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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黄灯”在立法中的含义是对过往的车辆起到警示的作用,并没有禁止性的含义在当中,“法无明文禁止公民既有自由”,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公权力不能擅自干预公民的行为,本文从多个方面来解释得出的结论认为,黄灯时车辆无论是否越过停止线,车辆都有权利选择是否通行
关键词:闯黄灯;罚款;法律漏洞
一.案件回顾
最近以来,一起因为“闯黄灯”而引起的案件在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法律工作者舒江荣因驾驶机动车辆闯黄灯被交警罚款150元,舒氏随后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因“闯黄灯”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海盐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舒氏败诉。2012年4月6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1]闯黄灯行为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有关法律对于“闯黄灯”行为规定的理解问题,但是,在法院的判决当中却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也造成了民间对该案判决的质疑,
二.对黄灯法律含义和“闯黄灯”法律性质的评析
1.什么是黄灯。黄灯是交通信号的一种指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26条的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租出。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则表示警示”,所以黄灯的法律含义在于“警示”,该警示是指警示红灯将要两期,机动车要做好停车的准备。但是,法律条文当中的警示的具体含义到底是可以通行还是禁止通行,该条文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再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该法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而制定的实施条例,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解释和细化,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下位法,不得超越和违背其上位法。该法只有两条规范了“黄灯”。一是第38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二是第42条规定:“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海盐县交警大队正是主要根据第38 条第(2)项的规定,在认定舒先生闯黄灯是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其违反了禁止性规定而给予行政处罚的。[2]
2.如何理解“闯黄灯”。根据相关规定,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那是否可以推出未通过停止线的车辆就禁止通行。黄灯亮时是指黄灯亮着的整个阶段,而不应该理解为黄灯亮起的那一瞬间,根据对舒某的两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看,法院的判决都是将黄灯亮时定义为黄灯亮起的一瞬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黄灯代表的是警示的意思,也就是说整个黄灯期间都是警示在车辆,而不是禁止。其他的下位法也应该遵循上位法,把黄灯期间定义为警示,如果是定性为禁止,那黄灯和红灯就是同一个概念。所以将黄灯亮时说成是一瞬间,这显然不能成立。
三.“闯黄灯”案件折射出的相关法律漏洞
本案中,舒某的提出异议的依旧主要在于“法无禁止即有权”。 这一理念所蕴含的,实质上是法律、国家和公民自由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在行政领域,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的依法行政原则之下,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内涵已通过法律保留原则得到更为充分的诠释,即“无法律即无行政”,法律未作、不作规定意味着法律未赋予行政以权力,此时不应有任何行政作用的存在,也不得侵害个人自由。[3]舒某依据该条法理所提出的异议,是有内在道理的。即便是舒某的主张没有说服力,但是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执法要严格的遵循法理保留的原则,只要行政立法没有相关的规定,就不能随意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该案中,根据法律规定,“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那是否可以得出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就不能通行的结论呢,这两者之间是否是充分必要条件。黄灯的作用是警示,越过警示线的车辆可以通行,既然是可以通行,那么车主就可以选择通行,也可以选择不通行,那法条当中规定的“车辆越过停止线”是“黄灯亮时可以继续通行”的多个情形当中的一个,既然条件和结论之间不存在唯一的因果联系,那么他们就不是充要条件,那么也就不能得出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就一定不能通行的逻辑结论。
四.“闯黄灯”行为是否处罚之评析
1.国外立法对闯黄灯行为的不同态度
对闯黄灯给予处罚是交管部门对我国长期以来交通状况进行综合性数据分析的结果,其出发点是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从世界的视野观察,对闯黄灯处罚绝非我国首创,世界各国对于黄灯的态度也有所不同。
日本《道路交迪法施行令》规定,黄灯亮时车辆不得驶过停止线。然而也存在例外:变黄灯时如果车辆已经接近停止线“不能安全停的情况不再必须停止的范围之内。根据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黄色信号灯亮时车辆不能进人路口(无法安全停车的情况下除外)。对违反信号灯规定的处一罚,日本没有将黄灯与红灯进行明显区分,一律按照“无视信号”进行罚款扣分。
韩国交规规定,车辆通过停止线后黄灯才亮的,将不会被罚款和扣分;但在通过停止线前黄灯已经亮起,则必须停车,强行通过的,则会被除以罚款和扣分。
在新加坡闯黄灯也是要受处罚的。不同于国内的情况是,新加坡给予了司机缓冲时间,在绿灯路中的停止线之前有3个箭头,箭头之间间隔10米,车辆在从绿灯变为黄灯时。如果车辆处于离停止线较近的第二或第三个箭头时,车辆通过则被视为正常通行,只有从最远的箭头的位置强行通过时才被罚款扣分。
美国:黄灯亮时为注意红灯即将亮起。当看到黄灯是,如果能够安全停车(以红灯亮起时整车完全通过路口为准)就安全停车,如果不能安全停车,不许要小心的穿过路口。此外在美国黄灯还有个作用,就是左转弯。
英国交规对于黄灯的规定是:“黄灯亮起意味着能停下来的车辆要停在停车线后;车头已超出停车线或迫近停车线的车可以继续前行”。
俄罗斯的交规,黄灯原则上是禁止通行的,但如果司机来不及刹车,闯黄灯则被默许,不会被罚款或扣分。
法国对黄灯的规定与我国新交规类似,只是没有扣分处罚。法国交通法中规定,如果黄灯亮了,车辆已经驶过了停车线不能安全停车,则可以继续前行通过,不会受到处罚;如果黄灯亮了,车辆还没有越过停止线,就必须刹车,否则将会受到35欧元的罚款,但不扣分。[4]
2.“闯黄灯”行为不应该处罚
从法律内在系统看,首先,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对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解释和细化,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下位法,不得超越和违背其上位法。即下位法对“黄灯”的规范规定,不得超越和违背上位法“黄灯表示警示”而解释为“禁止”,其上位法已经将“禁止”二字赋予“红灯”;其次,法律法规规定的“黄灯表示警示”及“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属于授权性规范,其含义在于要求车辆自主判断而“谨慎通过”,即将是否可以在黄灯亮着这一过渡期间继续通行的权利交给公民自己去评估和行使:若机动车在黄灯亮着期间越过停止线能安全通过路口,则在红灯亮起时以前只要越过了停车线而继续通行亦符合法律规定;若机动车在黄灯亮着期间不大可能越过停止线,则机动车应自行减速停在停止线内,以免在黄灯亮着期间因未能越过停止线且继续通行而闯红灯。对授权性法律规范,不得解释为禁止性法律规范。[5]
因此,车辆“闯黄灯”虽然具有危险性,但是却不是非法行为,对舒某“闯黄灯”行为的罚款是没有依旧的。
注释:
[1]张刘涛等:《全国首例“闯黄灯”案终审宣判》,载《东方早报》2012年4月7日第6版。
[2]参见任汝平:《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评析》
[3]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4页。
[4]参见.國外“黄灯规则“,[J].汽车与安全.2013(1)
[5]任汝平:《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评析》
关键词:闯黄灯;罚款;法律漏洞
一.案件回顾
最近以来,一起因为“闯黄灯”而引起的案件在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法律工作者舒江荣因驾驶机动车辆闯黄灯被交警罚款150元,舒氏随后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因“闯黄灯”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海盐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舒氏败诉。2012年4月6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1]闯黄灯行为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有关法律对于“闯黄灯”行为规定的理解问题,但是,在法院的判决当中却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也造成了民间对该案判决的质疑,
二.对黄灯法律含义和“闯黄灯”法律性质的评析
1.什么是黄灯。黄灯是交通信号的一种指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26条的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租出。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则表示警示”,所以黄灯的法律含义在于“警示”,该警示是指警示红灯将要两期,机动车要做好停车的准备。但是,法律条文当中的警示的具体含义到底是可以通行还是禁止通行,该条文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再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该法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而制定的实施条例,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解释和细化,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下位法,不得超越和违背其上位法。该法只有两条规范了“黄灯”。一是第38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二是第42条规定:“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海盐县交警大队正是主要根据第38 条第(2)项的规定,在认定舒先生闯黄灯是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其违反了禁止性规定而给予行政处罚的。[2]
2.如何理解“闯黄灯”。根据相关规定,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那是否可以推出未通过停止线的车辆就禁止通行。黄灯亮时是指黄灯亮着的整个阶段,而不应该理解为黄灯亮起的那一瞬间,根据对舒某的两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看,法院的判决都是将黄灯亮时定义为黄灯亮起的一瞬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黄灯代表的是警示的意思,也就是说整个黄灯期间都是警示在车辆,而不是禁止。其他的下位法也应该遵循上位法,把黄灯期间定义为警示,如果是定性为禁止,那黄灯和红灯就是同一个概念。所以将黄灯亮时说成是一瞬间,这显然不能成立。
三.“闯黄灯”案件折射出的相关法律漏洞
本案中,舒某的提出异议的依旧主要在于“法无禁止即有权”。 这一理念所蕴含的,实质上是法律、国家和公民自由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在行政领域,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的依法行政原则之下,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内涵已通过法律保留原则得到更为充分的诠释,即“无法律即无行政”,法律未作、不作规定意味着法律未赋予行政以权力,此时不应有任何行政作用的存在,也不得侵害个人自由。[3]舒某依据该条法理所提出的异议,是有内在道理的。即便是舒某的主张没有说服力,但是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执法要严格的遵循法理保留的原则,只要行政立法没有相关的规定,就不能随意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该案中,根据法律规定,“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那是否可以得出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就不能通行的结论呢,这两者之间是否是充分必要条件。黄灯的作用是警示,越过警示线的车辆可以通行,既然是可以通行,那么车主就可以选择通行,也可以选择不通行,那法条当中规定的“车辆越过停止线”是“黄灯亮时可以继续通行”的多个情形当中的一个,既然条件和结论之间不存在唯一的因果联系,那么他们就不是充要条件,那么也就不能得出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就一定不能通行的逻辑结论。
四.“闯黄灯”行为是否处罚之评析
1.国外立法对闯黄灯行为的不同态度
对闯黄灯给予处罚是交管部门对我国长期以来交通状况进行综合性数据分析的结果,其出发点是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从世界的视野观察,对闯黄灯处罚绝非我国首创,世界各国对于黄灯的态度也有所不同。
日本《道路交迪法施行令》规定,黄灯亮时车辆不得驶过停止线。然而也存在例外:变黄灯时如果车辆已经接近停止线“不能安全停的情况不再必须停止的范围之内。根据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黄色信号灯亮时车辆不能进人路口(无法安全停车的情况下除外)。对违反信号灯规定的处一罚,日本没有将黄灯与红灯进行明显区分,一律按照“无视信号”进行罚款扣分。
韩国交规规定,车辆通过停止线后黄灯才亮的,将不会被罚款和扣分;但在通过停止线前黄灯已经亮起,则必须停车,强行通过的,则会被除以罚款和扣分。
在新加坡闯黄灯也是要受处罚的。不同于国内的情况是,新加坡给予了司机缓冲时间,在绿灯路中的停止线之前有3个箭头,箭头之间间隔10米,车辆在从绿灯变为黄灯时。如果车辆处于离停止线较近的第二或第三个箭头时,车辆通过则被视为正常通行,只有从最远的箭头的位置强行通过时才被罚款扣分。
美国:黄灯亮时为注意红灯即将亮起。当看到黄灯是,如果能够安全停车(以红灯亮起时整车完全通过路口为准)就安全停车,如果不能安全停车,不许要小心的穿过路口。此外在美国黄灯还有个作用,就是左转弯。
英国交规对于黄灯的规定是:“黄灯亮起意味着能停下来的车辆要停在停车线后;车头已超出停车线或迫近停车线的车可以继续前行”。
俄罗斯的交规,黄灯原则上是禁止通行的,但如果司机来不及刹车,闯黄灯则被默许,不会被罚款或扣分。
法国对黄灯的规定与我国新交规类似,只是没有扣分处罚。法国交通法中规定,如果黄灯亮了,车辆已经驶过了停车线不能安全停车,则可以继续前行通过,不会受到处罚;如果黄灯亮了,车辆还没有越过停止线,就必须刹车,否则将会受到35欧元的罚款,但不扣分。[4]
2.“闯黄灯”行为不应该处罚
从法律内在系统看,首先,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对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解释和细化,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下位法,不得超越和违背其上位法。即下位法对“黄灯”的规范规定,不得超越和违背上位法“黄灯表示警示”而解释为“禁止”,其上位法已经将“禁止”二字赋予“红灯”;其次,法律法规规定的“黄灯表示警示”及“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属于授权性规范,其含义在于要求车辆自主判断而“谨慎通过”,即将是否可以在黄灯亮着这一过渡期间继续通行的权利交给公民自己去评估和行使:若机动车在黄灯亮着期间越过停止线能安全通过路口,则在红灯亮起时以前只要越过了停车线而继续通行亦符合法律规定;若机动车在黄灯亮着期间不大可能越过停止线,则机动车应自行减速停在停止线内,以免在黄灯亮着期间因未能越过停止线且继续通行而闯红灯。对授权性法律规范,不得解释为禁止性法律规范。[5]
因此,车辆“闯黄灯”虽然具有危险性,但是却不是非法行为,对舒某“闯黄灯”行为的罚款是没有依旧的。
注释:
[1]张刘涛等:《全国首例“闯黄灯”案终审宣判》,载《东方早报》2012年4月7日第6版。
[2]参见任汝平:《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评析》
[3]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4页。
[4]参见.國外“黄灯规则“,[J].汽车与安全.2013(1)
[5]任汝平:《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