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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董事会这一公司内部最重要的治理机关设置角度,美国、德国和日本正好是三种类型的代表:美国的单层董事会制度,德国的双层董事会制度和日本的董事会-监事会平行设置制度。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机关设置与日本最为接近。看看日本在当今这个全球性的公司治理改革运动中对其董事会制度进行的改革,也许会对中国有很直接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