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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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出现了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近年来农民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增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也逐渐凸显。本文主要对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及原因进行分析,并对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待我国能更好的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 工伤保险 职业病
  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出现是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的必然结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中国2011年人力社保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显示,截至2011年,我国农民工数量达2.5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约1.6亿人。农民工不仅人数多,而且他们干的是最重、最累、最苦、最危险的工作。①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工作中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因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者其遗属能够通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而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一系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长期以来,农民工大量从事高风险、高强度的社会职业,例如建筑业,煤炭行业,但却被排除在城镇工伤保险范围以外,这不利于农民工权利的实现,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完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逐渐被提上日程。
  一、目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状
  (一)农民工虽然参保意愿迫切,但我国农民工密集的高风险行业的企业参保率较低,无法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
  农村劳动力对城镇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经济转型期,,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是城镇建设稳定推进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人权发展的重要内容。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进步,也利于保障农民工劳动能力。然而根据调查资料显示,76.6%的农民工没有工伤保险。
  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而言,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单位通常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工伤赔偿,理由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若发生死亡事故,则给家属一点补偿"私了"。通过正常的法律赔偿途径解决问题的寥寥无几。在全国每年所发生的数万起工伤事故中,农民工工伤的比例高达40%以上,而农民工真正得到补偿和救助的比例还不到5%。②
  (二)农民工工伤事故数量增多,职业病危害日益严重
  虽然2011年《社会保险法》顺利实施,《煤炭法》与《建筑法》及时修订以及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章陆续颁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但这些规章制度与农民工的需求还有巨大的差距,近年来农民工的劳动安全状况每况愈下,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频发。
  (三)工伤保险制度在适用上对农民工而言困难更大
  2004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把农民工纳入其中,使得工伤保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也对农民工有了更全面的保障。2011年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从表面上看,法律有强制性的规定,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但是从农民工的角度看,许多规定不符合农民工的现实需求。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算某些工伤保险待遇应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其条例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是通过包工头雇佣农民工,农民工并没有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对于季节性农民工要计算出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也十分困难。
  二、目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目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起步晚,发展比较缓慢,因此目前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点:
  1.没有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预防-补偿-康复的网络体系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设计上非常注重工伤的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细化,而对工伤预防、康复治疗,补偿很少提及。这一点在农民工身上体现得尤其明显。长久以来,我们在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上投入很少,同时,通过经济、法制、技术等手段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有效制约促使企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的工伤预防机制也尚未形成。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没有对职业病康复问题做出较为完善的规定。基于这些原因,我国工伤保险的预防-补偿-康复的网络体系尚未建成。同时,由于农村的医疗水平与城市的医疗水平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康复治疗有可能无法满足治疗后期的农民工的需求。2004年1- 4月份,全国煤矿企业发生伤亡事故1093起,死亡1589人,事故死亡占比的80%是农民工,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工伤预防机制的缺乏③。
  现实中,一些农民工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并不积极推动工伤员工进行工伤康复治疗,更多是推脱自己在工伤员工康复治疗中的责任,不进行后续治疗,而是与工伤受害者私下协商给些钱打发。
  2.工伤争议的处理程序复杂,不利于工伤保险制度对农民工权益的维护
  由于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不健全,工伤的认定时间长,鉴定程序复杂,裁决和訴讼耗时较长,对农民工的工伤案件的处理容易进入了"马拉松"式的状态。这就给他们增加了经济风险和生活成本。未参保的农民工遭遇工伤后如果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工伤待遇,他们将在工伤认定和鉴定后,由政府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若农民工不服仲裁结果,还会进行上诉,进入司法程序。这一系列的工伤处理程序一般要花一年左右的时间,甚至有些要耗3年到5年,更可怕的是有的工伤案件还成为了"无尾案"④。
  3. 工伤保险基金存在着浪费问题,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过低
  《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保险待遇设计方面存有诸多的缺陷,致使处于弱势的农民工群体很难快捷充分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各地虽项目大致相同但项目待遇标准相差甚远。如一个28 岁的农民工07 年遭受工伤伤害,鉴定为一级伤残在北京可获得一次性伤残待遇是20万元,在山西能得到322875 元。(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管理方式难以适应农民工的高度流动(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的农民工,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不能享有医疗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和供养亲属的抚养费,其工伤待遇较之合法用工的工伤待遇低了不少,降低了非法用工单位的违法成本,鼓励了非法用工。(4)缺乏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我国的工伤立法注重补偿物质损害,没有赋予工伤受害者及工亡者遗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目前存在相关问题的原因分析
  以上所述的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下面进行逐个分析。
  1.法律制度层面上的原因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法律体系日益健全。但是从立法的角度看,工伤保险制度的层次较低,强制力得不到保障,而且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工的保护措施。从执行的角度看,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违法成本低,缺乏可操作性。从监管的角度看,职能部门执法不严的问题,影响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落实。
  2.农民工自身的局限性
  众所周知,农民工绝大多数来自农村,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程度很低。这就使农民工对社会保障项目了解的很少。农民工到了城市以后,受自身知识水平的限制,对城市社会保障事业也了解的不多,甚至不知道有工伤保险的存在,因此他们不会意识到企业单位应该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费。由于对工伤保险的认识不够,这就使得用人单位有漏保的机会。此外,农民工没有自我保护意识,维权能力差也是重要原因。
  3.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不强
  虽然农民工从事行业大多为高风险行业,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但是许多企业为减少经营性成本,不愿为职工缴纳该笔费用。企业给临时性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更是鲜见。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为追求最大利润,考虑用工成本越低越好,大量招收农民工,却不给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采取敷衍搪塞、应付了事的态度。另外,由于工伤保险的缴费方式的特殊性(完全由企业来缴费),企业缺乏内在的参保动力,保险意识薄弱,这也是导致企业不主动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通过以上行文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详细分析,笔者认为此种分析对正确的认识这一问题提出可行性策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与世界发达国家成熟的工伤保险保障制度相比,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才刚刚起步,因此,我国建立起比较成熟的工伤保险制度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而目前解决我国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和急需性。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涉及面广,工伤认定的情形千差万别,同时工伤保险还要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以及职业病康复等方面紧密结合。因此解决我国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既要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又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一) 尽快出台《工伤保险法》,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出强制性规定,加强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法领域,兼有公法、私法的性质,应该由全国人大进行立法,仅依靠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很难实现其立法目的。将目前的《工伤保险条例》变为《工伤保险法》上升到更高的法律层次,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出强制性规定,实现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全面覆盖,更好的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在《工伤保险法》中科学界定用人单位迟缴、不缴职工工伤保险的责任,促进用人单位更好地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政策执行的科学性。
  工伤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通过立法强化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一方面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投资使用的效率,通过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基金、股票等方式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要合理分配工伤保险基金在工伤预防、工伤待遇,职业病康复上的比例。
  (二)全面构建工伤风险预防机制,尽快完善预防--治疗--康复体制
  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只有与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有机结合在一起才能得到健全发展。在西方国家中,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就非常重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尤其是把工伤预防看作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
  工伤保险制度应以预防为前提, 治疗为手段,通过前期的预防、工伤发生后及时地仲裁、合理的甚至充足的补偿、更人性化地康复工作四个方面的防治来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力和受伤后二次劳动能力的再生。以美国为例,其工伤保险制度已经形成了预防、治疗、康复三合一或者三结合的结构模式,对工伤的预防以及工伤职工的职业、生活、社会、心理等康复的关注程度在不断提高。⑤
  (三)完善工伤保险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工伤保险配套制度建设,强化政府责任
  对农民工而言,复杂的处理机制只会加重农民工纠纷解决的负担,阻碍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来说纠纷解决机制要有别于其它一般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对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实行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制度。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如果出现工伤事故受到伤害,单位推卸责任为工伤认定设置障碍的,走完一裁两审耗时费力。实行一裁终局制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能快捷推进工伤认定进程,维护工伤农民工的利益。
  当然,要推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关于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问题,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完善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制度,健全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前提。农民工只有在劳动合同制度下参加"法定的劳动"才能享受工傷保险制度的待遇。因此,要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此外,完善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也会促进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
  政府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问题上始终处于关键环节。从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职能定位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而改变的。美国在1908年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当时的保障范围只包括政府雇员。随着工伤保险的不断完善,保障范围逐渐扩大,联邦财政部对工伤保险项目进行补贴。这一保险主要由各州立法并通过保险公司组织实施。保险对象包括所有工商企业的劳动者和大多数政府雇员。除新泽西、南卡来罗那和德克萨斯三个州外,其余各州都实施强制性保险。但是约有1/4的农业工人、半数州的家庭佣人和3/5的临时工不在保险范围内⑥。
  四、结束语
  为了解决农民工工伤事故增多及职业病频发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继200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后,又于2011年实施《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煤炭法》与《建筑法》,相关配套规章陆续颁布实施,使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初见雏形。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建立健全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法律体系将会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注释:
  ①周雅婷,尹思.我国城市农民工工伤保险缺失及其治理[J].法制与社会.2006(9):42.
  ②程义峰,谁来为他们提供保障?-农民工社保问题引人关注.新华网,2003.6.21
  ③李朝辉.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重构与创新研究[J].2007(11):83.
  ④孟繁元,田旭等.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农业经济.2006(2):47.
  ⑤龚贻生.美国工伤保险简介[J].中国劳动.1992(5):47.
  ⑥杨玲,美国、瑞典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P3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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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郭平,王学辉.农民工工伤保险构建原则探析[J].新西部.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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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莫洪宪,孙晋.外来务工(农民工)权益救济理论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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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林超(1986-),女,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经济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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