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修正案(八)》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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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在刑法中明确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实践充分证明,社区矫正工作在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检察监督,是社区矫正工作得以公正和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尤其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如何切实加强和完善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确保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是当前检察机关必须认真面对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制约因素
  1、社区矫正立法相对滞后,制约矫正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目前,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主要是依据两高、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有关文件,社区矫正的实施及其法律监督等一系列工作,尚缺少有力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往往也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没有专门立法, 不能给社区矫正工作者准确定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后,公安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法主体,而司法行政机关却成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这就直接造成了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的错位, 导致监督对象不明确。人民检察院究竟应以执行主体即公安机关为监督对象,还是以工作主体即司法行政部门为监督对象, 或以两者同时作为监督对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但是公安机关并非矫正措施的具体实施者,如果对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又明显缺乏直接和足够的法律依据。这种情形下,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显得非常尴尬。同时,主体错位也极易造成因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和配套的社区矫正体制而出现互相推诿或责任不到位的情况。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中拥有哪些职权,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等问题,同样缺乏明确规定,这些都影响社区矫正工作和检察监督的深入开展。
  2、检察监督手段较为单一,影响削弱监督效果
  当前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 主要是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等书面意见等方式,但由于该书面意见不具有强制力, 对被监督单位的监督力度不足,实践中经常出现检察机关发出纠正通知以后,被监督机关既不提出异议, 也不执行的僵局。其次, 现有监督手段明显具有滞后性。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只是规定每半年至少展开一次全面检察,在日常工作中辅以一些不定期开展的专项检察,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多采取事后监督的工作方式,往往不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工作动态及矫正对象的最新情况,工作中容易出现漏洞。一些检察机关自身定位不准确,往往重配合,轻制约。在社区矫正中,检察机关的身份应当是是相对独立的监督者,不应直接开展矫正工作,或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助手。以上这些情况的存在,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检察的监督效果。
  3、当前社区矫正工作新形势下,现有监所检察人员配置与工作模式有待改进
  目前,基层人民检察院各部门普遍存在人少任务重的矛盾。面对全面开展社区矫正的新形势、新任务,监所检察部门任务繁重、责任重大, 监所部门现有的人力资源状况,难以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与进行。部分基层院同时承担对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检察监督工作,对于开展社区矫正监督显得力不从心,甚至流于形式,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能。而有的检察院监所部门仅满足于完成每半年一次的定期检察,消极应付专项检察工作,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不足,造成各基层院之间业务量及不平衡的问题。其次,从事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检察队伍尚需优化,社区矫正检察人员既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同时也要善于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去开展工作,解决问题。当前,从事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检察人员的业务水平与专业化程度仍有待提高,与强化社区矫正监督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
  二、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几点思考
  1、完善社区矫正立法,实现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规范化发展
  近年来年社区矫正试点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是一项有效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是得到社会一致认可的,随着《刑法》相关条文的修订,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已经是迫在眉睫。我们应根据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借鉴发达国家社区矫正成功经验进行立法,制定一部与《监狱法》地位相等的《社区矫正法》,专门法律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健康顺利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同时,制定与《社区矫正法》相适应的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使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有法可依。
  2、坚持创新机制,强化法律监督
  社区矫正是对非监禁罪犯的特有矫正措施,不同于监狱对罪犯的集中管理,有社会化、开放性的特点。检察机关要创新
  (下转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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