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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其偏向于劳动者的立法本意造成用人单位在管理上非常被动,迫使用人单位对自己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大篇幅的修订,同时也促使用人单位由被动管理变为主动管理,但用人单位在修订规章制度时都遇到了很多问题。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2
一、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1.处理问题员工名称的变化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我国一直在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条款执行,其规定对违纪员工可以除名、开除、辞退等处理方法;而“《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明确规定以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两种形式处理违纪员工,而避免了一些冷酷的词句,这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但这也直接导致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立即修改,否则,在执行过程中会存在违法现象。
2.规章制度制定的合法性
《劳动合同法》第一章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一规定要求每个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取得工会或者职工的同意,否则,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将被视为无效。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更具合法及合理性,才能真正的得到贯彻实施。
3.规章制度制定的自主性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一些违纪情况,例如: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等规定,用人单位才可以做相应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这无形中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成本。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两条规定明确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则,而没有具体规定,这就给用人单位足够的空间和自主权,《劳动合同法》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在考虑了人工成本及经营管理的基础上,去制定适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但也给用人单位提出了挑战,就是要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更完善,管理更细化。
4.制定规章制度实例
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多年实践工作积累的经验,我认为一个企业应该从以下方面对员工的行为予以规范:
(1)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敏感的工作信息;(2)因个人过失或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工作错误;(3)妨碍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职业卫生等工作守则;(4)不听上级指挥,违抗指令;(5)未经上级许可擅自操作或移动机器、设备、仪器等;(6)不服从工作调动,影响生产或工作秩序的:(7)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生产或工作秩序的;(8)无理纠缠、威胁单位领导,寻衅闹事或酗酒后上班,干扰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9)迟到、早退;(10)弄虚作假;(11)对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人员;(12)严禁酒后上班;(13)对非本人工作时间进公司办事,在工作场所无理取闹、影响他人工作、毁坏公司财物;(14)对在工作场所故意制造事端、影响他人工作、蓄意煽动员工怠工、毁坏公司财物;(15)对工作时间口出秽语、辱骂他人或酒后滋事、打架斗殴或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16)故意损坏公司厂房、设备、产品及公物者;(17)旷工;(18)对干扰劳动纪律检查人员和门岗执勤警士正常工作,拒绝和妨碍检查、谩骂、嘲讽、无理取闹的人员;(19)遗失公司重要文件或财物;(20)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局域网上散布有损公司企业形象的言论;(21)私自找人顶岗的;(22)对盗窃或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的;(23)盗窃或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24)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25)违反《信访条例》第十条或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26)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按下列情况处理;(27)被强制戒毒的。
以上所提出的员工违纪行为,各用人单位均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罚原则,在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的同时,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强化用人单位的管理,使用人单位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二、规章制度的执行
1.规章制度的告知
目前国家的法制越来越健全,员工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因此,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并将规章制度传达到每一位员工,才能保证在按制度处理违纪员工时的合法性,以避免法律风险。
(1)在规章制度通过合法程序实施后,用人单位应组织所有在职员工进行学习,并在学习记录上签字,作为今后出现法律纠纷时的必要证据。这是用人单位的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否则,在法律纠纷时必然败诉。 (2)新入单位的员工,在入企的第一天就应对其宣讲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在培训记录上签字,以免突发事件发生,造成被动。例如:新入企员工在无人情况下擅自开动设备造成损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企业不能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其处罚,用人单位的损失也将无法得到补偿。
(3)用人单位必须将新的规章制度告知长期不上岗员工,用人单位应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做到这一点,因为这部分人是用人单位的不稳定因素,随时会有问题发生,一旦出现劳动争议,而用人单位又没有做到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将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2.规章制度的执行
用人单位制定了好的规章制度,重要的在于执行,目前,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主要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一旦有员工违反规定,取证是最困难的事情,这就要求人力资源管理更严密及细化。
(1)行政处分的取证与告知。员工违纪未达到解除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必须严格依据某项制度的某一条列出其违反规定的具体的数据及人证、物证等,采取谈话、开会批评、书面检查等方式以获得直接或间接证据,才能对其处罚。并将处罚通报到所有员工,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2)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人员的取证与告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需办理解除合同,这类工作的取证更要准确细致,对于员工违反的规章制度条款及经济损失,必须逐条、逐项的取得证据,对其进行告知:
①在能找到本人的情况下,对本人逐一宣读,并取得本人的确认知道的材料,也可采取谈话、开会批评、书面检查等方式以获得直接或间接证据,在征得工会的同意后,才能对其给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②在无法找到本人时,用人单位在确认材料无误时,可以通过邮寄挂号信(EMS)进行送达并索要送达证据,因为通过这种送达方式无论其是否签收,都可以证明用人单位尽了义务,在送达后,应采取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对其送达,这样才算完成了法律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完成以上工作后,在征得工会的同意后,才能对其给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违反法律解除合同人员的取证与告知。因违反法律被判刑人员,必须到法院获取判决书,依据判决书可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拘留人员到公安局获取拘留通知后,本人签字的直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本人拒签的,按上一条方法办理送达后,在征得工会的同意后,才能对其给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具体事例:某公司一员工因拒绝上岗,公司决定按旷工处理,但其本人对公司的处理有异议,不接公司电话,因其从事有害工种作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需进行离职体检,公司联系相关行政部门为其做体检,本人拒绝参检,为了获得证据公司先在公证处对送达要求其体检的通知进行公证,并动用录像设备及公证人员到其家中进行直接送达,其拒不开门,公司进行登报公告,在体检日,在录像设备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获得了其未按时参加体检的证据,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公司严格按规定履行了告知手续,办完手续后,该员工到法院起诉,诉公司解除合同手续违法。法官经调查取证,判决公司解除合同手续违法,恢复其工作。判决依据是公司登报公告未满30天。
从上面的事例可以看出,对该员工的解除劳动合同流程已经非常细致了,但就在一点上的一点疏忽造成所有工作都白做了,所以,现在对人力资源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同时,也应该引起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工作更加重视。
三、对规章制度执行的监督
用人单位为了更好的维护单位及员工的利益,应建立监督机制,对各种处分的决定及实施进行监督,以确保公正性,让员工信服,把员工凝聚在企业的周围,使企业在良性发展的轨道上越走越好。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变革的机遇,促使各单位改变管理方式,将企业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只有不断的完善自身的制度,不断改进自己的管理,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才能使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使企业更快的发展。所以,《劳动合同法》不仅约束企业合法经营,同时,也使企业有了更多的自主权,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2
一、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1.处理问题员工名称的变化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我国一直在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条款执行,其规定对违纪员工可以除名、开除、辞退等处理方法;而“《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明确规定以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两种形式处理违纪员工,而避免了一些冷酷的词句,这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但这也直接导致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立即修改,否则,在执行过程中会存在违法现象。
2.规章制度制定的合法性
《劳动合同法》第一章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一规定要求每个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取得工会或者职工的同意,否则,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将被视为无效。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更具合法及合理性,才能真正的得到贯彻实施。
3.规章制度制定的自主性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一些违纪情况,例如: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等规定,用人单位才可以做相应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这无形中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成本。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两条规定明确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则,而没有具体规定,这就给用人单位足够的空间和自主权,《劳动合同法》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在考虑了人工成本及经营管理的基础上,去制定适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但也给用人单位提出了挑战,就是要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更完善,管理更细化。
4.制定规章制度实例
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多年实践工作积累的经验,我认为一个企业应该从以下方面对员工的行为予以规范:
(1)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敏感的工作信息;(2)因个人过失或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工作错误;(3)妨碍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职业卫生等工作守则;(4)不听上级指挥,违抗指令;(5)未经上级许可擅自操作或移动机器、设备、仪器等;(6)不服从工作调动,影响生产或工作秩序的:(7)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生产或工作秩序的;(8)无理纠缠、威胁单位领导,寻衅闹事或酗酒后上班,干扰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9)迟到、早退;(10)弄虚作假;(11)对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人员;(12)严禁酒后上班;(13)对非本人工作时间进公司办事,在工作场所无理取闹、影响他人工作、毁坏公司财物;(14)对在工作场所故意制造事端、影响他人工作、蓄意煽动员工怠工、毁坏公司财物;(15)对工作时间口出秽语、辱骂他人或酒后滋事、打架斗殴或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16)故意损坏公司厂房、设备、产品及公物者;(17)旷工;(18)对干扰劳动纪律检查人员和门岗执勤警士正常工作,拒绝和妨碍检查、谩骂、嘲讽、无理取闹的人员;(19)遗失公司重要文件或财物;(20)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局域网上散布有损公司企业形象的言论;(21)私自找人顶岗的;(22)对盗窃或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的;(23)盗窃或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24)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25)违反《信访条例》第十条或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26)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按下列情况处理;(27)被强制戒毒的。
以上所提出的员工违纪行为,各用人单位均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罚原则,在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的同时,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强化用人单位的管理,使用人单位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二、规章制度的执行
1.规章制度的告知
目前国家的法制越来越健全,员工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因此,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并将规章制度传达到每一位员工,才能保证在按制度处理违纪员工时的合法性,以避免法律风险。
(1)在规章制度通过合法程序实施后,用人单位应组织所有在职员工进行学习,并在学习记录上签字,作为今后出现法律纠纷时的必要证据。这是用人单位的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否则,在法律纠纷时必然败诉。 (2)新入单位的员工,在入企的第一天就应对其宣讲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在培训记录上签字,以免突发事件发生,造成被动。例如:新入企员工在无人情况下擅自开动设备造成损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企业不能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其处罚,用人单位的损失也将无法得到补偿。
(3)用人单位必须将新的规章制度告知长期不上岗员工,用人单位应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做到这一点,因为这部分人是用人单位的不稳定因素,随时会有问题发生,一旦出现劳动争议,而用人单位又没有做到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将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2.规章制度的执行
用人单位制定了好的规章制度,重要的在于执行,目前,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主要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一旦有员工违反规定,取证是最困难的事情,这就要求人力资源管理更严密及细化。
(1)行政处分的取证与告知。员工违纪未达到解除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必须严格依据某项制度的某一条列出其违反规定的具体的数据及人证、物证等,采取谈话、开会批评、书面检查等方式以获得直接或间接证据,才能对其处罚。并将处罚通报到所有员工,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2)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人员的取证与告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需办理解除合同,这类工作的取证更要准确细致,对于员工违反的规章制度条款及经济损失,必须逐条、逐项的取得证据,对其进行告知:
①在能找到本人的情况下,对本人逐一宣读,并取得本人的确认知道的材料,也可采取谈话、开会批评、书面检查等方式以获得直接或间接证据,在征得工会的同意后,才能对其给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②在无法找到本人时,用人单位在确认材料无误时,可以通过邮寄挂号信(EMS)进行送达并索要送达证据,因为通过这种送达方式无论其是否签收,都可以证明用人单位尽了义务,在送达后,应采取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对其送达,这样才算完成了法律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完成以上工作后,在征得工会的同意后,才能对其给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违反法律解除合同人员的取证与告知。因违反法律被判刑人员,必须到法院获取判决书,依据判决书可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拘留人员到公安局获取拘留通知后,本人签字的直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本人拒签的,按上一条方法办理送达后,在征得工会的同意后,才能对其给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具体事例:某公司一员工因拒绝上岗,公司决定按旷工处理,但其本人对公司的处理有异议,不接公司电话,因其从事有害工种作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需进行离职体检,公司联系相关行政部门为其做体检,本人拒绝参检,为了获得证据公司先在公证处对送达要求其体检的通知进行公证,并动用录像设备及公证人员到其家中进行直接送达,其拒不开门,公司进行登报公告,在体检日,在录像设备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获得了其未按时参加体检的证据,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公司严格按规定履行了告知手续,办完手续后,该员工到法院起诉,诉公司解除合同手续违法。法官经调查取证,判决公司解除合同手续违法,恢复其工作。判决依据是公司登报公告未满30天。
从上面的事例可以看出,对该员工的解除劳动合同流程已经非常细致了,但就在一点上的一点疏忽造成所有工作都白做了,所以,现在对人力资源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同时,也应该引起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工作更加重视。
三、对规章制度执行的监督
用人单位为了更好的维护单位及员工的利益,应建立监督机制,对各种处分的决定及实施进行监督,以确保公正性,让员工信服,把员工凝聚在企业的周围,使企业在良性发展的轨道上越走越好。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变革的机遇,促使各单位改变管理方式,将企业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只有不断的完善自身的制度,不断改进自己的管理,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才能使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使企业更快的发展。所以,《劳动合同法》不仅约束企业合法经营,同时,也使企业有了更多的自主权,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