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庭暴力犯罪的现状及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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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家庭暴力犯罪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而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妇女儿童则是主要的受害者。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遏制家庭暴力犯罪,维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的方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通过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案例分析中了解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征、产生根源以及危害后,期望就预防、控制和消除家庭暴力犯罪提出有效对策并取得成效。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犯罪;立法
  根据广东省妇联发布广东省妇联系统2012年信访统计分析报告,广东省家庭暴力投诉持续增长,2010年为3874件,占婚姻家庭权益问题的15.4%;2011年4215件,占16.1%;2012年4102件,达到18.2%。①家庭暴力得不到及时处理,很大一部分就会演化成家庭暴力犯罪。家庭暴力和家庭暴力犯罪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使得研究家庭暴力犯罪有了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家庭暴力是指,在婚姻家庭当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包括肉体暴力和无形的隐性暴力的行为。
  家庭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对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施的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暴力行为,触犯刑律,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的犯罪行为。
  据2008年河北省石家庄市妇联权益部对石家庄女子监狱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在收回的614份有效问卷中,有308个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占50.2%,其中有192例是丈夫对妻子施暴,占62.3%,施暴手段或用火烧油烫,或用器械殴打,或用刀割划,或进行性虐待等。②
  下面从陈某芳虐待案、刘某故意杀死施虐丈夫案、周某忠故意伤害案与韦某云故意杀人案等典型案例中归纳我国家庭暴力犯罪的特点。
  (一)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
  根据北京市红枫心理热线咨询中心、全国妇联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分会等权威机构的调查,90%以上的家庭暴力发生在丈夫对妻子身上,且施暴的主体大部分是处在青壮年时期的男性。
  与此同时,女性施暴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如陈某芳虐待案、刘某故意杀死施虐丈夫案中,均是妻子对丈夫施暴。但是需要注明的是,陈某芳虐待案与刘某故意杀死施虐丈夫案中,均是妻子不堪丈夫虐待才触犯法律的。在很多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案件中,妻子犯罪的重要原因是无法继续忍受男性在家庭生活中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手段
  家庭暴力犯罪施暴手段具有隐蔽性、反复性、手段多样,手法十分恶劣残忍,如用器械殴打,或是进行性虐待等。家庭空间相对隐私化,因而家庭暴力不易被发现,即使发现也只是当一般家庭内部矛盾处理。因此,施暴者易于得手,家庭暴力易反复发生。
  (三)家庭暴力犯罪的后果
  家庭暴力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甚至剥夺了生命,严重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安定。在刘某故意杀死施虐丈夫案中,刘某因不堪忍受家暴,而将施暴者张某雄杀害。周某忠故意伤害案,周某忠将妻子连续殴打5个小时,致使妻子死亡,他也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韦某云故意杀人案,韦某云杀害丈夫后将其抛尸,因此获刑10年。此种案例不胜枚举,家庭暴力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它隔绝了亲情,破坏了家庭道德践踏了家庭伦理,使得许多家庭破裂解体,给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危害。
  二、家庭暴力犯罪产生的法律根源
  家庭暴力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长期存在于社会之中。家庭暴力犯罪的根源十分复杂,它与社会制度、法律文化及当事人自身思想观念有关。本文仅从法律方面讨论家庭暴力犯罪的根源。
  第一,由于没有规定专门的家庭暴力犯罪,导致现行刑法中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犯罪制刑标准缺乏统一性。我国司法实践中,在涉及家庭暴力性质的犯罪时,司法机关通常是以刑法分则的相关罪名为法律依据定罪处罚,这样做的结果直接导致了刑罚制刑标准欠缺科学性以及刑罚裁量标准的难以协调。
  第二,我国现行刑法中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犯罪法定刑偏低,不利于保护被害人。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最高刑仅为7年有期徒刑。遗弃罪中规定的最高刑仅为5年。这样的规定使得实施暴力的代价极低,不能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
  第三,家庭暴力犯罪多规定以自诉不利于保障被害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家庭暴力犯罪多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只有出现严重的后果时,公权力才介入。笔者认为,法律将除致人重伤、死亡之外的家庭暴力案件一律规定为亲告罪,不利于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因受到施暴者的威胁、恐吓或经济上无力负担诉讼费用等原因而放弃起诉权,无法获得法律的帮助。
  三、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立法完善的建议
  鉴于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规定存在的不足,针对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犯罪的现状,笔者在参考其他国家立法和学者建议后,试提出如下具体完善建议:
  第一,建议在刑法典中专门增设家庭暴力罪这一类罪。家庭暴力犯罪是发生在家庭领域中严重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此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和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与现有的客体不存在涵盖包容关系,应将家庭暴力犯罪单独列出。
  第二,应扩大人身保护令的范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从上文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很多家暴的家庭中夫妻双方并未提出离婚,或并不想离婚。如果是这种情况,受害人则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
  第三,实行“有条件地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取证困难一直是家庭暴力犯罪当中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由于家庭暴力犯罪的特殊性,使得其难以被发现,目前主要的做法是受害人提起诉讼。而很多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没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意识,因此缺乏相关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若施暴者否认有暴力行为,受害人很难举证。笔者建议在刑事立法中规定实行“有条件地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特殊条件下,受害方向法院提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申请时,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被告应当承担不能证明不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但应当注意的是,这种自由裁量权应当由法律严格限定,否则可能成为原告滥用权利的工具。   第四,提高现行刑法中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犯罪的法定刑。如前文所述,现行刑法中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过低,无法震慑施暴者,被害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刘某故意杀死施虐丈夫案中,张某雄多次殴打刘某而没有受到法律制裁,最终刘某无法忍受虐待而杀死丈夫。因此,应当重视此类犯罪,不要以“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此类犯罪的危害性,提高与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法定刑,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
  第五,加大检察机关公诉的范围。现实生活中,受害者往往基于多种因素考虑而不敢或不能提起诉讼,这就使得施暴容易逃脱法律的制裁。如果在家庭暴力犯罪中设立公诉制度,使得司法权积极介入家庭暴力犯罪,施暴者就会畏于受到刑事处罚而有所收敛,从而可以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1] 金鑫、徐晓萍著:《中国问题报告——新世纪中国面临的严峻挑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2] 禹芳琴:《家庭暴力犯罪的伦理分析》,载于《求索》2004年第7期。
  [3] 张志成、陈韵锦:《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思考——基于实地调研分析》,载于《法学论丛》总第481期。
  [4] 《陈某芳虐待案》,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pfnl&Gid=117569394&keyword=%E9%99%88%E8%89%B3%E8%8A%B3%E8%99%90%E5%BE%85%E6%A1%88&EncodingName=&Search_Mode=like
  [5] 《刘某故意杀死施虐丈夫案》,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pfnl&Gid=117529025&keyword=%E5%88%98%E6%9F%90%E6%95%85%E6%84%8F%E6%9D%80%E6%AD%BB%E6%96%BD%E8%99%90%E4%B8%88%E5%A4%AB%E6%A1%88&EncodingName=&Search_Mode=like
  [6] 《周某忠故意伤害案》,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gd/xs/201311/t20131114_166611.htm
  [7] 《韦某云故意杀人案》,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gx/xs/201311/t20131125_175047.htm
  注解:
  ① 林志文:《广东省妇联:家庭暴力投诉比例持续三年增长》,中国妇女报http://zhiyin.cn/shizheng_0226/24900.html
  ② 凌敏:《再谈对妇女权益的保障》,载于《家庭妇女报》2008年10月29日,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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