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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是一个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的国家。我国企业生产效率与发达国家相比比较低下,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低,生产方式比较粗放。发展经济的同时也造成环境巨大的污染和破坏。为了使排污企业能积极承担损失,促使其积极投身污染治理和生态的恢复工作,建立和推行环境责任险是非常必要的。本文的总体思路是分析目前我国环境责任险发展现状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探索适合我国的环境责任险发展道路。
【关键词】环境责任险 国际经验 发展方向
引言: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环境污染责任险方面都有相关的立法。如,美国的《资源保全与恢复法》、德国的《环境责任法》、法国的《法国环境法》、印度的《公共责任保险法》等。我国目前还没有。在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繁,但立法方面存在着缺位。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应该着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污染责任险。
一、目前环境污染责任险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公司投保的积极性不高。1999年至2008年的十年间,我国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次数总量高达14256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达12.56亿元,由此引起的赔、罚款总额高达31792.3万元。相比于如此高频的事故发生率和高额的损失及赔偿,我国的环境责任险投保率却格外的低。原因可能是费率高,保障范围太小,赔付率低。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环境污染责任险方面的法律基本上都是原则性规定,往往是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出台一下适合本地的条款,但因这些条款地位太低,没起到什么作用,没有形成一个全国上下系统性的法律规定。
(三)保险公司在多数情况下不愿意承保。环境污染处置起来非常麻烦,有时候对环境的影响等十几年或几十年才显现,它的影响是长远的。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赔付往往是巨大的,对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压力,一个环境责任险的赔付可以使它利润降低,偿付能力不足。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考虑有时候不愿意承保。
(四)政府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国外政府对环境污染的企业处罚非常重,这一拳头就会让污染企业再也不敢这样做了,起到积极的效果。而在我国,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处罚太轻,这些污染环境的企业靠牺牲环境来获取经济利益,由于政府处罚力度不够,即使处罚了,他们也会从中获得巨大的利益,这样他们还会排污。
二、环境污染责任险国际经验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发展模式。从目前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实践模式来看,主要有强制责任险和任意责任险。其中,美国、瑞典设立了强制责任保险;法国、英国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德国兼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从发展趋势上看,许多国家有加强强制责任保险的趋势。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险发展的模式。在我国,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还比较肤浅,一般情况下人们是不会自愿购买的。鉴于此,结合我国国情,我们应该这样发展环境责任险。首先,政府规定,对污染环境严重的企业都要强制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如造纸厂、印染厂、钢铁厂;对于污染较轻或只有轻微污染,则可以实行自愿购买。通过强制实施,可以提高投保人的保险意识;此外,企业通过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当他们排放出去的污染物对环境和周围群众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可以追究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可以替你分担损失。
(三)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有责任担负起保持人民生活水平不被改变,担负起社会管理重任。我觉得我们应该建立一个环境污染责任险共保组织。具体实施方案这样;把所有经营该险种的保险公司组织起来,成立一个环境污染责任险共同组织,他们各自去开展业务,承保,从它们所收的保费中按一定比例计提,成立风险准备金,政府每年从财政拨付一部分给准备金,由政府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运营,使其增值,以壮大基金池子。如果不够赔付,再从各保险公司计提再加上政府财政补贴。有的环境污染可能在往后的几年中出现,国外一般是这样做的,保险人往往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中使用“日落条款”。即保险合同双方约定自保单失效之日起最长 30 年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通知索赔的最长期限的条款。这会给保险人造成巨大经济压力。欧洲有些采用期内索赔式,但因为保险期限太短,起不了什么作用。鉴于这些情况,我个人认为可以索赔期限延后一年。
三、针对目前出现的问题,对促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几点建议
第一,想方设法提高公司的投保积极性。保险公司可以加大广告宣传,向各家公司说明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好处;保险公司也要适当的拓宽它的承保范围,适当提高赔付率,正如上文所说,保险公司可以将索赔期延后一年即合同终止后一年之年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
第二,完善法律、法规。要想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到更好的发展,必须完善相关法规,因为它是一个保障。只有了健全的法律,才能很好的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使其有序健康的发展。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这个意思。
第三,政府要加大处罚力度。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造成现在这个状况,当地政府也脱离不了责任,因为他们处罚力度不够,所以许多排污企业有侍无恐。可能排污企业是当地财政收入的一大来源,但那也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不能不为子孙后代考虑,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政府加强处罚力度,很可能许多排污企业就转向保险公司。
第四,保险公司要积极承保。保险公司要承担起社会管理的重任,勇于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挥在社会中应有的作用。同时,政府为鼓励保险公司承保,可以给予保险人以政策优惠,如税收减免。来提高他们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丁智敏.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
[2]詹洪波.王成元.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方式的探讨
[3]闫艳.如何推行污染责任险
[4]孙秀玉.环境污染责任险运营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5]刘怡.对普及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环境责任险 国际经验 发展方向
引言: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环境污染责任险方面都有相关的立法。如,美国的《资源保全与恢复法》、德国的《环境责任法》、法国的《法国环境法》、印度的《公共责任保险法》等。我国目前还没有。在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繁,但立法方面存在着缺位。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应该着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污染责任险。
一、目前环境污染责任险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公司投保的积极性不高。1999年至2008年的十年间,我国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次数总量高达14256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达12.56亿元,由此引起的赔、罚款总额高达31792.3万元。相比于如此高频的事故发生率和高额的损失及赔偿,我国的环境责任险投保率却格外的低。原因可能是费率高,保障范围太小,赔付率低。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环境污染责任险方面的法律基本上都是原则性规定,往往是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出台一下适合本地的条款,但因这些条款地位太低,没起到什么作用,没有形成一个全国上下系统性的法律规定。
(三)保险公司在多数情况下不愿意承保。环境污染处置起来非常麻烦,有时候对环境的影响等十几年或几十年才显现,它的影响是长远的。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赔付往往是巨大的,对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压力,一个环境责任险的赔付可以使它利润降低,偿付能力不足。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考虑有时候不愿意承保。
(四)政府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国外政府对环境污染的企业处罚非常重,这一拳头就会让污染企业再也不敢这样做了,起到积极的效果。而在我国,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处罚太轻,这些污染环境的企业靠牺牲环境来获取经济利益,由于政府处罚力度不够,即使处罚了,他们也会从中获得巨大的利益,这样他们还会排污。
二、环境污染责任险国际经验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发展模式。从目前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实践模式来看,主要有强制责任险和任意责任险。其中,美国、瑞典设立了强制责任保险;法国、英国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德国兼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从发展趋势上看,许多国家有加强强制责任保险的趋势。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险发展的模式。在我国,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还比较肤浅,一般情况下人们是不会自愿购买的。鉴于此,结合我国国情,我们应该这样发展环境责任险。首先,政府规定,对污染环境严重的企业都要强制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如造纸厂、印染厂、钢铁厂;对于污染较轻或只有轻微污染,则可以实行自愿购买。通过强制实施,可以提高投保人的保险意识;此外,企业通过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当他们排放出去的污染物对环境和周围群众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可以追究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可以替你分担损失。
(三)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有责任担负起保持人民生活水平不被改变,担负起社会管理重任。我觉得我们应该建立一个环境污染责任险共保组织。具体实施方案这样;把所有经营该险种的保险公司组织起来,成立一个环境污染责任险共同组织,他们各自去开展业务,承保,从它们所收的保费中按一定比例计提,成立风险准备金,政府每年从财政拨付一部分给准备金,由政府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运营,使其增值,以壮大基金池子。如果不够赔付,再从各保险公司计提再加上政府财政补贴。有的环境污染可能在往后的几年中出现,国外一般是这样做的,保险人往往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中使用“日落条款”。即保险合同双方约定自保单失效之日起最长 30 年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通知索赔的最长期限的条款。这会给保险人造成巨大经济压力。欧洲有些采用期内索赔式,但因为保险期限太短,起不了什么作用。鉴于这些情况,我个人认为可以索赔期限延后一年。
三、针对目前出现的问题,对促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几点建议
第一,想方设法提高公司的投保积极性。保险公司可以加大广告宣传,向各家公司说明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好处;保险公司也要适当的拓宽它的承保范围,适当提高赔付率,正如上文所说,保险公司可以将索赔期延后一年即合同终止后一年之年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
第二,完善法律、法规。要想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到更好的发展,必须完善相关法规,因为它是一个保障。只有了健全的法律,才能很好的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使其有序健康的发展。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这个意思。
第三,政府要加大处罚力度。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造成现在这个状况,当地政府也脱离不了责任,因为他们处罚力度不够,所以许多排污企业有侍无恐。可能排污企业是当地财政收入的一大来源,但那也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不能不为子孙后代考虑,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政府加强处罚力度,很可能许多排污企业就转向保险公司。
第四,保险公司要积极承保。保险公司要承担起社会管理的重任,勇于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挥在社会中应有的作用。同时,政府为鼓励保险公司承保,可以给予保险人以政策优惠,如税收减免。来提高他们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丁智敏.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
[2]詹洪波.王成元.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方式的探讨
[3]闫艳.如何推行污染责任险
[4]孙秀玉.环境污染责任险运营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5]刘怡.对普及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