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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随着合同价值和目的的扩张而成为制度漏洞.对于学界所重视的预见障碍理论问题,实践中应当根据合同的表述作分别判断,在限定类型的合同中应当认为违约行为可能导致精神损害是可以被预见的.以运输合同、旅游合同、骨灰盒保管合同为代表的与精神安宁紧密联系或关乎精神享受的合同应当加入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则,从而达到方便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