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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人事处理的救济呈现出途径单一化、程序控制与实效性缺失、司法审查无法介入的困顿状态。究其原因乃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官制传统的复合作用。相比较而言,外域法对于人事处理行为的规制更具有合理性。以美国、日本、德国为代表的国家均将此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遵循法治与正当程序原则,“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已渐行渐远。《世界人权宣言》更是对公务员的行政诉权作出了范式性的指引。我国应当将保障公务员的行政诉权,框定司法审查的范围,同时运用穷尽行政救济的原则,并对审查的强度作出理性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