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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生态文明既可以是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中所取得的积极成果的总和,也可以是一种更高级的社会形态。生态文明建设的实现不仅需要相应的理念和价值追求的更新,也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但其体系的构成、原则的组成、制度的建设尚存在不系统、不完整、不适应、不科学的问题和缺陷。构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从法律框架体系上,应当制定以《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为龙头,以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保护、资源和能源节约法为分支的完整体系,在所有立法中贯彻生态优先、不得恶化、生态民主、共同责任的基本原则,并分别从预防、管控、救济三个维度建立起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制度。
关键词:生态文明;生态优先;生态基本法;环境保护法
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地位在我国的确立,是由我国社会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特点、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关系的现状、全社会对“天、地、人”和谐关系重要性认识的深化、执政党对中国未来发展的战略选择与定位决定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想长期和扎实地推进并取得预期成效,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而我国现有的立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但就整体上来看则呈现出明显地不适应。因此,研究生态文明建设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以及对法律保障体系的需求,并以此构筑完备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实乃当务之急。
一、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特点
生态文明的本质要求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建设生态文明,实质上就是要建设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生态文明建设的特点主要有:渐进性、实践性、综合性。
渐进性。生态文明建设的全过程是渐进的、不断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不应是经济发达地区的专利,东、中、西部都应该立足本地实际,科学规划,明确步骤,坚持不懈地推动可持续发展。必须明确基于科学规划之上的战略步骤,根据实际,合理划分实现阶段,设定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有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同时,在每个地区或城市制定规划时,不能简单使用一套固定程式的指标体系来指导和规范全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应突出地方特色,突出实效性。要加大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评估力度,实现以评估促建设。
实践性。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将美好的愿景落实到具体步骤之中。设计和实施一系列的项目和措施,在组织领导、科技发展、资金投入、法律保障和社会发动等方面予以保障,使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可落实、措施可操作、效果看得见、老百姓感受得到。
综合性。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涉及政治、文化、环境、经济等方方面面,是一个需要全社会自上而下、广泛参与、共同努力的系统工程。
二、构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其一,生态文明代表了人类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定位,是关于自然的价值观的根本转变。这种价值观的转变必然导致对原有立法目的、原则、制度的反思和更新,从而带来整个法律体系的转变和更新,生态文明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就成为应有之义。
其二,生态文明也体现了人类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重新认识,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转型离不开法律的规制、调整和推进。
其三,作为全球普遍化的难题,生态危机的治理和生态文明的建设,需要各个国家共同努力和协同发展,其中必然要求各个国家按照国际环境条约和全球环境宣言等软法性文件,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体系。
其四,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的文明形态是对旧的发展模式和社会制度的一种扬弃和超越,同样也对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和法学方法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巨大影响。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改变,需要在实在法体系中得到体现。构建一种能够更好地体现主客一体化(心物一体化和人与自然一体化)等生态思想,并能够更好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律体系就成为一种必要。
其五,生态文明所包含的制度文明本身对法律保障提出了内在需求。如前所述,生态文明不仅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它还包括制度文明。没有以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来保障的文明,其文明是不完整的,也是难以长久的。
三、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现有法律保障体系的创新
无论我们过去是否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这一概念,但环境和资源保护立法的发展在实际上都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都在促使我们的社会向生态文明社会迈进。然而,由于这些法律不是在明确的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制定的,山、水、林、田、湖缺乏一体性的规制系统,条块分割、左右掣肘、上下脱节,立法不全,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持续恶化。要下决心扭转这种状况,就必须根据生态文明的理念和现实的需要,创新法律保障体系、原则、制度和措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一)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框架的构成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生态文明建设,其法律保障体系需要建立在生态文明理念、生态规律、生态道德的基础之上。其法律体系框架起码应当包括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生态保护法、能源法、气候变化法、专项环境管理制度法等七大部分。
1.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在我国的现有环境法律体系中,学者们普遍认为存在一个“环境保护基本法”,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但在实际上,该法缺乏环境基本法的品格,许多管理部门都将其视作污染防治的牵头法律。在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家建设五大战略重要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制定通过程序更高、涵括范围更广、适应性更强的“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
2.污染防治法。从现实层面看,土壤污染防治法、核污染防治法、电磁污染防治法、化学品管理法、光污染防治法等亟待起草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亟需修订与完善。
关键词:生态文明;生态优先;生态基本法;环境保护法
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地位在我国的确立,是由我国社会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特点、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关系的现状、全社会对“天、地、人”和谐关系重要性认识的深化、执政党对中国未来发展的战略选择与定位决定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想长期和扎实地推进并取得预期成效,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而我国现有的立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但就整体上来看则呈现出明显地不适应。因此,研究生态文明建设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以及对法律保障体系的需求,并以此构筑完备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实乃当务之急。
一、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特点
生态文明的本质要求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建设生态文明,实质上就是要建设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生态文明建设的特点主要有:渐进性、实践性、综合性。
渐进性。生态文明建设的全过程是渐进的、不断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不应是经济发达地区的专利,东、中、西部都应该立足本地实际,科学规划,明确步骤,坚持不懈地推动可持续发展。必须明确基于科学规划之上的战略步骤,根据实际,合理划分实现阶段,设定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有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同时,在每个地区或城市制定规划时,不能简单使用一套固定程式的指标体系来指导和规范全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应突出地方特色,突出实效性。要加大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评估力度,实现以评估促建设。
实践性。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将美好的愿景落实到具体步骤之中。设计和实施一系列的项目和措施,在组织领导、科技发展、资金投入、法律保障和社会发动等方面予以保障,使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可落实、措施可操作、效果看得见、老百姓感受得到。
综合性。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涉及政治、文化、环境、经济等方方面面,是一个需要全社会自上而下、广泛参与、共同努力的系统工程。
二、构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其一,生态文明代表了人类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定位,是关于自然的价值观的根本转变。这种价值观的转变必然导致对原有立法目的、原则、制度的反思和更新,从而带来整个法律体系的转变和更新,生态文明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就成为应有之义。
其二,生态文明也体现了人类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重新认识,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转型离不开法律的规制、调整和推进。
其三,作为全球普遍化的难题,生态危机的治理和生态文明的建设,需要各个国家共同努力和协同发展,其中必然要求各个国家按照国际环境条约和全球环境宣言等软法性文件,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体系。
其四,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的文明形态是对旧的发展模式和社会制度的一种扬弃和超越,同样也对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和法学方法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巨大影响。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改变,需要在实在法体系中得到体现。构建一种能够更好地体现主客一体化(心物一体化和人与自然一体化)等生态思想,并能够更好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律体系就成为一种必要。
其五,生态文明所包含的制度文明本身对法律保障提出了内在需求。如前所述,生态文明不仅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它还包括制度文明。没有以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来保障的文明,其文明是不完整的,也是难以长久的。
三、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现有法律保障体系的创新
无论我们过去是否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这一概念,但环境和资源保护立法的发展在实际上都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都在促使我们的社会向生态文明社会迈进。然而,由于这些法律不是在明确的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制定的,山、水、林、田、湖缺乏一体性的规制系统,条块分割、左右掣肘、上下脱节,立法不全,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持续恶化。要下决心扭转这种状况,就必须根据生态文明的理念和现实的需要,创新法律保障体系、原则、制度和措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一)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框架的构成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生态文明建设,其法律保障体系需要建立在生态文明理念、生态规律、生态道德的基础之上。其法律体系框架起码应当包括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生态保护法、能源法、气候变化法、专项环境管理制度法等七大部分。
1.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在我国的现有环境法律体系中,学者们普遍认为存在一个“环境保护基本法”,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但在实际上,该法缺乏环境基本法的品格,许多管理部门都将其视作污染防治的牵头法律。在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家建设五大战略重要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制定通过程序更高、涵括范围更广、适应性更强的“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
2.污染防治法。从现实层面看,土壤污染防治法、核污染防治法、电磁污染防治法、化学品管理法、光污染防治法等亟待起草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亟需修订与完善。