贿罪的主体范围,积极与各单位纪委的信息沟通,广泛挖掘涉嫌各种受贿罪的线索
原有的受贿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侦查工作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有相关单位的人事部门以及纪委协助,进行界定相对容易。但是对于“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人”尤其是“关系密切的人”需要有力的证据进行证明,不论是情人关系还是共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应该都是一种更为隐形的情况。以上人员即使是侦查人员也需要进行鉴别之后才能够有明确的认识,各个单位的纪委工作人员以及人民群众在提供线索时难免会出现困难,这就需要侦查人员以及检察机关犯罪预防部门,在打击新型受贿罪主体犯罪的同时,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并在侦查普通受贿案件的同时和案发单位纪委进行良好的沟通,力求全面掌握涉案人员的社会关系,敏锐挖掘新型受贿案件,力求准确把握受贿罪的精髓,全面有效的打擊犯罪。
(二)精确分析涉嫌受贿线索,提高初查阶段成案效率
1.对于涉嫌受贿的线索的进行精确分析,确定涉嫌受贿罪的主体,探询是否有特定关系人涉嫌受贿罪的发生。侦查人员接到线索之初,可能仅是短短几句话,但是准确全面的查清案情,需要在仔细分析线索的同时,明确侦查方向,受贿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发案形式也呈现多样性,而受贿罪的主体的扩充也增加了确定侦查方向的难度。侦查人员要深入把握新型受贿犯罪的精髓,在接到线索之初,就要有深挖新型受贿罪的意识,并且全面搜集涉案人员的社会关系,准确制定侦查方向,力求深入挖掘新型受贿犯罪。
2.通过和公安等相关部门信息渠道的建立,快速落实线索中涉案人员的户籍、家属以及家庭财产状况,深挖特定关系人涉嫌受贿罪的线索。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权限有限而且侦查资源也许有效利用,这就需要侦查人员和公安、工商、税务、纪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以求及时全面的搜集涉案人员的社会关系以及财产状况,给侦查工作提供有利的证据和信息,以便准确制定下一步侦查计划,有效查清涉案事实。
(三)调整侦查思路,有利打击各种涉嫌受贿罪犯罪
1.根据初查阶段获取的涉案人员的信息,准确分析涉案人员范围、家属、特定关系人的履历、户籍以及财产情况,以确定涉嫌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和涉案类型。初查立案后,侦查人员应根据初查阶段搜集的涉案信息,初步明确涉嫌受贿犯罪的主体是传统的受贿罪主体,还是新型的受贿罪主体,例如特定关系人,还有是涉嫌受贿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基本明确涉案人员以及涉案类型后,制定侦破案件的下一步工作计划,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根据受贿罪的主体特点以及涉案类型,合理配置讯问人员并制定相应的讯问计划。讯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几乎每案必用,虽然要注意避免依赖口供,但是对于突破全案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的隐蔽性及“一对一”等特征以及侦查人员信息掌握匮乏等原因,容易形成讯问僵局和疑难案件。因此,事先掌握丰富的信息资源,便于自侦部门,根据案件以及涉案人员特点合理配置讯问人员,以提高讯问成功率。
3.根据讯问情况及案情发展,根据现有受贿罪主体以及发案特点,合理使用技侦、查询、搜查、扣押等手段,以及各种强制措施,进一步攻破案件
技术侦查是侦查机关利用技术手段开展秘密侦查的手段,兼具秘密性、技术性、直接性等特点。因而能够在当事人不知晓的情况下,通过某些科技设备直接收集到跟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事实有关的真实可靠的声、形、物等证据信息,与常规侦查措施要通过证据逆向间接认识事物具有很大区别。同时收集的线索信息可以通过技术设备直接固定,是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因此充分发挥技术侦查手段的优势,在其他手段、策略的配合下,就可以很快突破案件。搜查和扣押等强制措施既是保证案件顺利进展、防止犯罪嫌疑人销毁证据的有效措施,亦是侦查人员获取案件信息的有效途径。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相关处所的搜查和相关物品的扣押,侦查人员可以有效掌握到很多之前无法了解的信息,而这些信息也很有可能是突破案件的关键证据。
4.通过对于各种证据的合理使用,减少对于口供的依赖,切实做到“从证到供”,注意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谨防因为受贿罪主体的扩充而侵害他人人权。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以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拿下案件的主要途径,这样做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也加大了侦破成本。这种情形下,注重前期对犯罪嫌疑人大量信息的搜寻,通过很多已有的证据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犯罪的情况,在这种模式下,口供仅仅是对前期信息和证据的一个佐证,案件对口供的依赖大大的减弱,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能得到很大的保障。另外新型的受贿犯罪,受贿罪的主体进行扩充之后,对于证据的组合以及证明标准都会有新的要求。如以前证明受贿罪主体的关键为书证,即《干部履历表》、任职批复等相关文件,调取证据相对简单。在受贿罪主体扩充为特定关系人以及近亲属后,取证工作难度加大,证据形式也从原有的书证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多样化。除此之外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原有证据的组合也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对证据进行有效的整合,提高证明力在有效打击贪贿犯罪的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07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制度的逐步建立,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受贿罪的主体由官向民的方向发展,由从单一规制公务受贿发展到规制公务受贿、商业受贿和特定关系人受贿等多元并存的形态。在这种情况下,及时调整侦查方向,提高侦查手段,才能提高侦查效率,有效打击贪贿犯罪。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肃清公务人员贪贿行为的同时,保障经济建设的有序进行。
【关键词】受贿罪;受贿罪主体
一、受贿罪主体的历史演变
受贿罪在立法中的变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受贿罪从建国初期依附于贪污罪,到79年刑法独立设置,迈出了从无到有的第一步。此后,法律对受贿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经历了从宽泛—收缩—再扩大—再收缩的演变过程,其结果使“国家工作人员”得以純化,使受贿罪回归到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的本真上来。第二阶段商业受贿罪从1995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确立后,其主体范围逐步完善,经历了商业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不断演变过程。第三阶段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野,到特定关系人受贿罪增设,后更名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随着刑法修正案(七)和各项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在立法上逐渐扩大,各类受贿犯罪主体的法律界定日渐清晰。刑法从单一规制公务受贿发展到规制公务受贿、商业受贿和特定关系人受贿等多元并存的形态,基本形成了受贿犯罪罪名体系,织密了打击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为有效预防惩治腐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受贿罪主体的现状剖析
原有的受贿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侦查工作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有相关单位的人事部门以及纪委协助,进行界定相对容易。但是对于“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人”尤其是“关系密切的人”需要有力的证据进行证明,不论是情人关系还是共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应该都是一种更为隐形的情况,在取证难度提高、准确界定复杂以及证据标准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有效的侦查工作,对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来讲是一个挑战。
受贿罪的主体进行扩充之后,对于证据的组合以及证明标准都会有新的要求。如以前证明受贿罪主体的关键为书证,即《干部履历表》、任职批复等相关文件,调取证据相对简单。在受贿罪主体扩充为特定关系人以及近亲属后,取证工作难度加大,证据形式也从原有的书证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多样化。除此之外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原有证据的组合也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三、更新侦查观念以适应受贿罪主体的变化
(一)转变侦查人员传统的侦查观念
1.扭转侦查人员将注意力仅仅锁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传统侦查观念
侦查人员的侦查观念和意识水平直接决定着证据的搜集和组合,也直接决定着侦查的思路和方向。在这种形势下首要转变侦查人员传统的侦查观念,明确意识到现有的受贿罪的主体已经不仅仅是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人都是受贿罪的主体,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就要求加强侦查人员对于受贿罪主体的识别意识、开发意识。
2.增强侦查人员受贿罪主体扩充后,敏锐探询新型受贿罪的侦查观念
侦查人员的观念进行转变之后,更为重要的是要有敏锐的探寻和开发意识,我们国家处在快速发展的时期,犯罪形势也随之日新月异,受贿罪的主体虽然经过了不断的扩充,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势必还会有新的情况出现,这就要求我们侦查人员在转变传统侦查观念的同时,要加强研究和敏锐的探寻新型受贿罪的主体变更,以期能够更好的打击犯罪。
(二)转变侦查人员传统的证据观念
1.减少侦查人员对于口供的依赖
在传统的证据观念中,口供具有及其重要的核心位置,尤其是在行受贿案件当中,口供的有无以及是否一致是定案的关键。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不自觉会穷极一切讯问手段来获取口供,这样以来不仅执法成本较高,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也及其不利。在现有的情况下这种局面势必会不利于新型受贿犯罪的侦破,侦查人员要改变以口供为主的证据观念,树立多方面多渠道获取行受贿罪犯罪的信息,并对信息加强分析,通过对于受贿罪新型主体的认识,敏锐查处窝案、串案以及来共同犯罪,在审查查办案件的同时,提高侦查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2.加强侦查人员对于新型证据进行搜集和认可的观念,例如电子证据的利用
新型的犯罪势必伴随着新的犯罪特征和证据表现形式。受贿罪的主体扩充之后,随着社会的变迁,证据的形式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例如确定情人关系较为有利的通话记录、短信内容、入住记录,确定共同利益关系的工商注册、财务报表以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较为有利的书证、物证以及电子证据。在办案实务中,新型证据日益增多,证明力也日渐提升,这就需要我们侦查人员,在转变侦查观念的同时也转变证据观念,在突破仅仅注重口供的同时,加强对于新型证据的认可和搜集观念。
(三)丰富侦查人员的知识结构
1.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对于刑事理论的学习,便于准确把握受贿罪的精髓
受贿罪自确立以来,变动最大的是其主体的不断扩充和完善,这是同我国的社会变迁分不开的。对于受贿罪主体的进行深入研究,无疑会对受贿罪的立法精髓会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我国有关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相比仍然存在一些漏洞,有待进一步完善。针对受贿罪的主体扩充在实践中如何有效侦破进行创新思索,不仅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更有利于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公信力,更好的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
2.培训侦查人员使用各种技侦手段,拓宽信息搜集和受贿罪犯罪证据搜集的渠道 受贿罪的主体扩充之后,随着社会的变迁,证据的形式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例如通话记录、短信内容、入住记录,确定共同利益关系的工商注册、财务报表以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较为有利的书证、物证以及电子证据。在办案实务中,新型证据日益增多,证明力也日渐提升。在这种情况下,要有效收集并利用信息,侦查人员要熟练应用各种技侦手段,拓宽收集信息的渠道,以便准确有效的打击贪贿犯罪。
3.加强侦查人员充分利用网络、舆情等各种信息渠道,利于发现涉嫌受贿罪犯罪尤其是新型受贿罪犯罪的线索
网络已经成为一个主要的信息集散中心,如果侦查人员能够细心的进行收集和利用,这些信息经过核实都是可以成为办理案件的线索。尤其是现在舆情力量日益强大,对这种现象加以留心,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的积极性,熟练利用网络平台,就能够时时处处及时发现线索,克服目前线索少的困境。而且通过网上检索查询,可以挖掘专线数据库中的情报信息和外网查询,快速获取各种类型受贿犯罪的线索,并且在受贿线索的查办过程中,也可以通过网络广泛搜集涉案人员的社会信息以及社会轨迹,利于准确制定侦查方向有效打击新型受贿犯罪。
四、创新适应受贿罪主体变化的侦查工作途径
(一)准确把握受贿罪的主体范围,积极与各单位纪委的信息沟通,广泛挖掘涉嫌各种受贿罪的线索
原有的受贿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侦查工作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有相关单位的人事部门以及纪委协助,进行界定相对容易。但是对于“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人”尤其是“关系密切的人”需要有力的证据进行证明,不论是情人关系还是共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应该都是一种更为隐形的情况。以上人员即使是侦查人员也需要进行鉴别之后才能够有明确的认识,各个单位的纪委工作人员以及人民群众在提供线索时难免会出现困难,这就需要侦查人员以及检察机关犯罪预防部门,在打击新型受贿罪主体犯罪的同时,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并在侦查普通受贿案件的同时和案发单位纪委进行良好的沟通,力求全面掌握涉案人员的社会关系,敏锐挖掘新型受贿案件,力求准确把握受贿罪的精髓,全面有效的打擊犯罪。
(二)精确分析涉嫌受贿线索,提高初查阶段成案效率
1.对于涉嫌受贿的线索的进行精确分析,确定涉嫌受贿罪的主体,探询是否有特定关系人涉嫌受贿罪的发生。侦查人员接到线索之初,可能仅是短短几句话,但是准确全面的查清案情,需要在仔细分析线索的同时,明确侦查方向,受贿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发案形式也呈现多样性,而受贿罪的主体的扩充也增加了确定侦查方向的难度。侦查人员要深入把握新型受贿犯罪的精髓,在接到线索之初,就要有深挖新型受贿罪的意识,并且全面搜集涉案人员的社会关系,准确制定侦查方向,力求深入挖掘新型受贿犯罪。
2.通过和公安等相关部门信息渠道的建立,快速落实线索中涉案人员的户籍、家属以及家庭财产状况,深挖特定关系人涉嫌受贿罪的线索。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权限有限而且侦查资源也许有效利用,这就需要侦查人员和公安、工商、税务、纪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以求及时全面的搜集涉案人员的社会关系以及财产状况,给侦查工作提供有利的证据和信息,以便准确制定下一步侦查计划,有效查清涉案事实。
(三)调整侦查思路,有利打击各种涉嫌受贿罪犯罪
1.根据初查阶段获取的涉案人员的信息,准确分析涉案人员范围、家属、特定关系人的履历、户籍以及财产情况,以确定涉嫌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和涉案类型。初查立案后,侦查人员应根据初查阶段搜集的涉案信息,初步明确涉嫌受贿犯罪的主体是传统的受贿罪主体,还是新型的受贿罪主体,例如特定关系人,还有是涉嫌受贿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基本明确涉案人员以及涉案类型后,制定侦破案件的下一步工作计划,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根据受贿罪的主体特点以及涉案类型,合理配置讯问人员并制定相应的讯问计划。讯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几乎每案必用,虽然要注意避免依赖口供,但是对于突破全案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的隐蔽性及“一对一”等特征以及侦查人员信息掌握匮乏等原因,容易形成讯问僵局和疑难案件。因此,事先掌握丰富的信息资源,便于自侦部门,根据案件以及涉案人员特点合理配置讯问人员,以提高讯问成功率。
3.根据讯问情况及案情发展,根据现有受贿罪主体以及发案特点,合理使用技侦、查询、搜查、扣押等手段,以及各种强制措施,进一步攻破案件
技术侦查是侦查机关利用技术手段开展秘密侦查的手段,兼具秘密性、技术性、直接性等特点。因而能够在当事人不知晓的情况下,通过某些科技设备直接收集到跟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事实有关的真实可靠的声、形、物等证据信息,与常规侦查措施要通过证据逆向间接认识事物具有很大区别。同时收集的线索信息可以通过技术设备直接固定,是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因此充分发挥技术侦查手段的优势,在其他手段、策略的配合下,就可以很快突破案件。搜查和扣押等强制措施既是保证案件顺利进展、防止犯罪嫌疑人销毁证据的有效措施,亦是侦查人员获取案件信息的有效途径。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相关处所的搜查和相关物品的扣押,侦查人员可以有效掌握到很多之前无法了解的信息,而这些信息也很有可能是突破案件的关键证据。
4.通过对于各种证据的合理使用,减少对于口供的依赖,切实做到“从证到供”,注意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谨防因为受贿罪主体的扩充而侵害他人人权。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以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拿下案件的主要途径,这样做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也加大了侦破成本。这种情形下,注重前期对犯罪嫌疑人大量信息的搜寻,通过很多已有的证据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犯罪的情况,在这种模式下,口供仅仅是对前期信息和证据的一个佐证,案件对口供的依赖大大的减弱,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能得到很大的保障。另外新型的受贿犯罪,受贿罪的主体进行扩充之后,对于证据的组合以及证明标准都会有新的要求。如以前证明受贿罪主体的关键为书证,即《干部履历表》、任职批复等相关文件,调取证据相对简单。在受贿罪主体扩充为特定关系人以及近亲属后,取证工作难度加大,证据形式也从原有的书证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多样化。除此之外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原有证据的组合也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对证据进行有效的整合,提高证明力在有效打击贪贿犯罪的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