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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年前,在某个西方国家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情。
这个国家的某个省发生了一场大地震,死了很多人,伤者无数。大家纷纷去救援,去不了现场救援的便捐款。大家都感觉到,这场灾难把一个国家的人团结在一起了。
但在捐款潮中,公众发现,有一家私营企业居然不捐款。于是,人群愤怒了,纷纷说那个企业家冷血,对他进行声讨,并号召抵制那家企业。这家企业没有办法,最后捐了款。
于是,关于这件事,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
为企业家辩护的一方说,公众这是在逼捐,强迫。发生了灾难,当然值得同情,捐款的,确实值得赞赏,但不能反过来,一个人如果不捐你就要谴责他。如果这样,就是在进行道德绑架。
另外,这个辩护性的意见说,一个人捐款与否,完全是他的自由,法律并不规定他必须捐。公众逼迫企业家,超出了道德要求的范围,是在以法律义务来要求他,这是不对的。
这种辩护性意见有道理吗?如果没有,该如何反驳呢?
无独有偶,N多年后,在某个东方国家,发生了这样的一件事情:
一个小孩子在街上玩,被两辆车先后撞倒、碾压,其中有18个人在路上走过,却都不上去扶一把。结果是,小女孩后来被送到医院,救治无效而死亡。
这件事情深深地刺痛了这个国家的国民和政府。为什么人们那么冷漠呢?一个社会的道德,何以沦丧至此?
这个时候,很多声音出现了。有人表示理解,说,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好心得不到好报,反要被诬陷,而法院也曾经判过救人的人做了好事还要赔钱,已经没人敢扶一把了。这就是道德沦丧的原因。另外,很多人大声谴责这18个路人见死不救、冷血,甚至要人肉他们,对他们进行暴力恫吓。
总之,旁观者或者把道德沦丧的原因推到制度身上,或者,表现得自己多么有道德。
于是,东西方这两个国家都共同出现了一个问题:人与人之间,究竟有怎样的道德关系?一个人的自由,和道德又有什么关系呢?
我们想问一下:那位不捐款的企业家,有没有道德上的义务捐款々如果不捐款,他该不该被谴责、抵制?
显然是有的。一大帮人组成社会,不仅在政治上共同约定成立政府,在道德上,也约定了这两点:不要相互伤害;当一个人处于危难、危险之中时,另一个人有义务去帮一把。政治哲学家们,把这个叫做“自然义务”。
但还有一种,叫“补偿义务”。这个道德义务是专门针对强者的。在古代中国的农村,乡绅一般都会出钱来修些学校、道路、桥梁。关于这个,他认为这是他的道德义务,他应该干这些事情。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在大家组成一个社会时,他受益于和所有人的社会合作,而且,最关键的是,他比别人更多地利用了这个社会的资源,因此,他比之于别人,就对这个社会负有更多的义务,在弱者出现危难时,他应该去帮一把。
就此而言,那位企业家不捐款,显然是在不履行他的道德义务。众人要求他捐,当然也就不是道德绑架了,更不是用法律义务去要求他。
而在东方国家的这个例子中,把18个路人不去救人,推到制度身上,说是因为怕赔钱,他们不敢救对不对呢?
对,也不对。对是因为,怕出这样的事情,的确可能影响到他们去教人,就是说,制度可以是一个激励或扼杀道德的心理动机的外部条件。不对是因为,道德行为从来就只和一个人内在的同情心、良知等联系在一起,一个人没有道德,一个社会没有道德,可能是与他,以及一个社会本来就没有良心有关,而不全部是制度造成的。准确地说,如果因为有人赔过钱,大家就不敢去救人,那只能说明大家早就在内心里打算放弃道德,只不过,终于找到了合理的借口。
我们当然可以看出,这18个路人是没有什么道德感的,比较冷漠。因为他们没有履行他们的道德义务,看到有人处于危险之中,没有去救一把,所以谴责他们是对的。但是,只是谴责他们,而不自我反思一下就不对了。搞暴力恫吓,更是错得离谱。真的很难想象,那些恫吓别人的人会比路人更有道德。
他们明显混淆滥用了道德的“律己”和“律他”。
上面说过,道德让人用来防止相互伤害、危难时启动救助;但它还可以用来加强个人修养,或防止自己堕落。
显然,指向个人修养方面的道德是律己的,和别人无关,不能指责或要求别人的行为按照自己认为的标准规范。但道德当然并不仅仅是律己的,要维护道德秩序,就必须有社会舆论机制。如果一个人道德败坏,都不允许别人去指责,那就在逻辑上取消了具有一定强制性的道德规范,把道德变成了个人修养之类的东西。
但是,在打算指责别人之前,有一个约束,就是一个人必须先在道德上审视、剖析自己,同时,看一下别人的道德错误,他能够承担多少责任,这责任,自己有无一分。如此,方能阻止道德律他的滥用。
非常清楚,“18冷漠路人”,其实是那个社会所有人的符号,没人跑得掉。正因为如此,预设自己没有问题而谴责他们是苍白的。指向的,应该更多是每个人的自我解剖。
编辑/杨明珠
这个国家的某个省发生了一场大地震,死了很多人,伤者无数。大家纷纷去救援,去不了现场救援的便捐款。大家都感觉到,这场灾难把一个国家的人团结在一起了。
但在捐款潮中,公众发现,有一家私营企业居然不捐款。于是,人群愤怒了,纷纷说那个企业家冷血,对他进行声讨,并号召抵制那家企业。这家企业没有办法,最后捐了款。
于是,关于这件事,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
为企业家辩护的一方说,公众这是在逼捐,强迫。发生了灾难,当然值得同情,捐款的,确实值得赞赏,但不能反过来,一个人如果不捐你就要谴责他。如果这样,就是在进行道德绑架。
另外,这个辩护性的意见说,一个人捐款与否,完全是他的自由,法律并不规定他必须捐。公众逼迫企业家,超出了道德要求的范围,是在以法律义务来要求他,这是不对的。
这种辩护性意见有道理吗?如果没有,该如何反驳呢?
无独有偶,N多年后,在某个东方国家,发生了这样的一件事情:
一个小孩子在街上玩,被两辆车先后撞倒、碾压,其中有18个人在路上走过,却都不上去扶一把。结果是,小女孩后来被送到医院,救治无效而死亡。
这件事情深深地刺痛了这个国家的国民和政府。为什么人们那么冷漠呢?一个社会的道德,何以沦丧至此?
这个时候,很多声音出现了。有人表示理解,说,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好心得不到好报,反要被诬陷,而法院也曾经判过救人的人做了好事还要赔钱,已经没人敢扶一把了。这就是道德沦丧的原因。另外,很多人大声谴责这18个路人见死不救、冷血,甚至要人肉他们,对他们进行暴力恫吓。
总之,旁观者或者把道德沦丧的原因推到制度身上,或者,表现得自己多么有道德。
于是,东西方这两个国家都共同出现了一个问题:人与人之间,究竟有怎样的道德关系?一个人的自由,和道德又有什么关系呢?
我们想问一下:那位不捐款的企业家,有没有道德上的义务捐款々如果不捐款,他该不该被谴责、抵制?
显然是有的。一大帮人组成社会,不仅在政治上共同约定成立政府,在道德上,也约定了这两点:不要相互伤害;当一个人处于危难、危险之中时,另一个人有义务去帮一把。政治哲学家们,把这个叫做“自然义务”。
但还有一种,叫“补偿义务”。这个道德义务是专门针对强者的。在古代中国的农村,乡绅一般都会出钱来修些学校、道路、桥梁。关于这个,他认为这是他的道德义务,他应该干这些事情。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在大家组成一个社会时,他受益于和所有人的社会合作,而且,最关键的是,他比别人更多地利用了这个社会的资源,因此,他比之于别人,就对这个社会负有更多的义务,在弱者出现危难时,他应该去帮一把。
就此而言,那位企业家不捐款,显然是在不履行他的道德义务。众人要求他捐,当然也就不是道德绑架了,更不是用法律义务去要求他。
而在东方国家的这个例子中,把18个路人不去救人,推到制度身上,说是因为怕赔钱,他们不敢救对不对呢?
对,也不对。对是因为,怕出这样的事情,的确可能影响到他们去教人,就是说,制度可以是一个激励或扼杀道德的心理动机的外部条件。不对是因为,道德行为从来就只和一个人内在的同情心、良知等联系在一起,一个人没有道德,一个社会没有道德,可能是与他,以及一个社会本来就没有良心有关,而不全部是制度造成的。准确地说,如果因为有人赔过钱,大家就不敢去救人,那只能说明大家早就在内心里打算放弃道德,只不过,终于找到了合理的借口。
我们当然可以看出,这18个路人是没有什么道德感的,比较冷漠。因为他们没有履行他们的道德义务,看到有人处于危险之中,没有去救一把,所以谴责他们是对的。但是,只是谴责他们,而不自我反思一下就不对了。搞暴力恫吓,更是错得离谱。真的很难想象,那些恫吓别人的人会比路人更有道德。
他们明显混淆滥用了道德的“律己”和“律他”。
上面说过,道德让人用来防止相互伤害、危难时启动救助;但它还可以用来加强个人修养,或防止自己堕落。
显然,指向个人修养方面的道德是律己的,和别人无关,不能指责或要求别人的行为按照自己认为的标准规范。但道德当然并不仅仅是律己的,要维护道德秩序,就必须有社会舆论机制。如果一个人道德败坏,都不允许别人去指责,那就在逻辑上取消了具有一定强制性的道德规范,把道德变成了个人修养之类的东西。
但是,在打算指责别人之前,有一个约束,就是一个人必须先在道德上审视、剖析自己,同时,看一下别人的道德错误,他能够承担多少责任,这责任,自己有无一分。如此,方能阻止道德律他的滥用。
非常清楚,“18冷漠路人”,其实是那个社会所有人的符号,没人跑得掉。正因为如此,预设自己没有问题而谴责他们是苍白的。指向的,应该更多是每个人的自我解剖。
编辑/杨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